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秦玉玲叙述:她是一位英语讲师,她家位于临沂市南坊新区的一座417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在2007年6月7日上午11时,被一群暴徒铲断底层支柱,使第二层楼落到了地面,三楼变成了二楼。她打110求救,无济于事。她只好在原地搭棚居住,在风雨中坚守了9个月,最后仍然难逃彻底被强迁的厄运。她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法院起诉,法院置之不理,秦玉玲无可奈何只好去北京上访
2010年3月8日,她在北京上访时被当地政府驻京办非法关押79个小时候,又雇佣黑保安强行押回临沂,后又收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秦玉玲不服,委托济南的倪文华先生做代理依法起诉。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她的诉状后,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秦玉玲不断到法院要求依法立案和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两年来却毫无结果。
附秦玉玲的起诉书: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秦玉玲,女,55岁,汉族, 退休教师
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97号, 电话:15863998257
委托代理人: 倪文华 ,男, 66岁 汉族
电话:0531-88318621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局 薛洪民 (局长)
事由:原告不服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临公兰(巡)决字【2010】第7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临公兰(巡)决字【2010】第7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请求依法裁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8日,我在北京国家信访局依法登记上访之后,到前门大街附近寻找旅馆,被一位身穿“执勤服装”的人带到一里路以外,送进挂有“临沂市牌号”的汽车,将我拉到郊区关进一个大院限制我人身自由达45小时;之后,又被拉回临沂继续被限制人身自由34小时(包括路上10小时)。
2010年3月11日给我下达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给予秦玉玲行政拘留五日”的《临公兰(巡)决字【2010】第7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有充分理由认为,这是对我的“诬陷”和“非法行政拘留”:
一、认定我“在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是对我的诬陷,因为我上访的地点是“远离天安门地区”的国家信访局。
二、我没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里的任何规定,我没有进入“天安门地区”的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甚至连“天安门广场”都没有进入——我究竟“扰乱”了什么“单位工作秩序”?
三、对我的治安处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规定——因为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证明我有违法行为。
四、我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79小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的规定,我已经被执行了拘留三天以上。
综上,我作为退休教师,一贯热爱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我认为自己在上访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被告对我毫无根据的诬陷和已经实施的“限制人身自由”是对我人格的极大侮辱!
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临公兰(巡)决字【2010】第7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和为原告恢复名誉”的裁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秦玉玲
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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