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老百姓在无法依靠法律时,只能上访
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旗下刊物披露河南的《死刑保证书》案,罕见地揭露了中国司法弊端。
新华社旗下的《半月谈》(内部版)期刊在六月初刊登了一篇报道,披露了河南省一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杀人案的受害者亲属上访,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和其达成协议,“保证”判犯罪嫌疑人死刑。
2001年8月,河南叶县湾李村一名未成年女孩出门未回,后经调查,这名女孩遇害并被抛尸入河。
公安机关在排查中发现该村村民李怀亮当晚也在案发现场,于是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被批准逮捕。
一审再审
2003年8月,此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李和受害者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这一判决的蹊跷之处在于,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李怀亮的罪名不能成立;既然李怀亮故意杀人罪名被认为成立,那么在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何以只判处有期徒刑?这一判决成了被害人母亲杜玉花此后多年不断上诉上访的开始。
当年12月,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叶县法院重审此案,但未宣判。
《半月谈》刊登了《死刑保证书》的照片披露,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平顶山中院与受害者家属2004年5月17日达成协议,“承诺”判李怀亮死刑。
时任平顶山市中院副院长赵明章与受害者父母达成协议说:此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
未再开庭
保证书签订后,平顶山中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怀亮再次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等法院经审理,重新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平顶山中院重审再次判李怀亮死刑,但再次被河南高院驳回。
从此,再也没有此案开庭的消息。李怀亮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10年。
此案引起中国各界人士的批评,认为它显示了中国司法的不独立和牺牲法治换“维稳“的体制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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