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619,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向蔡国泉送达港公复字[2012]1号《复议决定书》,称“申请人蔡国泉对本局港公不立字【2012】第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申请复议的请求已收到。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该复议决定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无异于作出“强拆民房不属于犯罪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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