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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6日 12:19:34
宪政讲坛之九:中国司法改革的方向
主讲人:贺卫方、何兵、徐昕
时间: 2012年6月6日(周三)晚19:00-21:30
主持人:张千帆
主持人:大家晚上好!欢迎来到宪政讲坛第9期。首先,我要向大家道歉:因为种种原因,我们的地点直到昨天才确定下来,通知得太晚了。好在今天三位演讲人很有人格魅力,我们的讲堂还是挤满了人。哎呀,我们这个国家如今得了“重度伤寒”,一有风吹草动,甚至风还没来,就紧张得不得了。有这个必要吗?处理问题不理性,我看整个民族都欠缺基本理性;不仅是政府和民间都不够理性,而且连大学甚至法学界处理一些简单问题都不按照平常的理性。这样,这个民族还有什么希望?所以啊,我们还是要谈司法改革,这对于我们整个民族都很重要。除了薄熙来、王立军等等事件需要有一个比较公正的司法程序之外,前不久我写了一篇文章,说的是司法改革不仅仅关系到司法本身,不只是涉及法官“独立人格的重构”或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样一些问题,而且也关系到整个民族的说理能力。因为中国历来是不太讲理的社会,而司法就是要讲理的,法院首先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如果这个国家的司法比较发达,那么法官判例就能教会我们如何说理,但目前的法院基本上没有发挥这个职能。所以今天晚上非常高兴齐聚一堂,来听三位对司法改革很有研究的学者谈论司法改革。
第一位是我们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掌声)!贺教授众所周知,用不着我介绍了;如果要介绍的话,也是应该他介绍我,而不是我介绍他。第二位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掌声)!第三位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昕教授(掌声)!这三位对司法改革的研究和贡献大家都已经知道,不需要我多说了。下面就把时间留给贺卫方教授,大家欢迎!(掌声)
贺卫方:感谢千帆兄,尊敬的何兵教授、徐昕教授好,作为这个学校的教授在这儿欢迎两位,当然对于何兵教授来说是回娘家,重新返回你的母校,徐昕教授是我们尊贵的客人,非常高兴这次能够跟二位一块探讨中国的司法改革。与此同时感到有点惭愧,因为通常是喧宾夺主,今天是喧主夺兵,我自告奋勇的跟张千帆教授要求说我来主讲,由他们来给我来敲边鼓。对于何兵教授大家很熟悉,他的微博最近被屏蔽(现场笑),正在郁闷期,希望你回到母校能让你的心情缓和一点点。何兵教授长期以来非常注重对司法改革的研究,有很多的成果。同时我们两个一直持不同的观点,我跟何兵教授的观点在某些方面是针锋相对的。但我想今天他来对我做评论,我相信不会有太多差异点,因为我没有选择陪审制度作为话题。
徐昕教授过去在西南政法大学担任教授,后来到北京理工大学,为此专门了成立了高等司法研究院,自任院长(现场笑)。他做的建设性贡献是每年发布了《中国司法改革的蓝皮书》,为什么用蓝皮?(徐昕:白皮是国务院用的)(现场笑)。他给我的感觉是特别愿意做建设性的沟通,自己也是非常著名的诉讼法专家,也看到在中国搞司法改革很难完全按照理想的方案一蹴而就。所以徐昕教授一直在做建设性的贡献,与此同时也坚持原则,坚持学者所追求真理的观念。我一直非常徐昕教授敬佩这些年来为这个国家,在我们这样的人渐行渐远,跟专家无法沟通的时候,你还做一些沟通工作,很难得,与狼共舞(现场笑)。
我讲40分钟关于中国的法院组织法的改革,在这样的改革中到底暴露出了怎样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哪个方向努力。这个论坛是宪政论坛,整个宪政体制的建设,法院领域非常重要,所以千帆教授在开场白告诉大家。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构成一个国家三种基本权力的一个权力,对于社会中所发生的纠纷和案件依照法律做出判断和解决。一个国家若具备理性的司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那这个国家就不会闹革命,就不会一片沸腾,因为老百姓的冤屈可在周边法院得到基本公正的解决(不会说完美无缺的公正,这是人类达不到的),这样我们就不需要上梁山,也不用经常上街,也不要到北京市上访。现在访民这么多,按照温家宝的说法是“许许多多的上访都涉及到法律上的诉讼”。那法律上的诉讼为什么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我认为原因很多,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程序上设置上的缺陷,包括今天看到的证据法学、证据法方面的缺陷,没有非常好的证人作证规则导致许许多多案件没有办法在法庭上通过法律当面锣、对面鼓的对质把一个案件的真相揭示出来,并且根据这个真相做出法律上的公正判断。于是导致这个国家的许多国民到处奔走呼号,政府也紧张的不得了。政府对于学者不是那么紧张,一般来说我们不会去上访,可居然有30万人以上的截访大军在北京驻着,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不断派人到北京把自己本地的访民想方设法给拦截回去。中间也就发生了很多可怕的事情,比如黑监狱事件。我们多么希望这个国家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都是公正的,让人觉得这真的是一个说理的地方,让企业家觉得我有债务纠纷不需要王立军局长所强调的打黑,打黑后黑社会还那么多,我想是白社会出了问题,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白社会,最关键的是司法制度。整个宪政体制中,司法领域起到了非常官关键、重要的作用。
法院组织法正是这个领域中特别重要的法,涉及到法院的整个结构,法院上下级整个安排,比如我们这儿四级别法院。中国法官的法袍袖口有两颗扣子,有4颗金色的钮扣,红色的衬底。最高法院的院长当时的解释是,这四颗钮扣,最上面代表忠于党,第二颗代表忠于人民,第三颗代表忠于法律,第四颗代表忠于事实。这是那四颗钮扣的解释(现场笑)。袖口有两个钮扣,代表二审终审制(现场笑)。上下级法院之间到底是怎样的整体架构?我们知道美国有它的特殊架构,欧洲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多是金字塔式的司法系统,德国所有法院之上(外)有一个联邦宪法法院,这都是法院组织的问题。
法院组织问题包括法院内部的权力结构,比如院长到底是怎样的角色,有没有审判委员会的机构对于个别案件可做出判断?法官是否拥有超越于任何行政意义上的规范独立性?这些东西都是法院组织法要解决的问题。法院组织法还要解决其它问题,比如如何解决法院跟某些外部机构,比如行政机构、检察机构的问题,有些国家法院组织法只是关注法院内部问题。但在我国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同时我们也关注跟法院组织法相关的,一个法院组织的设置是否有助于法律规范的统一?这些问题都跟宪法、宪政有关。
首先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这个故事一直没有在北大讲过,但在德国、日本讲过,憋了8年,今天终于有机会在北大讲一下。2004年春暖花开的季节我突然接到最高法院的一个电话,希望我跟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志铭教授一起去做法院组织法的学者建议稿。他们组织了两个团队,一个团队是以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领衔的,以诉讼法专家为主的团队,由他们来起草法院组织法的学者建议稿;另外一个团队是以这几年活跃在司法改革领域中的法理学方面的学者为主来做学者建议稿,我个人是法理学领域的两个人之一。接到这样的邀请我非常激动,因为2004年时我感到司法改革有点推不动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大家觉得市场经济的说法可以引进来,当然我们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快人们说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当市场经济让行政权力退出后必须有一种强有力的司法力量调整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一些纠纷、矛盾,比如如何保障交易、财产的安全,如何保障法律规范统一,如何保障合理的竞争秩序,这些东西在那个时代比较火热。1992年—2002年、2003年的这段时间是司法改革的蜜月期,这所学校不断的组织学术研讨会,大家对话,跟实务部门对话,最高法院还是最高检察院都有许多官员喜欢跟一些学者一起对话,大家相互交流、切磋,那时候民间与官方的对话达到了美好的程度。我和张志铭教授、清华大学的张卫平教授三个人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专栏,叫“司法琐话”,三个人像驴拉磨一样,一个礼拜你写,下个礼拜他写,再下个礼拜另外一个人写,三个人轮着写,轮了两年时间就轮不动了(现场笑)。因为司法改革出了问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样改革下去可能会触及到某种更深刻的或者更高层次的体制。
司法考试也存在这个问题,2003年之前的司法考试题目非常专业化,到2004年的A卷里出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后来A卷的第一道题一定是一个政治题,而且这个东西会愈演愈烈,甚至会拓展到A卷之外的简答题里。所以2004年时,司法改革看起来已经推不动了,这时候最高法通过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把自己的某种理念贯彻进去。我觉得这不错。然后我开始想象鸡蛋孵小鸡、鸡生蛋、蛋孵小鸡的循环,会是一个非常美好的未来,也想象自己在家里起草法律的场景,这样该多好!
观察法院组织法,现行的法院组织法中存在怎样的缺陷?很多规则跟法院组织毫无关系,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宪法里规定的,就没有必要在法院组织法里进行规定;比如“少数民族当事人审判要提供翻译”,这跟法院组织法没有太多的关系。我观察到法院组织法有几个弊端:
第一,法院与外部之间的关系存在着非常麻烦的地方,如何让法院独立于行政、独立于立法,当然还要独立于党,这是内部组织问题。比如党跟司法之间的关系,中国在民国期间国民党曾推行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制度,这个制度在袁世凯时代没有,北洋军阀时代的《宪法》里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从属于任何政党,法官不得具有党籍。”一说到袁世凯,可能都摇头袁世凯“怎么样……”,但袁世凯时代的《宪法》可能是百年来最先进的一部宪法。做法官必须退党,法官要没有任何利益关联,这是法官做的事。但党是什么?我们常常讲英文是“a political party”,这个词叫“Part”,是一部分。我们说一个人具有偏向性,英文词是“党派性”,所以党和司法之间的关系在北洋政府时期坚决要求党不要跟党、司法有那么多的关联,当然深层次的原因是袁世凯想把国民党赶出去。
到国民党如日中天时,国民党在整个司法系统里推出了“司法党化”,这在徐小平教授《关于中国近代司法演进》的一书中,对这个过程的描写非常多。当时司法界的头面人物都在倡导司法应该由政党直接控制,那时候司法党化体现三方面,一个人能否担任法官,首先考察三方面:第一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第二是否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与人品,第三是否为党员。如果三条不能同时具备,第三条最重要(现场笑):党员最重要。所以国民党的司法党化,特别强调当法律有缺陷时通过党义加以修补,用党义指导司法工作,指导法律,这是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非常重要的特色。
1949年以后的制度,在党跟司法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似乎没有太深刻的讨论,基本的思路是党领导一切,党领导各方面。那党跟司法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从我作为党员的角度来进,到底怎样的设置对党反而好一些?党不管司法反而对党特别好。我觉得党管得太好,最大的问题是“心太软,心太软,什么事都自己扛”(现场笑),扛来扛去,社会所有的弊端与出现的问题,也就是什么都管的结果是什么地方出现问题都是你的责任。我想我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把所有的问题推出去,什么都不管,天天在家看金庸的小说。这可能对党的声望与尊严更有好处。小平同志说得好“党只管党,党不要干政,党政分开。”但我觉得现在很多党政领导人把这个思路给忘了,许多人忘记了“64号文件”。我有时候提“64号文件”(1979年党中央发出的64号文件),网上老被删掉(现场笑)。我想在法院组织法方面如何考虑非常复杂的一种关系,让法院真正独立,这是第一个方面的缺陷。
第二,整个法院内部,特别行政化、特别高度等级化。法院内部也是行政化的设置,1995年我国制订了《法官法》,《法官法》里面规定了法官实行不同于行政系统的一个级别制度。于是我们设置了四等十二级,这看起来好像跟行政不一样,但实际上处处跟行政套,比如最高法院的院长是副总理级、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是正部级、最高法院其它副院长是副部级。全部都行政化,高度行政化,而且在整个法院系统内部不仅仅是院长地位很高,下面的庭长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级别设置也是如此。对于整个司法制度来说,是否能够理解是什么因素构成了一个机构叫法院,法院不仅仅是挂一个牌子就叫法院,更重要的是因为内部的权力结构不一样。所以我们要观察这样的机构想方设法去行政化、去等级化,这是我们观察到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图)上面一个大个儿的正义女神骑着下面小个子的正义男神。我们发现行政化不仅存在于一个特定的法院内部,而且存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而且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这两年行政色彩愈来愈烈,许多案件在下级法院审理之前要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如果发现下级法院正在处理的案件存在可能的错误或者风险,比如外部关注很多时,这时候上级法院主动的、直接的对下级法院进行指令应当如何判决。 2009年5月10日晚9时许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娱乐城发生杀人事件,一个22岁的女子邓玉娇持刀把一个乡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主任杀掉,当场毙命。后来这个事情全国很关注,那段时间成为全国关注的事件。大家都在说邓玉娇,比如北京西站搞行为艺术:一个女孩在自己身上搞一块纱布,旁边写着几个大字:邓玉娇。全国一关注,这个案件就不在是巴东县法院能够审的案件。我当时多么希望巴东县法院能够把这个案件堂堂正正的审出来,将案件事实搞得很清楚,那天晚上到底发生什么,邓玉娇会拿刀将这个人给捅了。但最后这个案件已经不再是巴东县判决,不在是恩施州法院,也不再是湖北省高院判决,也不再是法院判决,这个案件最后变成了完全的外部权力决定的结果。
另外,广东有一个“史上最牛提款机案”——许霆案。许霆案的判决一审判了无期徒刑,上诉以后全国上下一片愤怒:人家怎么了,人家拿自己合法的卡去取钱,你那个提款机硬给我钱(现场笑)。我取100,你给1000扣1块,简直是急死人。说老实话,让我抵抗住这种诱惑都很难。最后这个案件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之下从发回重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第二次审判还没审,最高法院的一个副院长在两会期间回答记者提问,记者问“广东许霆案,最高法院有何意见?”这个副院长说“我看这个案子原审判决存在着法律解释上的缺陷。”“什么时候能够下判?”“我看3月份差不多吧。”
再比如河南省高院的院长张立勇,山东大学哲学系毕业生,后来到中纪委工作,再后下派到咸阳(官职是咸阳市委书记和陕西省委常委)。他很厉害,他在咸阳把洗脚业发展得很大,“北京是首都,咸阳是脚都”。后来从陕西一下空降到河南做河南高院院长。何兵教授曾说“大学的校长谁来担任跟大学教授没关系,教授家中坐,校长天上来。”河南省法院是“法官庭上坐,院长天上来”,就来了这个院长。这个院长来后推动一系列司法改革,张立勇院长的司法改革特别特殊,他说“我不安法理出牌”。司法改革怎么不按法理出牌呢?报道就说“一个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他说“我觉得的工作系统、党委系统从来不会有这种事:下级做完了决定,当事人闹了,我才知道下级干这一套,法院怎么会变成这样?下级法院判完了,当事人闹、当事人上诉,我一看,天哪,怎么这么判?这不行,以后不能这样干。以后下级法院判决案件必须全跟我说,该请示的得请示。”他一点没有想到上下级法院之间对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差异性,下级法院如果提前请示了,上诉制度还有什么用?上诉就没用了,因为上诉到河南省高院张立勇提前批好的案子,河南高院的法官吃了豹子胆敢改这份案件的判决?这就实际上剥夺了人民的上诉权。上下级法院过去特别介意法院受同级人大不正当影响,但有不少人说为了这样,强调调整关系,我们上下垂直领导。我说这是出了狼窝,入了虎口。我们能否想象其实这个世界上有一种机构根本没有上级,这种机构就是法院。我们需要在这方面做一些观察与努力。
第四,中国整个法院组织法里有一个缺陷,即法院组织结构的非法定性。法院机构随便设置,机构设置非常容易,改变机构设置也很容易。我用了一个图片是当年林彪四人帮审判时的图片。(图)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张春桥表现出了一个山东男人应有的骨气(笑),整个法庭上坐在被告席上打磕睡,整个司法过程根本不抬眼,审判长江华院长说“张春桥,你说话啊?”(现场笑)他也不说,整个法庭过程一次没有说话。张春桥尽管作为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以前做了不少坏事,但法庭的整个过程我还是佩服他,是一条汉字,给我们山东人“争光”,不像现在有些山东人天天写一些滥诗。例如,山东作协副主席王兆山以地震遇难者口吻写词称赞国家抗震得力,说“纵做鬼,也幸福”;还有一个山东人说“我捱过饿,所以最知道人权是怎么回事,我们的人权比美国好五倍。”另外一个山东人说“我从来不投弃权票和反对票,我不给中央添乱。”(现场笑)
张春桥敌视法庭,法庭其实在设置方面存在着缺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体现在法庭的平等性,每一个公民遇到一个案件时都要受到稳定的、适用同样法律的法庭审判。这是从英国大宪章时代开始就有的法治准则。但审判林彪四人帮时用了什么法庭?用了特别法庭,特别审判庭(在北京市正义路1号)。组织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任主要的检察官叫江文,主要被告叫江青,三个“江”(现场笑)。
这样的法庭是一审终审制,老百姓打官司是二审终审制,这样的法庭不能上诉,最高法院的法庭一审审判,这是适用的法律存在的问题。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按照刚刚颁布的法律进行审判,而我们知道审判长做的事都是好久以前做事,他们抓起来已经好多年,这涉及到罪刑法定的问题。所以这样的审判当时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今天对于这个里程碑我们要反思:其中是否存在法庭设置的法定化原则被破坏的问题。
第五,法院的整个机构设置是否会有助于法律规范走向统一。一个国家颁布了很多法律,但制定法律的人只能够借助于平常使用的语言推出这个法律规范。而语言存在着模糊、多疑,可以做不同解释,这是人类语言天然不可避免的问题。与此同时法律面临着一颁布马上过时的问题。比如许霆案告诉我们拥有自己合法持有的银行卡,他去取钱,也没有破坏ATM机,他取钱ATM机硬给人家这么多钱,这叫不叫盗窃?法律规定盗取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现在的问题在于盗窃是怎么回事,什么叫盗窃?盗窃是利用权利人不注意时,或者以为权利人不注意而以隐秘的方式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但我堂堂正正把密码输进去,你硬多给我钱,这就叫盗窃?天底下有这样的盗窃吗?我们是否应当问一下“法官,是不是应该解释下盗窃到底怎么回事?”有一个朋友在网上说“这条法条就不对,这个法条立法语言就存在问题,盗窃其它的叫盗窃公私财务,一盗窃银行里边的钱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把金融机构里面的钱全拿走,金融机构还在。动宾搭配不当。”
再比如货币贬值。10年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什么叫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盗窃金额在5-10万以上人民币,叫数额特别巨大。但十年过去了,1997-2007年的十年时间货币贬值贬到什么程度?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则,法官解释时是否应该考虑到货币贬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到现在的17万跟以前的17万不一样?不能用机械的方式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所以大家想想,法院组织上的设置是否有助于让大家能够特别注重法律解释的平衡与严谨,不仅仅是适用这条法律,而且必须按照法解释学的规范去解释。这里面有没有组织法的问题?当然有。比如我曾在武汉参加法官的培训班,我作为协调人(培训班是福特基金会出钱培训中国的法官),于是请了著名的外国法官、学者,包括斯坦福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弗里德曼,日本的谷口安平教授,还有美国一个著名女法官,到了武汉,她说“前天我跟上海高级法院的法官做了演讲,今天到湖北来,湖北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在现场有没有?”一大堆人说“我们是。”“你们平常是否注意上海市高级法院所做的判决?”当时的法官说“什么意思?没有。除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的《案例选编》收进来,会个别看一看,至于是否看也不特别强调。”美国女法官说,“许多案件是二审终审制,中级法院打到高院,到高院结束。你们怎么能确保同一个案件在上海和湖北做到同案同判?”这个问题提出来,湖北的所有法官觉得真的是一个要道理的事情,别说我们是一个号称法制统一的国家,但案件的判决参差不齐,深一脚浅一脚的判决非常严重。正如许霆案所标志的那样,许霆案因为全国人民一声吼(现场笑),法院也要抖三抖,最后改判为五年。同时云南曲靖地区有类似的案件,宁波也有类似的案件,正在监狱里做无期徒刑。前段时间吴英案,不少人出来吼,最后改判为死缓。但最高院的法官说,天呐,前面两个已经执行了,金额还没这么多。法律面前怎么保证人人平等是特别重要的事情。
为什么我们会出现法院组织法的缺陷?第一,从历史上来说,中国从来没有过与行政系统、立法系统相分立的司法系统,所以就没有所谓的什么叫法院与什么叫法官。我的朋友周大伟先生曾说我国有三个院是从西方引进的,一是大学的学院;二是医院,1836年美国著名传教士在广州第一次引进了中国第一所医院,以前没有医院;三是法院。专业的司法机关以前没有这个传统,没有这个传统就没有这个职业,两千年来的历史中需要审理案件、裁判纠纷,这些官员不能说他是法官,而是所有官位的结合,负责税收、教化人民、负责司法,是治理社会的一个局部,他也没有法律的思维,也没有想象衙门本身是一个真正的司法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执业积累下来的传统来规范组织的架构。
第二,更严重的是2000年来的古老传统强调整个政府行使权利中的高度中央集权,中央集权是我们缺少对于整个分权制度的理解的结果。戊戌变法,康有为上大清皇帝书,里面细致分析了政府机构的混乱。比如案件的审理,中央有一个刑部,不是刑部审案,而是六部皆可审案。就像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家说这个食品安全到底有没有人管?后来发现各个机构可以管,各个机构也可以不管,没有分工意识。司法是什么?司法不是特定机构排他性的显现,而是一个综合性治理社会的一揽子权力。而建立在分权制度基础之上的司法需要一种非常复杂的专业分工。我有时候常想美国的三权分立,其实三权分立的设置非常复杂,不只是说这一拨人干行政,那拨人干立法,那一拨人干立法,你会发现它产生的途径不一样,三种权力:行政和立法以民主的逻辑产生,司法的权力以一种强有力的法律观念在里面起作用。法官的连任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议会中的两院,上议院有一种更加超越于民意控制的特色,上议院的参议员们经常把自己的想象为西塞罗、加图在现代的化身,不太愿意人们要求什么就做什么,法官一旦任命就终生任职,人民不高兴也没有办法,只要他做的事不违反法律。这导致权力运行过程中,司法权不需要太关注此时此刻的人民是否欢呼他、赞赏他,他要考虑到以后的两代人民、三代以后的人民的利益是什么。这是三权分立架构中非常复杂的因素,是我们集权式的政府中很少考量的。我们不大愿意去说这个权力分开,并且相互制约。如果制约,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怎么办?这是我们的原因之一。
第三,因为我们有一个强有力的社会主义司法传统,社会主义学说和实践对我们的司法制度实际运行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批判大会,没有法院,人民群众直接审判“打倒XX,不忘人民苦”,然后就打死他。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这时候的司法有几个重要的特色:一是特别强调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地位,有的党领导是实现党中心工作的工具,对于“中心工作”这个词现在的同学可能不太熟悉,以前一切是为了“中心工作”,党领导一切。所以不能想象这时候讲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法院院长说我们是法院,要保持独立也是开玩笑,如果是,那党的中心工作怎么办?现在的“三个至上”都是“中心工作”在现在的变种。
二是司法本身存在着自我消解的趋向,这个消解要借助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在苏联时期有同志审判会,人民自己组织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还有人民公诉人、人民辩护人,这都是讲“人民”的。按照社会主义的道理是把原来归属于国家权力的权力逐渐向社会回流,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特点。
三是有一种立法中心主义的趋向。
四是司法大众化,要用人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不要太过分注重法言法语。法律人说话都是对应切口,比如“这个东西不当得利”。老百姓一听脑袋就大,这是法律人的黑话,社会主义比较排斥这个东西。所以习近平副主席的老爸习仲勋当年在陕甘宁边区主持司法领域,就说“我们推行大众化,绝对不能搞化大众,要把自己的屁股坐在人民这一边坐得端端的,一定要为人民利益,要粉碎法言法语。”当时有这样一场运动。陕甘宁边区推动的不仅在陕甘宁边区,是整个社会主义的特色,整个社会主义国家都有着强有力的破坏法律专业性的努力。现在的司法改革天天推动专业,1952年是把受过法律训练的人赶出来,就叫司法改革。
五是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教育职能,教育人民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教育人民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自私自利去掉,逐渐走向没有法律的状态。(现场笑)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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