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动物福利概念可能面临的困境在于,谁来为动物福利买单?”
2003年,欧盟颁布了一个法令,要求农民必须在猪圈中给小猪提供玩具。英国政府据此宣布,给农民90天时间为小猪们准备玩具,届时如果不能达到法令规定的标准,将被课以1000英镑的罚款,甚至被处以监禁。
这新闻当时听来似乎是个天方夜谭,但最近国内讨论动物福利立法,这个故事又被提及,尽管仍然没有明确告诉公众,欧盟最终是否真的实施了这一法令。当然,假如欧盟真的实施了这一法令,因为猪的福利受到损害,而把人关进监狱,那笔者并不会感到奇怪。因为,欧盟的很多法律,包括其长达400多条、翻译出来有十几万字的宪法草案,都不乏莫名其妙的内容。
跟欧盟一样,今天的中国人,碰到任何问题,都立刻想到用法律来解决——这也难怪,中国实行的本来就是源于欧洲的大陆民法体系。有些人士热爱动物,所以,他们也想到用立法的办法来保护动物的福利。
善待动物,或者用否定的话语说,不虐待动物,是人性的一种美,孔夫子不近刀厨,佛教泛爱众生,体现的都是一种仁爱的伟大精神。只要是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恐怕都会对动物有这样的恻隐之心,文明社会的道德体系中已经形成了相应的规范,大体上是毋须法律干预的。
当然,考虑到某些动物对一个社会可能具有特殊意义,比如珍稀动物、濒危动物,或者某些动物对于具体个人有特殊意义,比如宠物,为此,制订一部简单的法律,对禁止虐待动物的社会规范予以系统化,也未尝不可,尽管这样的立法必须非常慎重。
然而,在目前有关动物福利的讨论中,人们从不虐待动物谈起,一下子就跳到了“动物福利”。这一跳跃未免也太大了一些。不虐待动物跟动物福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欧盟有关动物福利立法——如果确有此法的话——的根本谬误就在于此。
简单地说,动物福利概念可能面临的困境在于,谁来为动物福利买单?如果动物也有权利意识的话,那么,不虐待动物,是动物理当拥有的一种否定性“权利”,即动物要求人不要以野蛮的方式对待它。一方的权利总是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而不虐待动物这种权利,并不要求义务人付出额外的成本,只是要求人不做某些对它不利的事情,其实,那些事情对人的精神来说也是不利的,会使人的心灵变硬,失去同情心。
而动物福利却与此不同。动物福利是一种肯定性“权利”,动物要享受福利,需要有人付出成本。其实,假如动物有明确的所有者,且在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比如宠物,它就能够享受到充分的福利。主人很乐意支付相应的成本。但假如动物没有明确的所有者,比如野生动物,或者动物处于其所有者控制的范围之外,比如流浪宠物,那么,谁来为它的福利买单?主张动物福利的人说,应当由第三方,即看到它的人,或者由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动物检疫部门,承担起收留并给予该动物以福利的义务。然而,第三方或政府何以有这样的强制性责任呢?主张动物福利的人士并不能给出论证。你如此地热爱动物,把动物当成人看待,并不意味着大多数人或政府也应当这样看待。
因此,假如立法只是规定动物的一些否定性的权利,比如,不被虐待(包括人和动物)的权利,我们完全可以将其视为重申一项社会规范。但假如立法规定动物福利,则可能意味着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强制,因为,通过这样的法律,满足那些热爱动物者的心愿,但付出成本的却是不相干的第三方或政府,而他们显然并没有那种热爱动物的激情。
对于上面的论述需要补充一句:我们可以热爱动物,但最好严谨地使用一些词汇。权利是以权利意识为基础的,动物没有权利意识,所以,动物无权利可言。所谓“动物权利”,不过是一个比喻性说法而已。不幸的是,有些人士却把这种比喻性说法当成一种真实的存在,热情地为动物争取权利。但是,这种激情却很有可能激起一般人的厌烦。而且,把某种激情渗透到法律中,很容易使法律失去理性与节制的美德。
法律应当以社会的某种共识为基础,而对于可能引起不同看法的事情,最好敬而远之,因为法律最终不是靠其强制力发挥作用的,而是靠其正当性本身获得效力的,也即,人们首先认同了某种规范,然后才对其予以立法,这样的立法才能够被人们有效地遵守。否则,立法如果与大多数人的正常情感相悖或者不相干,就会形同虚设,或者人为制造出犯罪行为。假如街上有只流浪猫,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不应当去虐待它,因此,这一条可以成为一条法律性规范。但人们有义务收留它、并给它福利吗?这显然是一个会引发广泛争议的问题,对此,立法就应当慎重。
(秋风:独立学者,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原文链接:http://news.qq.com/a/20060123/0017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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