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吴稼祥称:“近日,就职于南京师大的乡弟程平原发来电邮,说他的两个女学生向社会发展学院党委举报他‘思想反动’,列举12条‘罪状’。这是精神上的弑师行为。”[1]

  经查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官方网站,吴稼祥的文字有误,应为“程平源”。再查学术论文数据库,验证了我的结论。

  下面将讨论三个问题:如何看待教师在授课或讲座中的政治观点?学生是否有权举报教师的“反动”言论?这种举报行为是否合适?

  高校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主要包括学术研究的自由,其次是讲课(包括讲座)的自由。学术上的探讨应当是不受限制的,即不论是什么观点,只要符合学术规范,都应当允许。讲课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的《教师法》、《高等教育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教师有学术和言论自由,前提是不违反法律。注意,只要不违反法律即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在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批评、建议和检举是公民的固有权利。这种权利已超过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扩大到所有职务行为。因此,学生举报教师符合法律的规定。

  有人称这种举报行为是合理的“质疑”,例如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张进教授。[2]这是不对的。质疑的实质是一种探讨和争鸣。例如,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发表与教师不同的意见。向组织上反映问题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质疑”了,而是举报。

  有人说这种行为是“告密”,例如吴稼祥。[1]学者张鸣以前也写过一篇叫《告密者和告密奖励者——对卢雪松老师的一点回应》的文章。这个看法也不对。告密的含义是告发他人的秘密活动。前提是被告发者的言行是私下进行的、不公开的。武则天、朱元璋时代以及文革时期的告密基本都是这种情况。教师讲课或做报告,都具有公开性。对公开的东西提意见,不能叫告密。

  符合法律的行为是否就是适当的呢?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恶法。如果依法办事,那么可能严重地损害正义。如果不依法办事,那么可能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良知。[3]我提出了一个观点:“良知高于恶法。”[4][5]中国是个政治泛滥的国家,什么事儿都可以扯到政治身上。当局经常以危害国家安全(以前叫“反革命”)为名对一些持不同意见的人进行政治迫害。

  对那些违法或者以恶法为名进行政治迫害的行为,人们应当不配合、不参与。这就是“政治良知”。在这种情况下,“善”的原则要高于“真”的原则。在去年的“美国线人”事件中,我批评方舟子缺乏政治良知。[6]在此,我同样批评举报教师反动的学生缺乏良知。

  教师的讲课内容一般来说不能违反法律。但是因为存在恶法,所以这个原则受到一定的约束,即“良知高于恶法”。当学生不同意教师的观点时,可以在课堂上或课下进行讨论,也可以写文章进行批评。如果是选修课,学生可以退出。当然如果教师的讲话太出格,违反了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例如鼓吹种族主义、虐待人和动物等,完全可以直接举报。

  在我国,因为发表了所谓的反动言论被处分的教师并非鲜例,例如肖雪慧、焦国标、卢雪松、郭泉、萧瀚、张雪忠、袁腾飞、郭艳等。有的人被停课,有的人被调离教学岗位,有的人甚至被开除。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杨师群因讲课批评政府被两名女生控告为“反革命”,与程平源事件非常类似。

  山东大学把“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列为重大教学事故,后果是“给予当事人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直至解聘。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7]

  学生就思想问题举报教师,存在个人教师确实言行不当的情况。但是总体而言,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在非民主时期,学生举报教师一定要考虑政治后果,所谓三思而后行。这些行为是长期洗脑教育的产物,也说明某些学生缺乏独立思考能力。

  参考文献:

  [1]吴稼祥新浪微博[Z/OL].(2012-06-12, 13)[2012-06-15].

  [2]晋文新浪微博[Z/OL].(2012-06-13)[2012-06-15].

  [3]甄鹏.法律与道德?守法与违法[N].山东大学报,2010-03-31(F).

  [4]甄鹏.风雨中飘摇的人性[Z/OL].(2011-09-24)[2012-06-15].高山西月网: http://www.sp.sdu.edu.cn/narci/works/b009.htm.

  [5]甄鹏.司法改革的职业化和民主化可以兼容[Z/OL].(2011-10-08)[2012-06-15].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63657.shtml.

  [6]甄鹏.聂树斌案研讨会侧记[Z/OL].(2011-09-12)[2012-06-15].高山西月网: http://www.sp.sdu.edu.cn/narci/works/c030.htm.

  [7]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山大教字〔2012〕34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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