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10日 10:40:10

被强拆者李洁娥跳楼意味着什么?

5·9被强拆者李洁娥被迫跳楼自杀,http://t.cn/zO8lCfT  这是又一个唐福珍事件。

李洁娥的纵身一跳,不仅仅是一位弱者以生命对于官商勾结强拆的抗议,而且证明我们这个社会的纠正错误的机制出了问题。昨天,我在网上发声后,亦有网友有不同看法。我也注意到作为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越秀区杨箕村2010年5月动迁,7月1日正式开拆,没有政府的征收土地和房屋的决定,也没有拆迁许可,走的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即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作决定收回村民宅基地的曲线拆迁之路。而这类的曲线拆迁,都是为了避开法律的监管。近年来,什么城中村改造、绿化带建设、腾退等歪招纷纷出笼,核心都是官商勾结,牟取暴利,严重危害社会法治与公民权益。如杨箕村的城中村改造的背后是开发商的推动。

2011年1月18日下午,广州土地市场上备受关注的“新年第一拍”——杨箕村改造项目以4.7265亿元出让底价成交,这个有着962年历史的古老村庄,已经被毁灭。开发商们弹冠相庆,欢呼该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正式迎来华丽的转身”。对于此次富力地产成功以底价拿下杨箕村改造项目,近乎“定向”的竞投条件虽然挡住了众多的外来竞争者。而这时,拆迁远未完成。我们读一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都可以明确知道,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更不用怀疑的是拍卖给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可是,我从网上获知,杨箕村的土地未经国家批准征收,而是由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在没有任何政府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与开发商”合作”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然后走一个拍卖的过场。近乎“定向”的竞投条件虽然挡住了众多的外来竞争者的做法虽然引起广州市不少开发企业的不满,但也无法抗议。因为人们看到不仅政府有人介入其中,而且并非该地区的越秀区法院早已进入本来应当是不动产所在地天河区法院管辖的相关案件。显然法院堕落为了富力地产的拆迁办。

杨箕联社书记张建好此前向媒体介绍,因杨箕改造工程产生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共有29件,涉及的村民有18户;至目前法院审理判决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共有13件,剩余16件诉讼案已经一审审理作出判决,部分被告已经提出上诉,目前正在审理中。已进入执行程序的13件案件,2011年9月、11月已经执行的4件案件,有3件案件经由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购买回迁安置权益,被执行人自愿交出房屋并顺利拆除,1件由法院强制搬离。目前法院对其余9件案件继续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杨箕村改造的16件宅基地纠纷(实质是拆迁)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16宗案件均判令被告村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腾空交给原告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同时搬迁到原告提供的过渡房。

在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状告部分村民宅基地纠纷案中,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方面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对杨箕村整体改造工程具有合法管理的权利,此次旧村改造系惠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部分村民耽误回迁时间,对广大村民合法权利造成消极影响。涉案村民则认为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拆迁和补偿程序不合法。

这些诉讼的原告均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诉,而被告则为个别村民,大多采取不参加答辩、不参加开庭和宣判、不签收判决书的对策。

法院认为,杨箕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属杨箕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杨箕村民对涉讼土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对所占用的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越秀区法院民庭许庭长对于拆迁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的质疑回答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只有国有土地的性质在拆迁时才需要拆迁许可证,农村集体土地并不适用。”但是这个庭长没有说哪条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征收程序剥夺公民的房产,开发商与政府可以互相勾结在未征收为国有的土地上搞房产开发。

  一些法律人认为,杨箕村整体改造符合公益事业建设的目的。杨箕村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对整体改造方案包括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表决通过,程序上并无不当。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要求收回房屋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因土地与房屋不可分割,涉讼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后,村民的房屋亦应一并交给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问题是:这样的决定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少数服从多数是需要特定条件的。村民的房屋受法律保护,决不能依靠少数服从多数人的决定来剥夺。一个村庄的发展权与一个村民的住宅权不是一个层面的权利。如果多数人就能任意决定少数人的命运,办公室三个人,能否俩个人就能将另外一个法官干掉呢?

李洁娥的舍身一跳,是对于官商法院勾结的一跳,所有有良知的人对此都无法沉默,更不可能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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