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恐惧,大可不必

——我看反虐待动物立法

2007年在黑熊救护中心跟获救黑熊的近距离接触,目睹了这些有着与人类相同生理结构和神经系统的动物在经历长期取胆后留下的身心后遗症——身体肢体畸形、残缺、高比例的肝胆疾病、强迫性精神病……。但那时活熊取胆还属不便公开的话题,知晓者寥寥,极小范围的议论也很难见诸媒体。七年后归真堂上市消息引起的激辩,活熊取胆进入了公众视野,成为一个公共话题。话题围绕活熊取胆展开,却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延展到怎样对待动物,尤其那些感知能力与人类相差无几的动物。

激辩中自然会形成不同观点的对垒。有意思的是一种我称之为立法恐惧的观点,认为目前呼声颇高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呼吁是危险的。这种观点持有者不乏反对活熊抽胆的,但认为呼吁立法陷入了“立法万能论”;而坚称动物是私有财产的,认为呼吁立法遏制虐待动物,是对财产权的侵犯;更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担心公权介入收缩公民权利空间,昨天还有人在我微博留言:“不能上升到司法呼吁,公权力参与就是让渡权利而不自觉了”……

然而,宪政民主国家中不少法律起初就来自民间呼吁。公民就某种关切——如防止政府侵害、为应珍视的价值免遭破坏等——要求立法,是极为正常的政治现象;能否进入立法程序、能否成为法律,则要经过征集、辩论、游说、博弈的过程。这种民间创制权弥足珍贵。无论结果如何,国家立法有公民意志的参与,公民不被排斥于这个过程之外,是政治生态健康的标志之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悬置,民间自发的立法征集活动有风险,民间就什么问题发出立法呼吁的情况很少,近年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民间的这种声音开始呈现,多少改变了立法失声状态,但立法机构人员的产生路径、构成特色却使民间呼吁对立法的影响不乐观。说危险,过虑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绑架,既产生恶法且恶法难废,也导致在该有法可依的问题上法律长期缺位。如果能够通过公共讨论推动立法,非但不是招来公权力的介入而让渡公民权利,倒是公民活动空间的有益拓展。再者,法治社会在尊重社会自发秩序的同时,也倚重法律,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价值指向明确而操作性强的法律,对人有引导和促使其行为自律、免于不良行为的作用,对社风民情也是一种保护。

就动物保护立法来说,自从1822年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在英国问世,近两百年间,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了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的立法。通过立法确立起对待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早已汇成国际主流。而这,是人类理性反思的结果。

人是有理性的存在。当很多人还陶醉于人是万物之灵的族类自大、无节制的开发自然,以王者姿态对待其他动物时,也不断有人透过人类活动的后果反省人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定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类对其他物种的征服者态度正在引起报应,生态灾难对每个人来说不再遥远。动物行为学、动物心理学研究和人的经验观察,则有助于人在对动物有更深了解的基础上反省对动物的态度。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善待非人动物,正是基于反省而达成的共识,它扩展了道德调节范围,构成人类道德更新的重要内容,也催生了人类立法新领域。尽管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存在人类中心立场和非人类中心立场之争,但并不影响在善待动物、特别是反对残害动物上的基本共识。这也是多数国家能通过立法规范人对动物的行为的重要原因。而人与动物的关系被纳入伦理思考,也同样可以搁置也许永远无法取得共识的有无存在动物权利的问题,而在尊重生命上保持共识,使对待人之外生命的态度和方式不能再逃逸于道德之外。

动物保护立法,以尊重生命的现代伦理价值观和对社会良俗的保护为价值指向,在这个价值基础上确立的是对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可以不爱动物但不可虐待动物、给动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我国这方面无论观念还是立法,都跟世界落差很大。尽管残害动物的行为发生率很高,公众分明感到对动物的虐待破坏公序良俗,违背人道价值,对人的心性产生不良影响,却因立法滞后、无法可依,陷于尴尬。当这个问题终于不可回避,至少可以借鉴对我国更为切近,更具参考价值的港台动物保护。

如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该法价值指向明确、对人的行为有很强约束性,操作性也强。开宗明义就道出:“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其所指动物:“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这里有两个限定,一是“人为饲养和管理”,即我国目前辩论中部分反对动物保护立法的人眼里的“私有财产”;二是“脊椎动物”。保护私有财产是港台核心价值,这两地,入侵私宅、暴力强拆是不可想象的,但如果虐待动物,却不会因被虐动物的归属而免于处罚。个中缘由,可以在开头点明的立法目的中找到,也可以从罚则中一些特别提法中去感悟,如特别把“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列出来加以惩处。而“脊椎动物”的限定,据我看,绝非某些人所指的动物保护上对动物作高低贵贱之分的“种族主义”,而是因为这类动物有跟人相似的生理器官和神经系统,痛感快感、喜怒哀乐情绪表达也和人类极为相近。虐待残害带给动物的痛苦,对人来说是常识,任何人,只要愿意,也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和观察了解到,还可以借助动物心理学研究成果来了解。对人体有伤害的麻醉、抽胆汁,同样伤害动物,更别提终生被每天抽取。既然如此,就不能漠视。某董事用“你非熊,焉知熊痛”的不可知论来回应质疑,其拙劣和无赖程度,跟一些官员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开财产”有得一比。

脊椎动物除了在感知苦乐上与人相近,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还特别指出正是这部分动物受到人最大伤害。应该说,这也是专门就这类动物的保护立法的重要原因。

从操作性看,该法在伴侣动物、工作动物、食用动物、实验动物等方面对人要遵守的准则和违反后的罚则都有详细规定,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毁灭的动物,对实施的主体资格、地点、方法,也都有明确规定。这部法律也尊重和顾及了人不可能都选择素食而是有对肉类的需求这个事实而避免走极端,即,人作为杂食动物,食用常规肉食无可厚非,但为了无餍足的口腹欲和延年益寿的贪念而施害动物,败坏社会良善风习就会触犯法律。

而在我国,对动物无端施害、为牟利、为贪念残害,情况相当严重,填补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已是迫切任务。

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

载2月28日南方都市报个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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