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老虎庙 | 评论(2) | 标签:林洪楠, 律师

       小小行政诉讼案 两年不判 难判之隐

致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1年7月22日本律师向贵院递交了《罕见离谱的行政处罚诉讼情况反映——林洪楠律师诉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案“7.22”开庭周年记》;同年12月1日又向贵院递交了《视法如命刚正不阿独立断案法治天下——敦请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审限的函》。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赞宁于同年11月24日出具了《关于敦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律师意见书》。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晓原于同年11月27日在博客上发文《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如今这起小小行政诉讼案从立案至今已经整整两年了,但仍然不判、不调、也不睬。由于此案特殊,本律师考虑基层法院审理有难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于2010年2月24日向福建省高院起诉。福建省高院将该案移送福州市中院审理(2010.3.9),福州市中院又将该案转送贵院(2010.3.29)立案审理。2010年7月22日贵院不采纳福州市司法局不公开开庭的申请,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福州市司法局作出的榕司罚决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正值本律师为福建闽清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福州网民诽谤变诬告再变诽谤案辩护之时,个别地方领导醒悟要用八年前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福清市公安局装订入侦查卷(p00000139-140)的一份县级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这条“高压线”(富有高度神秘化色彩的国家秘密)来阻止本律师担任吴华英的辩护人。福州市司法局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实际上是一场被法外定调、滥权干预的处罚,严重违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为什么不敢公示福州市公安局五年前调查的《关于涉及福清“6.24”“爆炸案的两份秘密文件被泄密问题的审查处理意见》?!为什么不敢对两份完全不同版本的《会议纪要》(复印件)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不敢对卷宗材料《会议纪要》进行密级鉴定(对涉密案件审查必备的条件——于萍案和郑恩宠案可以借鉴)?!本律师一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司法局就屈从压力,于2010年4月21日下令通知解散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难怪法学专家们评说:处罚来得太慢,解散来得太快,明显是一起针对律师的报复性执法和对律师的歧视性执法!并将此一事件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事例之一。

本案涉及的福清市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属《保守国家秘密法》意义中的“国家秘密”,其性质属于诉讼文书,保密期限仅限于侦查阶段。

2001年“6.24”福清纪委大楼爆炸案已由福州市中级法院以(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判决和(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且经福建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后发回重审,至今重审二审久拖未决的《会议纪要》不属“国家秘密”,是经省、市两级法院确认的。

本律师和代理律师张赞宁、刘晓原,在贵院庭审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福州市公安局和福州市司法局所认定的那份“泄露”到境外媒体的《会议纪要》的版本,并非是本律师在福州市中院所复印的那个版本。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福州市司法局以此为由对本律师作出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一种严重的渎职行为。

本案所谓的“泄密”发现于2004年11月24日(见福州市公安局传唤证)之前。福建省司法厅将发现时间推迟到《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和刊登《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2005.5.31)无论选择哪一个发现点,均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处罚时效。福州市司法局是2009年10月12日立案,岂有在发现后4、5年都不作处理之理?!

本案这种无限期的拖延,本律师认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不能以反正本律师处罚一年已经过期,也已发给了律师执业证,并经年检,确认其年检称职为由,对本案不判、不调、不睬。我国一再强调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在这种情况下,岂不荡然无存?!

本案对全国律师界和司法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是有目共睹的。希望贵院不屈从任何压力,坚持独立办案,尽早将这一被法外定调的处罚,依法作出撤销的判决,以维护本律师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意!

             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洪楠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视频】采访林洪楠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201673771.html

【延伸阅读】

□ 刘晓原:《林洪楠律师起诉福州市司法局案,何时了?》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2dvgo.html

□ 张瓒宁 刘晓原: 《林洪楠泄密案代理词》http://lawyer.fabao365.com/10334/article_10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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