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6月27日 12:23:14

  
   近年来,关于计划生育强制堕胎的报道凤毛麟角,总以为随着社会观念与人口结构的变化,非人道“计生”措施越来越少。然而,关于计划生育的恶性堕胎事件仍偶尔发生。今年早些时候网上一度流传,在河南郑州某镇,一名怀孕七个月的妇女因为没有办理计生服务证而被强行堕胎;为了逼迫她缴纳堕胎费,当地计生委竟然将孩子的尸体绞碎放在她面前。近日,陕西省安康市一名怀孕7月的妇女因交不起4万元罚款,被注射杀菌剂堕胎。一周之后,该孕妇与近乎发育完全的死胎合影被上传到网络,引发一片轩然大波。虽然负责计生工作的副县长等责任人受到记过、警告处分,但是处分力度完全不足以防止类似的恶性事件重演。
   显而易见,大月份堕胎不仅对孕妇的健康乃至生命构成威胁,而且是对胎儿生命的无情摧残。即便在外表上,一个七个月大的胎儿也已经完全发育成型,除了身高体重之外和正常出生的婴儿几乎别无二致;如果不是因为堕胎,这个胎儿在正常发育和护理条件下完全可以正常出生并长大成人。换言之,这个胎儿就和成人一样已构成正常的生命,我们不能因为她在娘肚子里一时看不见就否认这一点。作为任何文明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的天职显然是保护而非残害生命,尤其是无辜的生命,即便是以法律的名义。如果说刑法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仍存有争议,那么国家不得处决一个无辜者则是天经地义、毋庸置疑的。胎儿犯了什么罪呢?她无非是计划生育政策认定为不该出生的人口,但是即便要追究,违法者也是她父母,而不是她自己。如果政府官员以法律或政策的名义,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采取杀害无辜生命的措施,那么这种行为只能被定性为谋杀。
   在传统的基督教国家,私人堕胎一直受到严格控制。近半个世纪以来,政府控制在妇女人身自由和自决权面前不断让步,但是这种让步并不是没有底线的。在1973年的里程碑判例“德州禁止堕胎案”(Roe v. Wade)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孕妇有自行决定堕胎的权利,但是对“十月怀胎”设定了一个“三月期”(trimester)框架:在第一个三月期,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几乎是无限的,政府一般不得限制;但是从第二个三月期开始,堕胎即可能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因而政府还可以出于保护妇女自身的安全而限制;到了最后一个三月期,胎儿被认为已经存活,政府有义务保护生命并以此禁止妇女堕胎。德国联邦宪政法院更为激进,认定胎儿在精卵结合两周之后便已存活,因而此后堕胎即可被认定为“谋杀”。
   中国和美国或德国情况恰好相反,国家为了控制人口而要求超生孕妇堕胎。国情不同,法律和政策自然要相应变通。然而,计划生育不是没有底线的;且不说严格“一胎制”的合理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质疑,即便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的法律或政策也必须以符合人道的方式执行。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主要应该依靠公民的自觉服从;强制执行不仅是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步,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必然让位于更高的人类价值,因而是不得执行的。国家政策再重要,也不得要求或被解释为要求杀害无辜的生命。如果地方官员打着“计划生育”的旗号,甚至仅因为当事人交不起超生费,而强行要求消灭已经成型的生命,那只能说明这项政策已经彻底变质了。
   要让计划生育回归人性化,必须重视胎儿生命的价值,并明确一条基本原则:不论借口是什么,以非人道的方式摧残胎儿生命是可以构成谋杀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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