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06日 14:41:51

    我为什么认为张波不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5月17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张波带队对一违法建筑行为依法进行制止时,被农妇张全秀当场刺伤,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政府对张波的后事以高调处理,5月18日,德江县委确认张波因公殉职,对家属进行了安抚,并号召全县干部群众向他学习。近日,国土部长徐绍史也就此作出批示:“我对张波同志在执法中不幸殉职感到震惊和悲痛,请省厅向张波同志家属转达问候,并做好善后。同时,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凶手。”于是对张波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工作进入了程序。但是,我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

    我为什么认为张波不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主要理由是:

    革命烈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在人民革命斗争、保卫祖国或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者的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10月15日《关于革命烈士的解释》,凡辛亥革命以来,确系为革命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

  同年12月11日,内务部发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人民公安部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革命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198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重新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符合规定的,可批准为革命烈士。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和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和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国家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对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和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以为后人楷模的。

  其中第五项的适用范围,在1980年《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公布之后,才扩大到全民,在此以前,除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部分人员符合这一条件可以按规定批准为烈士外,其它牺牲人员一般不能按此规定追认为烈士。

      然而,贵州德江县国土执法大队副队长张波带队制止对违法建筑的行为本身就是一起行政违法事件。从媒体的以下报道看,虽然政府定性是因公殉职。但我们以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为据,就可以发现该制止行为没有依法进行。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的”有权制止”应当理解为语言上的劝阻,而非使用暴力。因为对建房者发生肢体冲突和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只有人民警察才能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执法人员没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对此,有的城市管理人员会发问,那违法建筑怎么办呢?我说很简单,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张波和他的同事的 执法活动没有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必要。如果不重视其中的教训,老是发生执法人员任意执法的事,血案还要发生。这样以生命换取的违法行政的教训的确太惨重了!

    有人可能认为,我的上述意见对于死者是残酷的,但是为了减少更多的血案发生,我只能这样的实话实说。我们在选择依法治国的道路后,就必须限制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张波成为烈士,那就是鼓励更多的违法行政和血拆发生。怎么办?我相信民政部会有正确地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张波是制度的牺牲品。

      其次,从媒体采访的情况看,张全秀同样值得同情。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张全秀几年前买下这小块地准备建房,但因迟迟得不到审批,决定不经审批就修房,为此投入毕生积蓄近10万元。而其买地建房,几年却不能获批,原因则是当地的官僚主义作风盛行下的行政不作为。

      解决民众的住房困难是政府的责任,但是我们看到张全秀在案发前被官员和执法人员的三次呵斥与欺凌,却没有看到人民政府的公仆的关心。假如当地能有官员没有忘记共产党人的责任,给张全秀一点点人性关怀,这个惨案就可能避免。从这个意义上,张全秀和张波双方都是当地官僚主义的牺牲品。血案的发生原因之一是当地政府的官僚主义。所以我对部长以及相关领导官官相护,只字不提官僚主义这个问题是有所不满的。依法执政和以人为本不能仅仅是口号。这个问题上将表现执政党的道德追求和价值取向。

      近些年来,国土资源系统成为土地财政的操刀手,其权利不断扩大,而缺少监督。据一些来京上访者反映,国土资源部的信访接待态度是各部门中最差的。也有人说,国土系统的官员腐败也是最严重的。那已经是题外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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