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安徽芜湖水心道家,两代人心血所系的苗圃被毁一事已经在一个多月前获得政府承诺,在两个月内予以补偿,但其妹水铁梅就被拘留提起行政复议尚无下文,更有街道办事处的干部于6月3日“窃取”其妹电动车一案,警方在接报警后仅将车子要回,称是误骑而不立案;而水心道一家反映的拆迁安置房质量问题迄今未获处理,这让一家人担忧政府里有人不甘心补偿之事而故意欲挑起事端,使政府不履行补偿的承诺。
据水心道反映,其家庭因苗圃被毁,土地征收补偿款、拆迁安置房屋质量问题而诉讼、上访,期间其妹于4月11日到村委会与书记的冲突中,被芜湖公安局经开分局以“闹事,踢打水从林”为由处以罚款200元,行政拘留7日,其家人不服,水铁梅于是提起行政复议;更令他们不服的是,6月3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竟然偷走水铁梅的电动车,家人发现报警后,派出所仅将电动车要到返还,称是误会(误骑),面对无钥匙怎能开锁骑走电动车地质疑,竟然以“拿胜和大队书记钥匙开的”回答。如此荒谬的处理,这令水心道与家人一样心生疑窦,怀疑政府中有人对政府承诺补偿其家苗圃被毁一事心怀不满,而成心设置障碍,制造事端以阻挠。这让他们一家人惶恐不安,而随着承诺的两个月期限的临近,政府方面尚未有履行承诺的动向更加剧了他们的疑惧不安。
对此,水心道向本网信息员表示,他正努力安抚家人情绪,他相信政府解决问题的诚意,尽管有人从中作梗,政府方面应当会解决好的,因为他家的遭遇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当地群众非常关注。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水铁梅 女 1974年9月10日出生 小学文化 农民
现住芜湖市万春街道万春新苑1幢2单元302室
身份证号:340221197409103869 (电话:13855328563)
被申请人: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电话:5842524)
地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不详
地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不详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的芜开公(万)决字【2012】第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1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因为自家土地补偿款的问题,申请人和母亲二人抱着申请人哥哥水心道的小孩到万春街道代垛行政村村委会去找该村书记水从林,在村委会的办公室,申请人水铁梅就问水从林自家的土地补偿款何时能够发放到位,可是谁知水从林的态度却极其蛮横和冷淡,对申请人恶狠狠地说“……土地补偿款就是发放下来了也不给你……”,此后申请人及母亲二人就和水从林发生了口角争执,水从林见申请人在其村委会办公室和他争执,恼羞成怒,继而水从林凶相毕露,不分是非曲直就对申请人的母亲大打出手,实施野蛮的暴力殴打行为,因申请人母亲手中抱着小孩,躲散不及,导致申请人哥哥小孩的右眼角竟然被水从林打破,当时小孩就哇哇大哭起来,十分恐惧和惊慌,申请人见状,急忙上前阻止,可是又遭到水从林及该村的一帮村民的群殴和围攻,申请人水铁梅被水从林等一伙人强行按倒在地,紧接着就是一顿暴打,申请人是一个弱女子,此时此刻人单力孤,面对水从林一伙的施暴,只有被动挨打,根本就没有条件和可能去反抗,由于申请人失去了防卫能力,更不可能在村委会大院、办公室揪打水从林,甚至把水从林的下身踢伤;事后,申请人听万春派出所的干警说,水从林下身的睾丸就是被申请人在4月11日的下午踢碎的,对此申请人认为这显然就是水从林有意伪造证据材料,作伪证,栽赃陷害申请人(据申请人了解,水从林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若干虚假材料都是一个叫陈光三的人一手策划和制作的),试想,一个男人如果下身的睾丸被踢碎了,难道他不需要住院治疗,就会自动痊愈,安然无恙吗?还有,既然睾丸被踢碎了,难道不需要法医对其做出法医鉴定,仅凭医院的病历就能认定睾丸被踢碎了吗?再有,睾丸被踢碎了,必然构成重伤害,难道公安机关不需要追究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只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申请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就算完事了吗?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一味地偏袒偏信,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既没有事实依据,又缺少法律依据,完全是错误的,该处罚决定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极大的损害,故申请人现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芜开公(万)决字【2012】第12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芜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12年5月7日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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