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针对内地孕妇“赴港生子”热潮,香港上百名孕妇上街游行。2012年2月1日,香港一家报纸出现一则题为“香港人,忍够了”的大幅广告,表达反对内地孕妇赴港的立场,并暗讽中国大陆的内地人为“蝗虫”,要求当局阻止内地人“入侵”。

这一问题的出现,与中国大陆中产阶级希望融入并享有香港的福利与政治、护照等权益直接相关,但也触发了香港人的敏感神经。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强世功,最近在接受“财新网”专访时,就建议,通过特区法院确立新的司法判例来有效解决“赴港生子”问题。他认为,这是将是三方共赢的局面,既捍卫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也彰显了香港特区法治精神,更让特区政府和香港社会摆脱目前困局。

强世功是北京大学的年轻的法理学教授,2004至2008年,他曾赴港,担任中联办研究部和法律部调研人员,并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系列思考文章,此后,相关文章结集成书出版。他探析中国目前政治架构下,香港与大陆人心的融合和冲突,治理、宪政与法律的互动关系。

强世功认为,香港对“双非”(父母均非香港永久居民的孩子因在港出生自动享有香港户籍)问题的反对意见主要是内地人占用了香港的社会经济资源。这个问题时可以在统计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意义做出计算。

事实上,内地赴港生子大多数都是中产阶层以上的家庭,他们基本上选择在香港的私立医院生子,这就需要交付很高的费用。这其实也是香港政府提倡的,特区政府要发展香港的服务业,其中旅游、医疗服务和教育被看作是几个重要的方向。

在这个意义上,“双非”和“自由行”一样,在鼓励和刺激医疗服务和旅游业的发展。当然,有少数人去公立医院,由于公立医院需要复杂的手续,往往排队几个月、甚至几年,个别的内地生子就选择利用急症,这样被香港的媒体报道之后,形成了很不好的印象。

当然,香港人对“双非”的反对不仅是医疗问题,更主要的在于这些儿童出生之后就变成了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可以享受香港的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等。

但就整个问题,强世功认为,双非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

首先,香港人口结构已经不合理,前些年特区政府提倡每个家庭生三个小孩,如果从特区政府人口政策的角度看,内地中产阶层以上高收入、高素质的人群在香港生子,是不是可以有效地解决香港的人口问题呢?

其次,既然这些小孩已经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那么他们本来就应该享受平等的社会福利,因此,反对这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占用香港社会资源是不是构成歧视呢?

由此,这个问题就转成了法律问题,即内地人赴港出生的小孩是否应当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就此事的隐含的香港的社会心理来看,强世功认为,反对“双非”,其实,与香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维持的香港人对内地人的文化优越感有关。

强世功说,“双非”问题早已存在,但真正引起香港社会的普遍关注,还是在2005年之后,尤其是2007年后。这是一方面是因为此前“双非”数量很少,而且当时香港经济状况也比较好,并不在乎多进来几个人,因此当时香港社会的反弹并不那么强烈。

但最近几年,香港经济一直不太景气,贫富分化也比较严重,整个社会长期陷入无休止的政治争论,这就导致整个香港的社会心态比较脆弱,很敏感。与此同时,内地人纷纷进入香港进行高档消费,购置楼宇、购买奢侈品、甚至购买奶粉等等。这种现实状况与之前香港对大陆的文化优越性心理构成了反差。

强世功认为,在香港的选举政治背景下,很容易鼓动民粹主义情绪,形成一种“排外”心理,从而加剧了香港人与内地人的紧张关系。

但一位香港朋友就认为,“就个人经验!我小学来港,就会面对新移民的歧视啊, 并不是因为经济差了,才特别看不起大陆人;只不过现在的大陆人令香港感到被吞噬了,这种危机感,才集体爆发。”

此前,在香港关于双非的法律地位的争议中,出现过几次波折。

1999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案的进行释法,明确“双非”子女不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明确指出这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但2000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庄丰源案中,按照基本法的表面文字,确认“双非”子女属于香港永久性居民。

目前香港社会主要提出了四种解决方案来面对“双非”的法律困境。

第一方案是要求人大来修改基本法。他认为,“这个方案不现实”;第二方案就是要求人大再次释法。但在他看来。人大常委会已经就这个解释过了,再次释法并不严肃。

第三方案是行政解决,就是香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内地孕妇入境,打击中介公司,禁止内地孕妇在公立医院就诊。但是这样做,会有成本,投入会很大,效果很难说。而且内地孕妇在私立医院生子照样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

强世功建议,通过特区法院确立新的司法判例来有效解决“赴港生子”问题。

在普通法中,遵循先例固然是一个原则,但推翻以往的判决,创设新的先例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因此,在“双非”问题上,香港的终审法院完全可以推翻庄丰源案,创设新的判例。他认为“这给了香港法治一个机会,也是给了香港社会一个机会。”

强世功说,“法院和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他们也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司法回应社会的需要乃是法院的基本责任,也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定期获得翻墙信息?请电邮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