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25日 09:40:16

沂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我是沂南县公安局承办的刑事案件嫌疑人陈克贵的妻子刘芳,从沂南县公安局获悉,贵中心于2012年5月10日前,给陈克贵指定了两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现正式通知贵中心:请终止对陈克贵的法律援助,撤回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我和陈克贵的家庭收入在沂南县属于中等水平,远远高于《法律援助条例》经济困难标准,不符合接受法律援助的条件;

二、贵中心为陈克贵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没有通知我和陈克贵的其他亲属,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发通[2005]78号)第六条规定的程序义务;

三、贵中心为陈克贵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为,被沂南县公安局违法利用作为阻止我为陈克贵委托的律师会见陈克贵理由,严重侵害了我和陈克贵的合法权益;

四、斯伟江、丁锡奎律师已于5月11日接受我的委托作为陈克贵的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

另外,我已经委托斯伟江、丁锡奎律师作为陈克贵在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辩护人,不用贵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指定律师为陈克贵提供法律援助。

陈克贵的妻子:

2012年5月22日

律师函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9cb36b01013yn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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