吴英死刑判决后,网上质疑如潮。2月7日,本案 审 判 长 就审判答 记 者 问,为法院进行辩护。 浙江高 院 相关 负责 人表示 , 网 络 上关于吴英案 审 判 违 心 违 法的言 论, 完全是造 谣 , 该 院将追 查 追究造 谣 者的法律 责 任 。
法院通过答记者问澄清自己,非常奇怪。声言追究造谣者的责任,耸人听闻。国外的法官和法院,从来不开记者招待会澄清自己,因为这违背司法伦理。
先讲一个英国法治史上的故事。
笔锋犀利的王室法律顾问霍格先生,在报纸上对法院的判决激烈抨击。检察长指控他构成蔑视法庭罪。英国近代史上最为出色的法官丹宁勋爵,语重心长地写下判词: “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我认为这不构成蔑视法庭罪。”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5条,对法官发表言论进行了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虽然第45条禁止的是”不适当的评论”。言外之意,并不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但法官什么样的言论是适当的?我以为,为“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报刊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
本案法院将公众质疑称作“造谣”,声言要追究责任,不仅是不适当的,而且是极为不适当的。谨让我援引自己曾经发表的文章,重述其间的道理。
一个案件的判决,总有胜诉一方和落败一方。法官在媒体上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就是为胜诉方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人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死刑复核,死中求生的人来说,法官的言论以及法官本人,已成为他继续追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拌脚石和最为可怕的拦路虎。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沦落为胜诉方的律师。这样的角色变换,对法官没什么好处。法官在公共论坛上为自己的判决进行辩护,不仅不能澄清自己,相反会将自己涂抹得面目全非!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法官不得为自己的判决摇旗呐喊,这应成为法官必守的铁律。维护你们的尊严,澄清你们的清白,永远并只能是你们审判行为的本身,决不是你们的呐喊。如果你们的审判彻底公开,开什么记者招待会?如果你们的审判稳如泰山,怕什么谣言乱飞?判决是你们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你们职务的性质决定了,你们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你们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严厉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