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06日 14:41:22
法院开庭时间冲突律师怎么办?
黎庆洪案开庭时间应该变更
周 泽
我与杨金柱律师、陈有西律师、朱明勇律师、斯伟江律师、张磊律师等辩护的“黎庆洪案”,贵阳小河法院6月4日电话通知:6月8日开庭,6月7日证据交换。6月4日晚至5日,小河法院工作人员分别向我与朱明勇等六位前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而山东临沂罗庄法院早在之前的5月25日已通知我:我与朱明勇共同辩护的“梁秀芬案”6月5日开庭。我与朱明勇律师6月8日仍需在临沂开庭。
6月4日接到小河法院电话通知时,我已向该院报告早前收到罗庄法院开庭通知的情况。同时指出,法院应该更早通知律师开庭,依法应至迟在开庭之日三日前向辩护人送达出庭通知书。6月4日晚至6月5日,小河法院派人乘飞机将出庭通知书先后送达杨金柱及我与朱明勇等外地律师及指定签收人。6月5日,我与朱明勇将小河法院开庭时间与罗庄法院冲突的情况,专门向小河法院有关领导作了汇报。
据罗庄法院“梁秀芬案”承办法官告知,接到我们关于“黎庆洪案”开庭时间与“梁秀芬案”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后,小河法院已打电话向罗庄法院作了核实。“黎庆洪案”开庭时间,或将变更。
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时有出现。通常,在律师将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向后通知律师开庭的法院报告后,后通知开庭的法院通常都会改变开庭时间。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通知律师开庭时,对律师关于开庭时间冲突的报告,不予理会。其理由是,法律只规定法院应该在开庭前多长时间通知律师,法院没有义务协调律师的开庭时间。
我辩护的宁夏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与广西北海案,就发生过开庭时间的冲突。2011年,我接到北海中院开庭通知,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将于8月8日开庭。在我已赴北海,准备参与8月8日的开庭时,我又接到宁夏隆德法院开庭通知,说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将于8月9日开庭。两家法院相隔几千公里,两个案件开庭时间相差只有一天,我只能参与其中一个案件的开庭。接到隆德法院的开庭通知后,我立即向该院报告:开庭时间冲突,北海中院已通知,请隆德法院变更开庭时间。但隆德法院方面说,他们定下开庭时间不容易,不能变更,他们已经通知了我开庭时间,去不去是我的事。我又向北海中院汇报,问能不能变更开庭时间,北海中院方面说早已通知我开庭,也不能变更开庭时间。
两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案件,卷宗材料都很多,临时换律师都难以保证辩护质量,从而损害被告人的辩护权。而开庭前放弃任何一个案件的辩护,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损害,我都无法向委托人交待。无论如何选择,对我及我的委托人、被告人来说,都无异一场灾难!
但在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下,我只能参加一个案件的庭审;而因北海案先通知开庭,我只能放弃去宁夏出庭。于是,我万般无奈地将情况向宁夏的委托人通报:我无法去出庭,只能由另一个律师单独为被告人辩护了;如果需要我继续为被告人辩护,我只能向隆德法院提供书面辩护词。委托人也万般无奈地对我的决定表示了理解,决定不与我解除委托关系,希望我在完成北海案开庭后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真是万幸。在宁夏的案件开庭前的8月6日,北海中院决定对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案延期审理,从而使我有时间赶到宁夏参与了丁飞、禹继红等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灾难得以避免。
而个别法院在律师开庭时间与其他案件冲突,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直开庭,不仅导致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损害了当事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因开庭时间冲突无法得到合理解决,有的律师不得不采取种种手段,以阻止法院开庭,从而造成了律师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因此,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如何解决,是一个不忽视的问题。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对同一律师担任不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遇到开庭时间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规定。于是,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宁夏隆德法院那样毫不讲理的情况。
为解决同一律师代理或辩护的不同案件开庭时间冲突的问题,法律有必要规定: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应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开庭时间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开庭时间与所代理或辩护的其他案件开庭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确定开庭时间。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