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6号的报道,虽然有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公开的材料看,吴英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但公众舆论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天都在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吴英的父亲和妹妹每天也都会接到众多表达同情,并愿意提供帮助的陌生电话;北大、清华和浙江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专家,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纷纷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与此同时,诸多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的投票结果显示,98%以上的投票者均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那3个多亿的亏空以挽救其生命。报道感慨说,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判决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此外,有资料显示,2006年12月,因为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氏家族成员所绑架,并被强迫签署了空白文件30余份,现金支票330万以及现金数万元被抢走,并被迫交出数张银行卡的密码。然而,当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却一直没有立案,不仅如此,她还在两天后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民营企业急需贷款,银行不管,绑架抢夺属于刑事案件,公安也不管,而原本属于民事领域的民间金融活动,只因为有利可图,政府的积极性却上来了。

中选网上知名维权律师滕彪的文章说,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的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据悉,吴英借贷金额总计7.7亿,但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就连所谓的“受害者”都没有站出来,公检法又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呢?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在哪里?实际上,吴英与11位债权人均为朋友或固定合作伙伴,因此,就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够不上,判其“集资诈骗罪”乃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事实上,吴英非但不存在什么“集资诈骗罪”,历史地看,她还是众多推动中国金融体制变革,打破金融垄断的行动者之一,尽管她自己未必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近些年中国GDP增量的80%以上都是民企创造的,但民营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只能靠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有学者透露,有关部门两三年前就已经搞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草案,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却一直拒绝提交这个草案,无法进入讨论程序。解决问题之本,应在开放市场,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场、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垄断体制必须废除,断无依靠重刑乃至死刑来维系垄断特权之道理。若干年后回头看,当中国自由金融体制得以建立,吴英们的行为应当都是正当合法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为国民经济做贡献的,——而今天这样的行为竟获死罪,这是何等的悲哀。

吴英能亲眼看到那一天吗?以投机倒把罪为例,中国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到2008年才被废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为投机倒把而入狱甚至被处死,而他们从事的交易行为今天看来是完全正常的。我听过一个案例,有个人把一些猪从一个省赶到另一个省去卖,竟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 温州从事民间金融的郑乐芬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1991年被处死,她是中国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现在回头看,这些同胞难道不都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者吗?不正是他们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气,逼出了市场化改革吗?

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价,但我们就不能长一点记性,避免这类悲剧吗?小岗村的18个立下生死状的村民如果被枪毙,后果将会如何? 我们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为了那不久的将来定会实现的自由金融体系,非要人头落地、扼杀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吗? 文章又说,一个本来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恶,一个激发人性之恶的制度却迟迟得不到修正废除,又是谁之过呢?吴英就算有罪,也是社会变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资制度之罪,更是历史和社会之罪,让吴英这样一个毫无特权的弱女子来承担,这是极端残酷和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抛开案件证据本身,吴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但你我也不是,因此,我们不能太过幼稚和势利,在吴英有钱的时候,我们仇富;在她落难的时候,又不闻不问或幸灾乐祸。要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我们都是过去那个体制之下的幸存者,我们没有成为牺牲者,仅仅是出于偶然。“总有人牺牲,只要别轮到我头上,”这些人往往话音未落,灾难就已降临,幸存者得到制度变迁的好处,但没有谁幸运到每一次都是幸存者。滕彪最后强调说,因此,吴英的生命也是和我们每一个人有关的,问题仅仅在于,当我们的后代在回顾吴英案时看到的,是我们的呐喊呢,还是沉默呢?

此外,针对经济学家张维迎近日感慨“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的说法,有网友质疑说,此一时,彼一时,尽管邓小平当年能够保护年广久,但他如果活到现在则未必就会保护吴英了。究其原因,当年为了挽救濒临崩溃的中国经济,邓小平可以“黑猫、白猫”兼容;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形势早已今非昔比,不仅不再需要像吴英这样的企业家,而且吴英他们甚至已经对政府的垄断地位形成了威胁,杀掉吴英就是除掉了一个心头大患。因此,吴英此次被判死刑,可谓是“恰逢其时”,民间所谓“卸磨杀驴”也。(网友呈博语)

另据了解,日前,吴英父亲透露(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210/182111355500.shtml),吴英名下房产价值超过5亿元,足够抵债,吴英并非资不抵债,这才是关键。如果吴英能够偿还债务的话,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条就不成立了,所以现在呼吁的重点,我看应是查清吴英的资产情况,是否能够偿债,已被低价拍卖的要追回来。至于说罪不至死,那是另外的事,能够偿债的话,本来就没有罪。(网友国洪新)

北京周西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部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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