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保证职工的工间休息时间并记入工时(新华社图)
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每日工作禁止超过11小时,夜班劳动,企业应支付夜班津贴。(据5月9日《新京报》)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不断颁布和完善,这使得我国劳动者的权益明显有了保障,劳动环境、劳动利益等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律之后,并不等于劳动者权益就能受到真正的保障了。
比如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加班费问题,如果自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算起,至今已经4年,但落实情况到底如何?答案恐怕并不乐观。至少,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一边是节假日前,有关部门公布与强调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计算方法,而另一边却是劳动者对加班费感叹“想说爱你不容易”,称加班费是“水中月,雾里花”。
那么“工间休息入工时”规定,会不会沦为加班费一样的尴尬地位呢?答案也不乐观。一方面,“工间休息”很难得到保障,也不具备可操作性。比如规定明确:“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面对此规定,欣喜的同时,我们难免忧虑,拿什么来保障4小时里有20分钟的休息时间?在一些企业员工一上班就连轴转,甚至连上个厕所也要请假,而且明确时间的情况下,谁来监督和保障企业能给劳动者20分钟的休息时间?
另一方面工间休息计入工时,与加班需支付加班费一样,存在着被劳动者弱势、资方强势以及法律执行疲软而架空的必然。特别是法律执行疲软,坐等劳动者投诉的执法习惯和思维下,工间休息计入工时,恐怕难免会让人觉得“听上去丰富,但落实起来骨感”。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重要保障。如今,我们面临的,是“前提”有了,但“保障”不力的问题。因此,明确加班费相关法律、规定工间休息入工时,很必要,但更必要和更重要的地方在于必依与必严的“执法”!
期望工间休息入工时不会是第二个加班费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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