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媒说下个月,王立军要以“叛国罪”被起诉了。那中国法律的“叛国罪”的定义是什么?先纠正一下,我国《刑法》里没有判国罪,正确的说法是“背叛国家罪”。

笔者查了一下资料: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所谓“勾结”,是指与外国政府、外国政党、外国政治集团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进行联络、谋划。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指出卖国家主权、签订卖国条约;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等。上述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和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依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王立军需要同时具备“勾结”国外势力“出卖”国家领土和联合国外势力干涉内政的行为事实后才能具有“叛国罪”。若说勾结外国势力,谷开来海外的公司具有的雄厚的资产实力是有可能的,可是王立军一个直辖市的公安局长,就是垫着屁股上赶着人家也未必能“勾结”成功!而事实也是如此——他乖乖地自己走出了重庆的驻美使馆。

其次,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领土是毫无争议的,在王立军管制范围内的土地没有一寸流向了国外。那这条也就剩下危害国家主权了,所谓国家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啊,出了事你不找政府,不找中央,你跑去美国领事馆,这不就是危害国家主权吗?可是,关于这点,曾被蜜蜂博誉为“中国女性脊梁”的北京高校女教师王铮却说,王立军并非自己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馆,而是接到中央电话,称有一藏人喇嘛在领馆内,要求前去接洽,而且不要开政府车。后来重庆市长黄奇帆进入领馆接王时,王对黄讲了这番话。

王立军当时还有一个的身份是“中美反恐联合会西南地区中方的负责人”。那位王老师的话也未必不可信吧!所以这条罪行,还需要更确信的证据来加以佐证。

再次就是策划对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制造国际争端向我国提出领土要求,没立场、没利益,这事王肯定不会做。

最后,就是那个看似有罪的一条:干涉我国内政、组织傀儡政权,虽然传言说王携带的资料里是关于高层的“黑档案”,可是美国方并没有接纳他,反而是联系了北京方。所以,人家也没有做什么干涉我国内政的事。组织傀儡政权?政权到有,可是谁是傀儡,薄熙来吗?无稽之谈!

那么,中共若定王立军“叛国罪”恐怕还不足以服众,要解除民众的心中疑惑,那就让王立军亲自向人民解释他到底为什么去美国领事馆,还有那包资料也需公布于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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