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都以为,马克思主义与三权分立无缘。因为马克思曾说过:“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7-358)假如仅根据这一句话就断定,马克思是不主张甚至是反对实行三权分立的,那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极大误解。恰恰相反,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最坚定地支持和主张必须要对国家的权力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以下所述,我们就从几个方面来论证这个问题。

  一

  首先,请让我们来看看什么叫君主制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政体所持的立场和态度。

  众所周知,法国的路易十四就曾有过如此的一句名言:“朕即国家”。因为它深刻地反映了君主制的实质,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曾引用过它。

  对此,马克思就曾以普鲁士为例写道:“事实上,在普鲁士,国王就是整个制度;在那里,国王是唯一的政治人物。总之,一切制度都由他一个人决定。”(1-412)对此,恩格斯就是这样地写道:在君主制的国家里,“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22-611)。

  对于这种君主专制制度,马克思甚至早在1843年就是这样地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1-411,414)。对此,恩格斯甚至早在1844年就是这样地写道:“纯粹的君主政体会引起恐怖,使人想起东方和罗马的君王暴政。”(1-681)

  在这种专制制度下,马克思写道:“德国国王把人民称为自己的人民,正像他把马叫做自己的马一样。”(1-467)在这种政体下,人们垂头丧气,唯命是听,就象“默默无言的牲口”(1-414)。例如,在当时的普鲁士,“报刊不仅被剥夺了对官员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而且被剥夺了对作为许多个别人的某一阶级而存在的各种制度进行任何监督的可能性。”(1-21);在这种制度下,人们“既不准坦率地讨论本国的事物,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外国的事物”(1-11)。对此,恩格斯就是这样地写道:“在这里,一切知识的来源都在政府控制之下,从贫民学校、主日学以至报纸和大学,没有官方的事先许可,什么也不能说,不能教,不能印刷,不能发表。”(8-17)

  1851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在法国发动了政变,解散了议会,并将国家的所有权力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这样,他对法国就又重新实行了独裁统治。请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一政体的有关评论。

  马克思写道:“12月2日,二月革命被狡猾的骗子所葬送……结果,不是社会本身获得了新的内容,而只是国家回到了最古的形态,回到了宝剑和袈裟的极端原始的统治。”(8-124)“这样,法国逃脱整个阶级的专制,好像只是为了服从于一个人的专制,并且是服从于一个没有任何权威的个人的权威。斗争的结局,好像是一切阶级都同样软弱无力和同样沉默地跪倒在枪托之前了。”(8-214)

  恩格斯甚至早在路易·波拿巴政变的第二天就是这样地写道:在这一独裁专制的政体下,人民没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有的是十足的戒严状态,他把国家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自己一个人身上,“绝对专制……这是多么可怕的没有对立面的前景呵”!(27-402)

  在波拿巴式的这种专制统治下,经济有可能在短期内获得迅速高度的发展,但这只能有利于上层和官僚,而不利于广大劳动人民。马克思对此就是这样地写道:“在它(指第二帝国)的统治下,资产阶级社会免除了各种政治牵挂,得到了甚至它自己也梦想不到的高度发展。工商业扩展到极大的规模;金融诈骗庆祝了自己纵横世界的欢乐;民众的贫困,在卑鄙无耻的骄奢淫佚的景象对照下,显得格外刺目。看来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莫大耻辱,是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17-357)

  对此,恩格斯就是这样地写道:“路易·波拿巴在一方面借口说要保护资产阶级反对工人,另一方面又借口说要保护工人反对资产阶级的名义下,夺取了资本家手中的政权;但他的统治同时又便利了投机事业与工业活动,简言之,使整个资产阶级的经济繁荣与发财致富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不过,得到更大程度发展的还是贪污舞弊和普遍盗窃行为,它们以皇帝宫廷作为中心,从这种发财致富当中抽取巨额的红利。”(22-219)

  由此可见,对于君主制,无论其形式如何,也无论其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是坚决反对的。因此,他们就曾这样反复地强调:必须要“废除”和“铲除”君主制度,必须要“摧毁和消灭”任何形式的君主制度。

  二

  既然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决反对将全部权力或三权都集中于一身的君主专制政体,因此,他们也就必然要支持和主张对国家的权力实行分立的民主政体。

  例如,1835年,马克思甚至早在他的中学的一篇作文中就是这样地写道:“正如我们所见到的,奥古斯都已把所有的派别、一切头衔、全部的权力都集中到了他自己一个人身上,因而最高权力本身不会分散,这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会带来最大的危险。”(40-825)

  同样,恩格斯甚至也早在1842年就是这样地写道;“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41-321)

  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赞成和主张要对国家的权力实行“分散”和“分立”的,而且必须这样做,否则将会给国家带来最大的危险。

  马克思写道:“孟德斯鸠早已教导说,专制比法制更便于运用。而马基雅弗利则肯定说,对于君主,作恶比行善有利。”(1-70)这就是说,马克思也同样认为,任何人只要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也就不可避免地不是实行法制而是实行专制,不是行善而是作恶。

  关于国家政权或行政权力或政府权力,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这种权力,它所代表的只是“特殊意志、主观任性、意志的巫术部分”(1-316);国家政权,“它一直是统治阶级进行奴役和牟利的手段”(17-586)。因此,对于这一权力也就必须要加以严格地限制,而不能让它有完全的自由。

  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是这样地写道:“自由国家是个什么东西呢?使国家变成‘自由的’,这决不是已经摆脱了狭隘的奴才思想的工人的目的……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19-30)

  1851年6月,马克对1848年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进行评论。而它在关于国家权力的一章中写道:“权力分立是自由政府的基本条件。”对此,马克思写道:“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旧宪法的克汀病(指一种痴呆病——引者注)。‘自由政府’的条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统一。”(7-582)这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实行了权力分立,政府也就不可能是自由政府。

  而为要使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同样认为,那就必须要限制政府或行政的权力,使立法权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的手里,使司法权独立。

  而在当时,也只有在英国、法国和美国(或许还有瑞士)才对国家的权力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因此,也只有在这些国家人民才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也正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了三权分立,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对它们的社会制度给予了那样高度的评价。请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三个国家的有关评论。

  关于英国,他们就是这样地写道:“君主立宪政体的第一个原则是权力均等”,而在英国,“王权实际上已经等于零”(1-681,682);“尽管下院高居人民之上,但总归要依赖人民”(1-691);“正是随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在英国才开辟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改造。”(7-251)

  也正因为英国对权力实行了分立,保证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有多党的存在和竞争,而在1884年以后这一民主制度甚至已大大地接近了普选权,因此,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迅速发展,在那里也就决不会发生象其他国家那样的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对此,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在英国,“街垒不是必要的,因为那里的无产者只要愿意就可通过选举取得胜利”(44-715);而恩格斯则指出:只要今后情况还是这样,那么,在英国就“肯定不会发生象其他国家那样猛烈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震动”(45-179)。

  关于法国,他们特别高度地评价了法国的大革命。因为在这一革命中,法国人民就象施法术一样地粉碎了各种封建桎梏,实行了三权分立,并从君主立宪制又很快地过渡到了共和制。对此,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凡是立法权真正成为统治基础的地方,它就完成了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正因为立法权当时代表着人民,代表着类意志,所以它所反对的不是一般的国家制度,而是特殊的老朽的国家制度。”(1-315)这里所说的,“特殊的老朽的国家制度”,就是指以上所说的那种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恩格斯指出:法国大革命确立的原则就是:“人民主权的原则、自由出版的原则、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司法权的原则、议会政体的原则……”(41-392)所谓议会政体的原则,就是指对国家的权力实行分立的原则。

  正因为法国大革命一下子就“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1-441)和对国家的权力实行了“权力的分开”(42-238)等等,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把那次革命称作是一次“伟大的革命”(44-37),而把那时的国民公会则看作是“各个革命时代的灯塔”(6-162)。

  关于美国,我们都知道,它在1787年所颁布的宪法中就已明确规定:美国是一个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国家——总统掌握行政权,国会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联邦政府是各州的中央政府,但各州对其地方行政则保持很大的独立性(1789年对它又补充了《人权法案》)。

  也正因为美国是一个彻底地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才对它做了如此肯定和高度的评价。对于美国,他们就是这样地写道:“现代国家的最完善的例子就是北美”(3-70),它是世界上“最进步的”和“最先进的”国家(27-484;36-418);在美国,没有贵族,没有官僚,“没有封建残余或君主制传统”(36-481),“它是沿着纯粹资产阶级的道路发展起来的,没有任何封建的旧东西”(36-522);美国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20-116),因此在那里,“如普选权、直接立法权、人民权利、人民军队等等……所有这些要求凡不属于空想的,都已经实现了”(19-31);这个“伟大的美利坚共和国”(19-265),它的这种政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21-196);因此,“正当现在世界上的一切君主制国家都摇摇欲坠的时候,这个国家却大大地昌盛起来了”(6-390)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理论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的。马克思不是反对这一学说,而是坚决地捍卫了这一学说。

  因为人们不认为马克思有“三权分立”的理论,因此认为他也就更不会有这方面的专著。而事实上,马克思不仅有这方面的专著,而且还有比孟德斯鸠在这方面更深刻的著作,那就是他所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在这一著作中以当时的法国为例,深刻地揭露了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斗争的实质。马克思在该书中就是这样地写道:“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成为国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权力的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和立法权力相反,行政权力所表现的是国民受人统治而不是国民自治。”(8-214)

  这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国民必须要有人(行政权力)的指挥,要服从于权威。但他(行政权力)的这一统治只能有利于国民;而为要防止他(行政权力)实行专制统治或滥用权力,保障国民的自治,那就必须要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国民议会(立法权力)来约束它。马克思指出:行政权力和立法权力之间就必然要发生冲突和斗争,而在这一斗争中,国民议会就必须要始终站在人民一边,特别是“在重大的、迫切的问题上”要敢于和它“进行斗争”(8-180),甚至在必要时要敢于发动人民去推翻它。但是,法国资产阶级自1848年无产阶级六月起义以后,就公开地背叛了革命。它(资产阶级国民议会)不是依靠人民去抵制不断扩张的总统权力(行政权力),而是协助和支持总统权力(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这就为总统篡夺权力开辟了道路。以上所述,这就是马克思在该书中的中心内容。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三权分立论是建立在国民自治的基础上的。假如人民是没有主权的人民,他们没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权利,更没有普选权,他们又怎能建立自己的代议机关去监督政府呢?而在这样的一个国家里,又怎能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呢?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不仅是对孟德斯鸠理论的运用,更是对这一理论的发展。

  三

  我们发现,马克思虽然赞成和肯定了孟德斯鸠有关三权分立的理论,但对他的这一理论体系则持否定的态度。这就正如他对待黑格尔的理论体系和他的辩证法一样。

  为什么呢?因为马克思认为,这一理论体系不仅是一种折中主义,更是一种幻想。

  孟德斯鸠在他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是这样地强调:“荣誉是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是推动君主政体的动力”。因此,君主们为了“荣誉”或为了追求“君主的光荣”或“君主的善行”,他们就会自动地或主动地变三权合一的政体为三权分立的政体。例如,他在该书《著者原序言》中就曾如此地写道:“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而在当时,欧洲大陆上的政治制度特别是法国的政治制度又是怎样的呢?它们都是君主专制政体。这就是说,孟德斯鸠把他的这一学说的实现不是寄托于人民,而是完全寄托于那些所谓开明的君主。

  对此,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1-411)

  这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不是荣誉,而是独裁专制。因为“专制君主总是把人看得很下贱”,他们始终所追求的是“绝对权力”,因此他们也就决不可能会自觉地或主动地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例如,对于当时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恩格斯就是这样地写道:“总之,他不承认任何普遍的、公民的、人的权利,他只知道同业公会的权利、独占、特权。这些权利他尽量地多给,不让现行的法律来限制自己的绝对权力。”(1-541)关于这位国王,我们都还记得,他在即位后就曾立下誓言:“决不同意立宪政体!”(6-293)

  在德国,人们当时都期望着国王能够自动地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对此,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资产者先生们千方百计总想不经过革命而用和平方式把专制君主国改造成资产阶级君主国。但是普鲁士的专制君主国也和从前英国和法国的一样,是不愿意自动变成资产阶级君主国的。它是不会自动退位的。除了君主本人有偏见以外,还有大批的文职、军职和神职官僚束缚住他们的双手,因为君主专制的这一组成部分是绝对不愿意拿自己的统治地位去换取资产阶级手下的职位的。另一方面,封建等级又极端保守;对他们来说这是存在或者不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财产的保留或者被剥夺的问题。尽管资产阶级以一切忠心耿耿的誓言来表示自己的忠诚,专制的君主依然认定他的真正利益同这些等级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正如某些拉利——托朗达尔、穆尼哀、马鲁埃和米拉波的甜言蜜语未能说服路易十六坚决站在资产阶级方面反对封建主和君主专制的残余一样,所有这些康普豪森和汉泽曼之流的海妖之歌也不能对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有所迷惑。”(4-347)

  由此可见,马克思是绝对不同意孟德斯鸠关于君主立宪制这一理论体系的。不仅不同意,而且还反对它,并同它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例如,马克思所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就是如此。对此,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这篇文章(指上述的批判导言)的主要内容是同君主立宪制作斗争,同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27-421)而作为“立宪主义者”的孟德斯鸠,他的这一理论论体系就必然要存有这种矛盾(39-95)。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和这一角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才对孟德斯鸠的这一理论体系不是作了高度评价,而是作了负面评价。例如,马克思不仅把它称为是“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而且还将它称为是“空前未有的折中主义”和“腐朽透顶”的分权学说(1-463;5-474);而恩格斯则不仅把它称为是“发霉的智慧”(5-227),而且还把它称作这是“破旧不堪的、布满裂痕的”分权学说(305)。

  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这一理论的前提并不等于批判这一理论本身,批判他的幻想并不是不要这一理论,而是为了要把它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四

  现在,就让我们再来探讨一下,马克思关于巴黎公社所说的那句话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巴黎公社只存在了七十二天,工人阶级只在巴黎一个城市夺得了政权。在当时,不仅以梯也尔为首的反动派要消灭它,而且以俾斯麦为首的德国政府也要把它绞杀掉。只是在这种形势下,马克思才这样地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因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向我们展开。但是,我们只要翻开他们对1848年德国革命的有关论述,那就会很容易地解读这句话的真正含义。

  在法国二月革命的推动下,1848年三月在德国也爆发了革命。德国大资产阶级在这一革命中因借助人民的力量而夺得了政权。而正当革命就要彻底摧毁君主专制制度的时候,他们却在此时高喊要立即实行分权原则!!?

  对此,马克思就是这样地指出;“大臣们高喊:立宪原则!右派高喊:立宪原则!‘科伦日报’也隐隐约约地随声符和:立宪原则!

  “‘立宪原则!’难道这些先生真的这样愚蠢,以为依靠腐朽透顶的孟德斯鸠-德洛姆的分权学说,依靠陈词滥调和早就被揭穿的假象就能使德国人民摆脱1848年的风暴,摆脱日益临近的、使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全部机构覆灭的危险吗?!

  “‘立宪原则!’但是,正是这些想不惜任何代价拯救立宪原则的先生们首先应该知道:在这种暂时的制度下(指在刚刚夺得了政权之后——引者注),只有毅力才能拯救这一原则。

  “‘立宪原则!’难道柏林议会的表决、波茨坦和法兰克福的冲突、骚扰混乱、反动派的图谋以及军阀的挑衅不是早就表明,我们总是不顾一切空话而始终立足于革命的基础上吗?难道不是早就表明,说我们已经立足于业已确立的完美的君主立宪基础上的这种捏造,只会导致现在已经使‘立宪原则’濒于毁灭的那种冲突吗?

  “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正当康普豪森先生陶醉于立宪的幻想时,被打垮的政党就在官僚机构中和军队中巩固他们的陈地,甚至敢于在各处展开公开的斗争。为了协商宪法而召集了国民议会,它和国王是平权的。一个临时机构里有两个平等的权力单位!正是康普豪森先生想借以‘拯救自由’的这种分权,正是临时机构里的这种分权局面,必然要导致冲突……然而这些先生们还在谈立宪原则呢!”(5-474)

  对此,恩格斯就是这样地指出:“听来令人可笑的是,普鲁士大臣竟在公元1848年的夏天庄重而严肃地在讲坛上阐述孟德斯鸠的观点。

  “屈韦特尔先生和国家法的其他大哲学家们以极其虔敬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做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也象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至于在革命时期不经任何‘专门法律’就停止分权的问题,屈韦特尔先生却只字未提……但是屈韦特尔先生完全错了。恰恰相反,暂时的革命秩序正是在于,分权暂时被废除了,立法机关暂时攫取了行政权或者行政机关攫取了立法权。”(5-224)

  很明显,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里所强调的就是:第一,实行分权原则,决不应立足于空话、捏造和假象上,而是立足于革命的基础上,立足于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基础上;第二,在革命之后,不是要立即实行分权原则,而是要建立强有力的革命专政,以粉碎和清除旧社会君主专制的残余;第三,不是不实行分权的原则,它只是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而“暂时地”被停止或废除了。同样,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也是如此。正如思格斯所说的那样:无产阶级国家,“只是在斗争中、在革命中用来对敌人实行暴力镇压的一种暂时的机关”。(19-7)

  由此可见,马克思之所以称巴黎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只是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或国内外的严峻形势;假如法国的工人阶级在后来的斗争中由于同农民联合起来不仅在全国夺取了政权,而且也彻底地战胜了国内外的敌人,那末,在这种政权很巩固的历史条件下,对于巴黎公社,马克思就一定会反过来说:公社不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而应当是议会式的或权力分立的国家机关。

  五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曾揭露和反对过“议会迷”。但是,这也并不等于马克思就反对议会或议会制本身。不仅如此,而是恰恰相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马克思对议会或议会制所持的立场和态度。

  1848年革命以后,正当欧洲大陆上各国资产阶级都几乎背弃了革命和议会制度的时候,马克思却反复地论证了什么是议会制度及其存在所必需的条件。

  例如,1848年9月,马克思就是这样地写道;“它(议会)的成立并不是依据宪法,而是依据革命。它的职权决不是受自国王或者对国王负责的各部大臣,而是受自它的选民和它自己。议会是革命的合法体现者,它是独立自主的……独立自主的议会是谁也不能解散的,它不服从任何人的命令……如果议会取得胜利,组成了左派内阁,那末和议会并存的王权将被摧毁,国王就只能扮演一个领薪俸的人民仆人的角色。”(5-471)

  再例如,1852年,马克思在他的那篇《雾月十八日》中就是这样地写道:议会制度所必需的支柱就是“对行政权力的领导”(8-162),“行政权力服从议会”(8-183);议会必须拥有内阁,拥有军队,拥有人民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它是“有主权的国民的代表者”(8-185),议会必须“让市民社会和舆论界创立本身的、不依靠行政权力的机关”(8-162),议会必须“捍卫他们自己的共和主义和自己的立法权力以对抗行政权力”(8-140),它必须敢于“在重大的、迫切的问题上和行政权力进行斗争”(8-180)。

  马克思指出:“民主的人民群众的这种权利——出席制宪会议,从而在精神上影响制宪议会的立场——是人民旧时的革命权利,这种权利自从英法革命以来,就被应用于一切暴风雨的时代。历史几乎把这些议会的所有坚决的措施都归功于这个权利。”(5-480)

  但是,“一般说来,资产阶级一当自己成为专制者的时候,它就不得不亲手把自己用来对付专制制度的一切防御手段尽行毁坏。”(8-160)

  以上所述,这就是马克思所阐述的资产阶级的议会或议会制的原则或实质。

  但是,欧洲大陆上的资产阶级自1948年以后,由于害怕人民而背弃了这些原则。他们(议会议员)不是依靠人民对政府的专制倾向作斗争,而是向它妥协,甚至还公开支持国王或总统残酷地镇压人民。而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制度实际上已经死亡。但是,那些议会议员却还在那里进行所谓的议会斗争,并以为他们这样做也还仍能防止国王或总统走向专制统治。

  对此,马克思以当时的法国为例就是这样地写道:“1848年以来,在全欧洲大陆上流行着一种特殊的病症,即议会迷,染有这种病症的人就变成幻想世界的俘虏,失去一切理智、一切记忆,失去对外界世俗事物的一切理解……”(8-187),“梯也尔这个议会英雄特别严重地患了议会迷的不治之症,他在议会死后还协同国务会议想出了一个新的议会阴谋把戏——制定责任法,把总统牢牢地约束在宪法范围之内。”(8-208);“第二帝国时期的议会制虽设有立法团和参议院,但它也只是一种笑剧,只是专制制度的最劣等的附属品而已。”(17-588)

  对此,1884年,恩格斯回忆道:当时,我们无情地揭露了各种所谓国民议会的议会迷,“这些先生们放过了一切权力手段,把它们重新交还给——一部分是自愿地交还给——政府。在柏林和法兰克福,在重新巩固起来的反动政府旁边存在着无权的议会,但这种议会却以为自己的无力的决议能扭转乾坤。这种愚不可及的自我欺骗,支配了直到极左派为止的所有的人。我们告戒他们:你们在议会中的胜利,同时也将是你们实际上的失败。”(21-23)

  由此可见,马克思反对议会迷,不仅不是反对议会制度本身,恰恰相反,正是为更好地坚持真正的议会制度而斗争!

  六

  无产阶级革命是不是就要推翻和打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或三权分立的国家机器呢?马克思不仅从来就没有这样说过,而是相反。

  例如,关于巴黎公社,1871年4月12日,马克思在给库格曼的信中就是这样地写道:“如果你读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象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打碎,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我们英勇的巴黎同志们的尝试正是这样。”(33-206)而他在《法兰西内战》中又写道;“但是,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7-355),等等。

  而马克思的所有这些论述,都不是指无产阶级要打碎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而是指要打碎封建官僚的或独裁专制的国家机器,特别是指要打碎路易·波拿巴式的国家机器。

  再例如,1847年9月,马克思当谈到无产阶级应如何对待资产阶级议会制时就是这样地写道:“他们(无产阶级)谴责议会并不是因为它要把这些原则付诸实现,而是因为它不能做到这一点……但假如议会能够提出实行陪审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徭役、实现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的要求,假如议会能同过去一刀两断,根据目前的需要,而不是根据旧时的法律制定自己的要求,——这样的议会是可以指望得到无产阶级最热情的支持的。”(4-215)

  特别是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已经证明,无产阶级是全力拥护和支持这一革命的,它们在这一革命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推翻封建制度和专制统治而斗争。因此,假如资产阶级彻底地实现了自己的原则,即实现了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当然也实现了三权分立和真正的人民代议制,等等,那末无产阶级就会坚决地拥护和支持为此而建立的这个制度。而在这种政治制度下,无产阶级也就不会再进行革命,因为他们的政治解放已经实现;在这种真正民主的制度下,无产阶级政党通过选举即使取得了政权,它也不会废除和推翻这种政治制度,而是要保存、继承和发展它!

  例如,恩格斯写道:共和国是“符合众望的体制”(4-298);我们将在“资产阶级政治的基地上建立民主制度”(5-392);社会主义者将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继承者”(22-416)。

  1891年,恩格斯写道:对于德国社会民主党来说:“它至少在今天应该把其他文明国家里已经由资产阶级亲手实现了的各种要求也写进自己的纲领中。”(22-280)

  1894年,恩格斯在给拉法格的信中就是这样地指出:“对无产阶级来说,共和国和君主国不同的地方仅仅在于: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39-209)

  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不反对资产阶级议会制或三权分立的制度,而且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即使取得了政权,它也必须还要实行这种制度,因为这是为防范任何国家的领导人滥用权力和篡夺权力的最有力的手段。

  注:在本文中,凡是援引马克思或恩格斯的话,都是引自中文第一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X卷-X页。

  写于200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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