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
  
  米洛舍维奇,塞尔维亚人,1941年出生于贝尔格莱德附近的波扎雷瓦茨镇。他出生后不久,父母便离异。父亲离家出走,到黑山做了一名教师,于1962年自杀身亡。米洛舍维奇从小跟随母亲长大,他循规蹈矩、沉默寡言,而其母亲也于1974年自杀。
  
  成长的坎坷经历造就了米洛舍维奇刚强的性格。他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不追求享受和排场,对金钱、美色、虚荣无动于衷。他生性严酷,不怕孤立,敢于面对逆境。美国驻前南大使沃伦·齐默尔说,“我从未看到他为某个人遭受的痛苦而动情,我也从没有听到他在谈到某个人时说一句亲切的或仁慈的话,即使谈到的是塞尔维亚人时也是这样”。美国特使霍尔布鲁克对米洛舍维奇的印象则是“风度优雅、富于魅力、说话含糊其辞”,“前一天他还激烈反对的东西,第二天就转而同意了;或者刚刚表示对事情的进展感到高兴,随即又去开倒车。米洛舍维奇就是这样跟对手对着干,出其不意地袭击敌人,而且乐此不疲”。
  
  除了母亲,还有一个女人对米洛舍维奇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那就是后来成为他的妻子的米里亚娜·马尔科维奇。1956年,米洛舍维奇与她相识于中学校园。她不漂亮,看上去缺少少女的柔媚,却热情奔放。米里亚娜的父亲和叔叔是铁托的战友,他们曾在游击队里共同战斗,而米里亚娜的婶婶据说是铁托的情妇。受长辈的影响,米里亚娜对政治话题很感兴趣,与喜欢讨论国家大事的米洛舍维奇十分投缘。中学毕业后,两人一同考入贝尔格莱德大学,米洛舍维奇学习法学,米里亚娜学习社会学。为了给米洛舍维奇创造从政的机会,米里亚娜把米洛舍维奇介绍给了前南斯拉夫总理的侄子伊万·斯坦博利奇。此后很长时间,米洛舍维奇一直追随伊万·斯坦博利奇。在斯坦博利奇的一手提拔下,米洛舍维奇官运亨通。1984年,斯坦博利奇由“南共联盟”贝尔格莱德市书记升任“南共联盟”塞尔维亚书记,米洛舍维奇继任贝尔格莱德市委书记。1987年,斯坦博利奇成为南斯拉夫联邦的塞尔维亚总统,在斯坦博利奇的游说下,米洛舍维奇成为“南共联盟”塞尔维亚的领导人。
  
  二战后的南斯拉夫是一个松散的联邦制国家,由塞尔维亚共和国、克罗地亚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马其顿共和国、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等6个联邦共和国,以及塞尔维亚境内伏依伏提那和科索沃2个自治省组成,被称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南联邦)。实际上,根据1974年宪法,南境内各联邦共和国拥有从联邦宣布独立的权力。南斯拉夫的民族成分也很复杂,有多达20多个民族,其中五个民族是主体民族,构成了五个联邦共和国的主体。1980年铁托死后,南斯拉夫不再选举联邦总统,实行“联邦主席团”集体领6个联邦共和国总统轮流担任“联邦主席团”主席。
  
  由于历史的原因,塞尔维亚是一个受害感十分强烈的民族。1389年,塞尔维亚在科索沃之战中败于奥斯曼帝国,国土沦丧。1689年,塞尔维亚人在反抗活动中又遭到失败,被迫牵出了他们世世代代的居住地科索沃。要报仇、要雪耻的怒火在这个民族中熊熊燃烧,几个世纪都未曾熄灭。不幸的是,塞尔维亚在二战中再一次受到了伤害。他们眼睁睁的看着克罗地亚人与纳粹合作,迫害自己的同胞,而战后克罗地亚人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联邦中,强势领导人铁托压制着南斯拉夫的民族主义,保持着联邦的和平与统一。
  
  米洛舍维奇一度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主义。令人诧异的是,1987年他取得南共联盟塞尔维亚书记的宝座后,突然转向民族主义。他甚至利用激进的民族主义迫使斯坦博利奇的支持者、南共联盟贝尔格莱德市委书记帕夫洛维奇下台,斯坦博利奇也在几天后辞去总统职务。1988年,米洛舍维奇成为塞尔维亚总统。
  
  米洛舍维奇上台后大张旗鼓地推行民族主义政策。在集会上,他宣称,“我们塞尔维亚人为了维护塞尔维亚的利益将采取所有形式的行动,不论是否合宪或违宪,不论是否合法或违法”,“不论是在祖国还是异国,塞尔维亚的敌人正团结起来挑战我们。让我们告诉他们,‘我们并不恐惧’、‘我们不辞一战’”。米洛舍维奇还把塞族的民兵组织武装起来,默许民兵驱逐、迫害其它民族。他的民族主义政策激起了其它民族的强烈反弹。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也选出了它们的民族主义的总统,波黑则由一个充满变数的三党联盟执政。内部争端的加剧成为分裂与战争的前兆。1991年,南斯拉夫明显分裂为支持和反对米洛舍维奇的两派,联邦的分裂已经不可避免。3月16日,米洛舍维奇宣布联邦结束,不久,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波黑等4个联邦共和国宣布独立。1992年,未宣布独立的塞尔维亚、黑山两个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南联盟)。
  
  南联邦解体后,米洛舍维奇又号召“全体塞尔维亚人生活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并且要求那些独立的国家中的塞族人要有民族自决权。这一政策产生了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塞族人更加热烈地支持米洛舍维奇,使其成为继铁托之后最受拥戴的英雄和领袖。另一方面,在民族混居的地区爆发了持续不断地冲突,引发两场战争,即克罗地亚战争和波黑战争。
  
  克罗地亚宣布独立后,克罗地亚境内的塞尔维亚人与警察发生冲突。米洛舍维奇以维护“南联邦”的名义开战,于1991年9月袭击了克罗地亚首都札格雷布,战争全面爆发。战斗激烈的地区多在塞尔维亚人聚居区和靠近塞尔维亚的地区,如武科瓦尔战役中双方进行了长达87天的巷战,造成了6000人以上的死亡。在库宁之战中,克罗地亚对其境内企图独立的“塞尔维亚克拉伊纳共和国”进行风暴般的军事打击,造成15-20万塞尔维亚难民。1995年战争结束后,克罗地亚人口从475万人减少到440万人。
  
  波黑宣布独立后,其境内的五个塞尔维亚人自治区联合成立“塞族共和国”,寻求以武力方式脱离波黑,并加入塞尔维亚。此举遭到波黑政府的镇压,南斯拉夫人民军则轰炸了克罗地亚族的武器库,导致冲突全面升级。内战中,波黑境内的穆斯林和克罗地亚人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塞尔维亚人。由于塞尔维亚人得到了米洛舍维奇的支持,因此最初他们进展得十分顺利,占据了波黑六成的国土。战争中发生了骇人听闻的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杀。1995年,波斯尼亚人攻击了塞尔维亚人的聚居区布拉图纳兹,致多名塞尔维亚人死亡。为了进行报复,穆拉吉奇率领塞尔维亚人进军布拉图纳兹附近的斯雷布雷尼查,将该地所有波斯尼亚男子全部屠杀,波斯尼亚女子则遭到轮奸,塞尔维亚人还将这些遭受强奸的女子强制收容一段时间,使他们不得不生出孩子。在北约的介入和干预下,波黑战争于1995年结束,交战双方在美国俄亥俄州代顿空军基地签署“代顿协议”,按协议,波黑联邦、塞族共和国并立存在。在这场长达3年的战争中,共有约25万人死亡,200万人沦为难民。
  
  米洛舍维奇挑起的第三场战争是科索沃战争。科索沃对于塞尔维亚来说是不可割舍的。要保全科索沃,最佳办法是怀柔和强硬并举,消除民族仇恨,而非压制和迫害当地民族,实行恐怖主义。可是,米洛舍维奇再一次选择了战争。
  
  科索沃人口200余万,90%以上的人口为阿尔巴尼亚族。米洛舍维奇支持克罗地亚、波黑等共和国的塞尔维亚人拥有民族自决权,却不允许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进行民族自决。为压制阿族的民族主义运动,米洛舍维奇在南联邦解体前宣布取消了科索沃的自治省地位,阿族强烈不满。南联邦解体后,科索沃更迫切地要求独立。1992年,科索沃自行组建了议会和政府机构,选举产生“科索沃共和国”总统。1996年,科索沃创建“科索沃解放军”,开始以武力方式寻求独立。为了扑灭科索沃的武装独立势力,米洛舍维奇派遣大批军队和警察进行暴力镇压,科索沃战争爆发。截至1998年,这场冲突已经造成数百名阿尔巴尼亚人死亡,以及上万名平民的流离失所。1999年,科索沃战争进入第二阶段。1999年2月6日,塞尔维亚代表和阿尔巴尼亚代表在北约的压力下举行和平谈判,和谈方案以美国特使希尔提出的草案为基础,基本内容是:尊重南联盟的领土完整,科索沃享有高度自治;南联盟军队撤出科索沃,“科索沃解放军”解除武装,按当地居民人口比例组成新的警察部队维持治安;北约向科索沃派遣多国部队保障协议实施。该方案对冲突的双方都难以接受。阿尔巴尼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独立,不愿意解除武装;塞尔维亚不同意科索沃取得自治地位,也不能接受北约在科索沃驻军。主持和谈的北约则表示:该方案必须接受,且不容更改,拒绝的一方将受到惩罚。谈判一度陷入僵局。3月18日,阿尔巴尼亚代表终于在协议上签字,塞尔维亚仍然拒绝签字。3月19日,北约向南联盟发出最后通牒。3月24日,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目标和基础设施实行空中打击,持续时间长达78天。在此期间,塞尔维亚在科索沃的行动变本加厉,制造了库斯卡屠杀、波杜耶沃屠杀、维利卡库尔沙屠杀等一系列事件。最终,米洛舍维奇还是抵制不住北约的压力,接受了北约的和平协议,科索沃名义上成为南联盟高度自治的省。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议会通过独立宣言,宣布脱离塞尔维亚独立。
  
  科索沃战争中,中国也被拖下水。美国一架B25轰炸机“误炸”了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指责美国蓄意轰炸,中国民间随即掀起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很多学生上街游行,一些人向美国驻华使馆投掷石块、瓶子等物。美国不得不做出解释,声称“误炸”了中国大使馆,原因是军方使用了贝尔格莱德市区7年前的旧地图。2008年4月,有人提出了美国军方轰炸中国大使馆的新理由——中国大使馆里隐藏着塞尔维亚军队击落的F-117夜鹰战机残骸,美国军方不愿意中国取得相关科技而炸毁使馆。该报道目前尚无法证实。不过,F-117夜鹰战斗机已于2008年全部退役。
  
  科索沃战争以后,米洛舍维奇就被他的人民抛弃了。2000年,米洛舍维奇在南联盟的大选中落败,民主阵营的科斯图尼察当选为新任总统。塞尔维亚人开始反思,极端民族主义究竟给他们带来什么?他们的确报仇雪耻了,民族主义的怨气消了,可是留给他们的却是满目疮痍的土地、饱受灾难的人民、风崩离析的国家。联盟也终于走向解体,黑山脱离联盟而独立,塞尔维亚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他们的愿望实现了?
  
  米洛舍维奇挑动民族主义,让塞尔维亚在90年代卷入了三场战争,给巴尔干半岛带来巨大的生命损失。也许,米洛舍维奇的确没有亲自杀害任何一个人,而他煽动的极端民族主义却使千百万人人头落地,有媒体直接称他为“巴尔干屠夫”。为了解决前南斯拉夫问题,联合国在海牙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该法庭将米洛舍维奇列为战犯,指控他在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及科索沃三场战争中犯下66项罪行,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2001年6月,米洛舍维奇被移交给“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被送上国际刑事法庭的前国家元首。 2006年3月11日,尚未受到审判的米洛舍维奇在海牙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拘留所去世。
  
  
  附:《国际刑事法庭制裁了哪些显赫人物?》
  
  国际刑事法庭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联合国为解决热点问题而设立的国际“特别法庭”,一种是根据联合国《罗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庭是二战后的新事物,源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大审判,这两次审判深刻改变了传统国际法领域有关“国家责任”、“特权豁免”、“国际罪行”等理论和原则。它主张,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危害人类生存,侵害人权的罪行都必须被追究,而不管他担任何种职务。截至目前,国际刑事法庭已经向多位触犯国际刑律的人发出了逮捕令,甚至进行了审判。
  
  一、国际特别法庭
  
  1,前南联盟总统:斯洛博丹·米洛舍维奇
  
  米洛舍维奇是历史上第一个被送上国际刑事法庭的前国家元首。
  
  1987年,米洛舍维奇挑动极端民族主义,推行“大塞尔维亚主义”。此举加剧了南联邦各加盟共和国的分离主义倾向,导致了南联邦的解体和严重的民族冲突,最终引发克罗地亚战争、波黑战争、科索沃战争。民族冲突期间,很多人被无辜杀害,酿成了斯雷布雷尼查大屠杀、库斯卡屠杀、波杜耶沃屠杀、维利卡库尔沙屠杀等多起屠杀事件。
  
  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808号决议和第827号决议,决定成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专门负责审判自 1991年以来在前南联盟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犯罪嫌疑人。该法庭将米洛舍维奇列为战犯,指控他在在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及科索沃三场战争中犯下了66项罪行。2001年6月,南斯拉夫将米洛舍维奇移交给“前南刑庭”接受审判。2006年3月,尚未完成审判程序的米洛舍维奇死于狱中。
  
  2,卢旺达总理:康班达
  
  1994年4月7日,卢旺达发生了震惊世界的大屠杀。在接下来的约100天里,人口仅800万的卢旺达就有107万人惨死在弯刀,锄头,棍棒和火器之下,一半多的图西族人口被灭绝,其杀人的速度数倍于当年纳粹用毒气残杀犹太人的速度。国际社会(以美国、法国为主)因没有及时干预而倍受指责。
  
  1994年11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955号决议,决定成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专门负责审理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卢旺达境内种族灭绝主义和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的行为人,以及同时期邻国境内从事种族灭绝主义和其它此类违法行为的卢旺达公民。卢旺达刑庭运作以来,卢旺达前总理康班达、包括国防部长在内的14名前政府部长,以及其他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遭到了国际刑事法庭的正义审判。卢旺达总理康班达在“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主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但终因罪行过于严重,被“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判处无期徒刑。
  
  3,红色高棉:农谢、英沙里、乔森潘、康克由等
  
  红色高棉又称柬埔寨GCD,该党自称共产主义组织,奉行极左政策。1975-1979年,该党成为柬埔寨执政党,建立民主柬埔寨。在柬共三年零八个月的统治期间,有近300万人因强制迁移、强迫劳动、政治清算、内部清洗、饥荒等原因非正常死亡,死亡人口占当时柬埔寨全国总人口的1/3。柬埔寨历史资料收集中心曾对全柬170个县中的81个县进行勘察,发现了9138个坑葬点,发掘出近150万个骷髅。
  
  2003年6月,联合国与柬埔寨王国政府签署协议,决定成立“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专门就红色高棉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犯下的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等罪行进行审判。2007年,特别法庭逮捕了前柬共副书记和前民柬全国人大委员长农谢、前民柬副总理和外交部长英沙里、前民柬总理乔森潘等人。2009年,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对已于1999年被捕的S-21集中营负责人康克由进行审判,2012年2月3日,特别法庭判处康克由无期徒刑。
  
  4,印尼前武装部队总司令:维兰托
  
  1999年8月,在联合国监督下,东帝汶举行全民公决,78.5%的人投票支持东帝汶脱离印度尼西亚长达23年的军事统治,实现独立。此举引发印尼和亲印尼的民兵组织的不满,引发激烈的流血冲突,造成1400人被杀,20人背井离乡,住宅、灌溉系统、供水系统、学校、电网等基础设施几乎100%被摧毁。
  
  2004年5月,“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向印尼前武装部队总司令维兰托发出逮捕令,指控他犯有“战争罪。“东帝汶严重罪行特别法庭”由联合国驻东帝汶过渡管理机构成立于2000年,专门审判1999年东帝汶内乱期间的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道罪、谋杀、强奸、酷刑等严重犯罪。法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会议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5,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泰勒
  
  1991年3月,利比里亚总统查尔斯·泰勒支持的塞拉利昂革命统一战线发动反政府叛乱,杀害了10余万平民。2003年6月,查尔斯·泰勒被塞拉利昂特别法庭以侵犯人权的罪名起诉,他受到的指控包括煽动谋杀、强奸、招募童子军、性奴役、恐吓平民等。2006年3月,查尔斯·泰勒在尼日利亚被捕。2012年4月26日,查尔斯·泰勒被“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宣判有罪。
  
  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由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共同建立,设立于2002年,专门负责审判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和塞拉利昂负有最大责任的人。根据法庭设立规约,特别法庭与塞拉利昂国外法庭具有并行管辖权,但特别法庭拥有优先权,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国内法院应该服从特别法庭之管辖。
  
  二、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ICC)根据联合国《罗马规约》正式成立于2002年,专门负责起诉和审判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四类犯罪。种族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一系列被禁行为,诸如杀害或致使遭受严重伤害”。反人类罪包括“灭绝平民、奴役、酷刑、强奸、强迫怀孕,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理由进行迫害和强迫失踪等犯罪”。战争罪包括“严重破坏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可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和规约所列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规和惯例的其他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作为一项计划或政策的一部分实施,或大规模实施”。目前对侵略罪的定义尚存在争议,现在国际刑事法院实际管辖的只是前三种罪名。
  
  “国际法院”区别于“国际刑事法院”。前者是联合国的一个机构,负责处理国家之间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追究犯罪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给人类带来了普遍正义的希望。任何个人不能再以其身份、地位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享有豁免权,不能以上级命令、国家行为等理由开脱自己的罪责。“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由人、而不是由抽象的实体实施的,只有惩罚实施这种罪行的个人”,正义才能得到伸张。
  
  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内法院并不冲突。国际刑事法院无意取代国内法院的权力,它只是在国内法院不能够活不愿意真正行使管辖权时才行使管辖权。众所周知,有时国内法院会因崩溃而无法运作,有的政府会宽容甚至参与某种暴行,而官员们不愿起诉权势显赫的人。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运作以来,已经向多名犯罪嫌疑人发出逮捕令,甚至进入审判程序。
  
  1,“圣灵抵抗军”头目:约瑟夫·科尼
  
  “圣灵抵抗军”是一支活跃在乌干达北部和苏丹部分地区的游击队,约瑟夫·科尼是其主要领导人之一。自该组织1987年创建以来,他们先后绑架了6.6万名儿童,其中很多儿童被打死或当作奴隶贩卖到邻国,还有一些儿童被训练成杀人不眨眼、敢于肢解同类的娃娃兵。他们敢于在众目睽睽之下从教室、水井旁抢走孩子,有些儿童甚至被命令杀死自己的父母和亲戚。截止到2012年,“圣灵抵抗军”已经在乌干达北部造成数万人死亡,200万人无家可归。
  
  2004年,国际刑事法院对乌干达北部的局势展开调查。2005年,国际刑事法院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向科尼和他的5名助手发出逮捕令。
  
  2,苏丹总统:巴希尔
  
  2008年7月,苏丹总统巴希尔在国际刑事法院被起诉。2009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对巴希尔总统发出逮捕令,指控他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有“反人类罪”和“战争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后第一次起诉一个国家的现任总统。
  
  3,苏丹国防部长:阿卜杜勒·拉希姆·穆罕默德·侯赛因
  
  2012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对侯赛因发出逮捕令,指控他在2003年8月至2004年3月担任苏丹内政部长和苏丹政府派驻达尔富尔特别代表期间在达尔富尔地区犯下“反人类罪”和“战争罪”,包括迫害、强奸,谋杀和袭击平民等罪名。
  
  4,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
  
  2011年6月,国际刑事法院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发出逮捕令,指控他控制的利比亚安全部队对平民进行了“大范围的”和“系统性的”袭击,涉嫌“反人类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对一个国家的现任元首发出逮捕令。
  
  5,刚果前武装领导人:托马斯·卢班加
  
  2006年2月,国际法院发出对托马斯·卢班加的逮捕令,指控他在刚果内战期间犯下10余项战争罪,包括“征募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利用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积极参加敌对行动”。卢班加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2007年,卢班加案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第一宗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2012年3月14日,国际刑事法院宣判托马斯·卢班加犯有战争罪。这是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首例判决。
  
  6,科特迪瓦前总统:洛朗·巴博
  
  2010年11月,巴博竞选总统连任失败后,拒绝下台,导致该国陷入长达四个多月的动荡和冲突。2011年4月,效忠巴博的军队被效忠当选总统瓦塔拉的军队击败,巴博本人也遭到逮捕。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调查显示,这场内乱共导致至少3000人丧生,72人失踪,520人遭到任意逮捕和拘禁、100多例强奸案。
  
  2011年11月,巴博被移交国际刑事法院,受到4项反人类罪指控,即谋杀、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迫害和其他非人道行为。2011年12月,巴博首次出庭接受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首位被审判的前国家元首。国际刑事法庭将于2012年6月正式审判巴博。
  
  也许人们要问,国际刑事法院有什么资格对卡扎菲发出逮捕令?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诉讼机制:1,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提交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2,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提交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启动关于某项罪行的调查。可见,诉讼机制启动的主体既可以是缔约国,也可以是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2011年2月26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970号决议:“决定把2011年2月15日以来的利比亚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并在其后每六个月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通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国际刑事法院对卡扎菲采取的行动完全合理合法。
  
  那么,国际刑事法院凭什么审判一个国家的元首呢?按照古老的原则,一个国家的首脑或外交官不受其它国家法律的管辖,享有豁免权。“管辖豁免”理论依据的是“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平等主体之间无管辖权。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出现一种新的观念,即进行侵略战争等罪行的国家负责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凡尔赛条约》就企图以“破坏国际道德和条约神圣的严重罪行”审判前德皇帝威廉二世,只是由于威廉二世逃到荷兰才得以幸免。二战以后,“职务身份无关”逐渐成为国际刑事审判的一种新原则。“职务身份无关”理论依据的是道义原则。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个体,都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不能因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罗马规约》明确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政府官员等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免除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可以说,国际刑法彻底改变了以往“盗钩者诛,盗国者侯”的局面。
  
  还有一个问题涉及主权与人权,或者说国际法与各国宪法的关系问题。按照通常的说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其它的法律皆由其产生。但宪法并非最高的法律。“根据有关国际法与宪法效力关系的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各国宪法,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依据宪法或法律采取履行国际义务的措施、不得以宪法及其他国内法为理由不履行国际义务”。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确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作为其不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德国学者W.Kaufmann指出,国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际法,国际法的效力则来源于一个最高范畴。国际法反映的是人类最根本的利益,考虑并摒除了不同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造成的差别。由于国际法的存在,一个国家国内的最终法律程序,并不意味着一定是最终程序。“在一国接受有关国际程序前提下,该国公民的人权受到侵犯而用尽本国补救程序之后可以向有关人权机构申诉或向国际人权法院起诉;如果是系统性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可以利用联合国1503 程序,该程序的利用无须有关国家的接受”。
  
  国际法庭是否会免于追究“执行上级命令”者的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二战结束以后,德国军人作为战犯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受到审判。有律师为他们辩护说,“法庭应免除被告的责任,因为他们服从的是来自元首的命令”。而法庭却认为,尽管不执行命令的后果不难预料,但“一个士兵,被命令以违反国际战争法的方式实施谋杀或酷刑,从来就不应被当作为这种野蛮行为辩护的理由”。在东京审判中,同样有被告以“上级命令”为理由为自己开脱罪责,军中森严的纪律将使违抗命令的人陷入危险。远东军事法庭并不接受这样的辩护理由,“一个人只应服从合法的命令,而不应该服从违法的、犯罪的命令”。执行命令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不在于上级命令的违法性,而是执行者本身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行为。《罗马规约》明确规定,“某人奉政府,或军职、文职上级命令而实施的本法院所管辖的犯罪行为,不得免除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承认人是有理性,能够进行自我选择的动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没有直接参加冲突的人受到无辜的伤害。
  
  
  原载一五一十部落格
  
  http://bbs.21newyouth.net/thread-2869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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