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记(十六)

早上一到法庭,老杨又热心的跑到公诉人席前,与几名公诉人就怎么简单有效举证向公诉人提出他的“指导性建议”。

一坐上辩护席,老朱问我几号了,我告诉他,他恍然。真是庭中不知世间岁月。本案自6月8日复庭,已经是第十五天庭审了。

庭审旷日持久,是为什么?我认为,是为了查清事实,是为了实现法律,是为了公正。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用时近4年,怎么能够指望开几天庭就完事了呢?这关系到57名被告人,57个家庭。这还关系到审判是否公正,法律是否正义。

一开庭,黎崇刚向法庭提出要求昨天举证中出具证言的相关证人,必须要到庭,当庭对质,他不知道那些证言是怎么来的,而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带他到过现场,他当时要求去矿山指出现场实况,但是专案组警员不准他下车去指认查看,只是给他拍了一张照片证明他指认了现场就完了。

黎庆洪要求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庭先让他将申请讲出来,审判长不允许他讲,让他直接将书面申请提交法庭,黎庆洪坚持要求讲,审判长坚持不允许,一度黎庆洪情绪十分激烈。后来他质证时说他的申请是要求法庭传相关证人受害人到庭对质,和要求控辩审一起到矿山实地堪验,本案非常重大的一项争议事实(有没有抢别人的矿)一到现场就可以查清。

何兵教授举手,说关于本案的一个重要程序问题要向法庭说明,经审判长允许后,何兵教授说:“本次法庭审理的已经是一个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将在全国的公检法系统成为指导性案例,必将成为各大学法学院教学的指导性案例,如果在这么一个典型案例中,作为一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一个证人都不到庭的话,那么,它将从根本上摧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制度。有一句格言叫‘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引至此案,则可说‘若证人不到庭,则质证无意义’,如果你们不传证人到庭,则你们将来作出判决之后,你们的判决必然受到怀疑,而第一个受到指责的就是你们的证人不出庭。你们不能自己摧毁法律的正义。”

今天上午的举证,公诉人举读书面文字、被告人供述、书证意证明黎崇刚开矿造成地质灾害,在对村民赔偿时,威胁、殴打村民,强占村民土地房屋。

我决定以后不再把公诉人举的不到庭的证人由侦查人员调查出具的证言称“证人证言”,而改称为“书面文字”,因为,证人,应当是人,是证人自己,不是侦查人员,证言,应当是言,这个言,应当是指当庭从证人口中说出来的语言,而不是指书面的文字,所以,不到庭,不能称证人,不当庭由口中直接讲出,不能叫证言,所以不能再叫“证人证言”。这是公诉机关和法庭罔顾法律明确规定不让证人到庭,以他们的实际行为改变了刑诉法42条的规定。改变证据类型的,不是我。

公诉人宣读一组证人证言时,由于证人较多,公诉人在宣读时,有9个人的书面文字内容根本就没有宣读,只是读了一个证人的名字,然后要被告人质证。杨金柱律师对此提出异议。公诉人的回复是由于这些证人证言要证实的内容与前面已经宣读的证人证言内容相同,所以不再一一宣读。审判长的回复是:请公诉人下次举证时注意这个问题。那么这一次呢?这9个人的证人证言呢?可以这么糊弄过去?糊弄一点是一点?后来黎庆洪质证时再次提出这个问题,说不宣读他不知道证人说了什么,他无法质证,所以他请求合议庭解决这个问题,此后,公诉人才进行补充宣读。

黎崇刚对于这一组证据,似有一肚子话要说,“我要活到七十岁,八十岁,我要锻炼好我的身体,我要出去找我的矿山上的乡邻亲戚,问一问他们,我黎崇刚哪里欺压过他们一次,一点?他们以前住的地方交通不便,我给他们赔偿,让他们都搬到了公路边上,建起比原来大得多的房子。我犯了法我就伏法,我没有做的事,你们强行要把我按上,我怎么受得了?这个案件被你们搞得越来越复杂。”

本案仅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项罪的两被告人之一的黄某某,07年进入黎家矿山负责管理,说他参与三起赔偿协商处理,都是在乡政府的主导协调下妥善解决的,他们的矿山还超出法定标准进行了赔偿。他说矿山没有任何对不起村民的地方,我在当地,与村民关系好得很,他们老老少少遇到我都会与我打招呼喊我,我看到起诉书真的是很心寒,我07年才到矿山上班,起诉书却说我03年就开始欺压村民,你们这样乱搞,我真是要求这些证人到庭来与我对质,让我看看他们到底都是些什么人,为什么要这样违背事实的乱讲。

被告人何某某说:“从排非程序到今天,公诉人天天说证据来源合法,情况真实,但是却不让对我们严重刑讯逼供的杨某某、潘某某,以及其他那么多的证人出庭作证,也不去现场堪查,如果你们不能公正审判,要强行判我,那以后的事就不好说了,我先只把话说到这里。”

斯伟江律师昨天的《七伤拳》刚发表,今天,就出现了这个情况。但愿,他文中的相似内容,以后不要被验证。没有证据表明昨天已去重庆清扫“一坨屎”案的斯律师见过不是他当事人的何某某,也没有证据表明何某某读过斯律师的文章。这不是斯律师危言耸听,而是此乃事理之必然。

被告人任某说,起诉书指控我08年参与欺压村民,我08年根本就是在上海,就为这事被关了20个月,你们试过这种滋味吗?你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啊。

还有多名被告人质证指出,起诉书上写的他们被指控参与黎家暴力欺压村民的时间,他们要么还在中学读书,要么已经因其他犯罪在外地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杨金柱律师质证前,首先向法庭提出两点,“第一点是关于黎庆洪向法庭提交的紧急申请,要求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和现场堪验,对于这个问题,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以及在贵阳督战的相关领导,引起高度重视。昨天和今天上午何兵教授已经两次说过这个问题。我昨天没有说,我昨天是在观察我们的这个法庭,看是不是对实体的审理能够作到公正,对于非法证据排除,我就不再多说了,现在是要查清事实,如果本案在这样的特殊的史无前例情况下的审判,通天了的,我们还不能查清事实,如果庭审不能查清事实,那么实体正义,又从何而来?第二点,我答复黎崇刚,我说过我一定为你争取程序和实体公正,如果你的这个案件,实体上不能公正审理,我会为你去混钉板,我会为你去中南某海去告状申冤。”

质证时,老杨说:“杨金柱就用你们公诉人的证据,击垮你们的证据体系,杨金柱是不是吹牛皮,质证完你们就知道了。”

杨金柱律师质证时说,公诉人所举证据充满矛盾,一对夫妻的两份证言,对于同一个事实,老婆说骨头被打开裂了,老公却说骨头没有受伤;在一个人的同一份证言当中,出现了一边说‘我很怕黎崇刚,他家有钱有势,有打手’,一边却又敢一个人就去堵矿;他们堵路不怕,堵矿不怕,敢一个人几个人就去堵矿堵路,却从来没有因为受到“欺压”报过警,理由却是“怕派出所,他们勾结派出所”,这样的证言,不是欺侮大家的智商嘛。

今天晚饭时,杨金柱律师说鉴于本案审理程序在众目睽睽之下发生着极其严重的违法情形,他已经决定近日开始要给最高法院的张某副院长就本案的程序问题连发公开信。

周泽律师质证说,从公诉机关宣读的证人证言,有些甚至是不识字的这些村民,其证言里多次出现“欺压群众”、“残害百姓”、“垄断经营”、“称霸一方”这些高度专业的词语,这已经足以推定侦查人员是在刻意编造假证,构陷黎崇刚黎庆洪。

午饭时,我看到老朱拿了盒饭后走到一个位置准备坐下,然后看到边上坐的是昨天休庭后向法庭“强烈建议每名辩护律师发言限制五分钟”的那位谢某某的辩护律师,我看到老朱又起身另外找了一个离那里较远的位置坐下吃饭。

吃午饭时,老杨与老朱还有我坐在一起,老杨说,你们每天起床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学习杨金柱的博客语录,第一句语录就是“不要低估公权力的无耻,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是天下无敌。”我说老杨你要我天天学习你的语录还可以,老朱可是承你御封过了的律师界的常山赵子龙人家朱家枪法已经自成一派了你不能要人家还天天学习你的语录,老杨一顿,哦,一转,说,也可以学习嘛,老朱客气说,也要学习,也要学习。

下午黎崇刚补充质证说,所有的村民搬迁赔偿,都是依法赔偿,都签有协议,为什么公诉人上午宣读证人证言说我没有赔偿,公诉人你们调查时候为什么不要他们把搬迁协议拿出来给你们,他们不拿,我们也有存根都在矿上,你们为什么不调查。十多年来,没有一个村民到政府上访投诉过我,我请政府帮忙主持解决相关问题,你们又说我勾结政府,我经营矿山有问题不找政府解决我去找谁解决?

黎庆洪补充质证说,这两天的质证程序,好像少了一个环节,就是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之后,公诉人应当有针对性的进行回应,然后被告人和辩护人才好再有针对性的回应,可是公诉人没有进行回应,是他们回应不出来吗?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可以知道一个事实,就是黎家矿山多次被堵,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而且是有高度安全要求的矿山,被人带几十人堵住,这种堵矿山的群体行为,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如果情节严重,一般是按寻衅滋事或者取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来处理的,针对这些情况,黎崇刚黎庆洪的反应是什么?是报警,是请乡政府来处理。可以说黎家父子在当地是构建了合谐的社会关系。

我的质证意见,请法庭在对证言采信时,要重视证人证言的形成,去进行这些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他们的单位和他们自己有些人,都书写了他们是文明办案,依法取证,但是也有本案多名被告人指控他们办案时不是那么文明、依法,所以,法庭在审查这些警员所调查取得的证据时,要慎重,这些证人,有很多是不识字的,按笔录所述,他们的笔录是由侦查人员宣读给他们听之后,他们按印的,而本案有不少被告人前面庭审中都说笔录根本没有给他们看过就直接要让他们签字按印,那么,我们有理由怀疑侦查人员对证人的取证,也有可能是这么进行的,也没有让证人仔细查看笔录,更不要说是一字一字念过笔录了,而且,根据语言和文字的转换传播规律,口头语言,与文字表述,是有很大区别的,村民说出来的话,和侦查人员用他自己的手再记到笔录上去,这中间必然会存在偏差,有刑事案件司法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记笔录的学问大了去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偏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有必要传证人到庭向法庭当庭陈述相关事实。基于这种情况,在证人到庭作证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形之下,我认为,对这一组证据的采信,至少应当以对花梨乡政府工作人员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赋予更高的可信度,因为,他们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文化程序较高,可能也更加懂法,知道证人证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的重要性,知道其证言是要用来定人之罪或者脱人之罪的,他们知道证人的责任,他们也不易被警员蒙骗,加之他们的地位中立,并且亲自参与到了相关事情的处理,所以,建议法庭高度重视他们的证言,而他们几个人的证言,都没有一处黎崇刚黎庆洪欺压村民的内容。

何兵教授说:“对于起诉书某一段的指控事实,起诉书存在极其不严谨的地方,起诉书第33页第6行,指控黎庆洪犯罪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时间长达十余年,作案次数‘多达上百起’,可是我看你这个起诉书,你前面的这一段指控,也就23起,你得把剩下的77起找出来,你这是国家公诉机关的公诉文书,说被告人作案达百起,可是你后面事实部分才23起,你很多其他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如某段某项说黎庆洪黎猛帮朋友交纳罚款2万元(青石注:这起事实起诉书明显错误,起诉书后面的又一项事实中写了这2万元是其他人交纳的),为朋友交纳罚款是犯罪吗?在一个国家的法庭上,不能莫须有,你这就是莫须有,你要是把这上百起犯罪事实补齐,本辩护人自动告辞。上午有被告人说指控他犯罪时,他被关在看守所里,那他怎么可能作案?是谁把他放出来作案的?你们得把这个人找出来。上午还有一个被告人说指控他作案的时候,他在上海,还有一个说他还是高中生,他根本不认识你们所指控的黎庆洪黎崇刚。对于这些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质证怎么进行?如果他们所说的是事实,就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虚假取证,怎么来证实事实?本案,证人对于公诉机关是存在的,但是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来说,证人只是一个神奇的传说,作为一个有上百证人的案件,我们见不到一个证人,一个人都不到,我们怎么查证。公诉人和辩护人,我们在法庭上有一个共同的任务,共同的使命,就是寻求真相和正义,就需要把证人请到法庭上来,把事实查清,共同找到真相和正义。我也提醒法庭的同志,审判案件不但要讲法律,还要讲政治,讲政治就是一个案件对于这个国家,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如果再这样审下去,我善意的提醒法庭,你们可能承担不了这样的一个责任,所以我建议这个案件不能再这么审下去了,谢谢法庭。”

王耀刚律师提出最高法院执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3条154条,向法庭提出应准许黎庆洪黎崇刚提出的现场堪查的请求,法庭审理是为了查明事实,不是为了走个过场,所以,从法律规定上,从查清案情需要上,都有必要现场堪查和证人到庭。

兰某的贵州辩护律师,说,今天的庭审,多名被告人和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我前几天也提出了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但是法庭一直没有答复这个问题,我现在请法庭当庭答复我,证人是出庭还是不出庭,请合议庭明确答复。审判长对他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兰某的辩护律师再次强调说,现在是我向法庭提出这个程序性问题,请法庭正面答复,请合议庭答复,必须要答复,这是绕不过去的问题,请合议庭当庭答复。审判长的答复是:“你是谁的辩护人?”这位律师大声说,我是兰某的辩护律师,审判长说“请你注意自己的语言,什么绕不过去?”这位律师说,那请法庭现在答复我,传不传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的答复是“其他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要发表?”这位律师再次说,请合议庭现在答复我,证人出庭还是不出庭?准许还是不准许证人出庭,请法庭明确答复。此时黎庆洪大喊,这是程序问题,你们要公正。审判长这次的答复是:“对于此问题,综合考虑以后,再行答复。”

黄某某补充质证时说,公诉人说我们欺压残害群众,我真的是很不解,村民即使因为地质灾害有损害,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他们能够直接就冲上来就堵我们的矿山矿井吗?我们矿山,大货车进山,被敲诈了六万八千元钱,在山上开一个风井,被村民要求赔偿一千二百元一个平方,我们有一次有一辆货车,翻车了,翻到村民地里,压倒了十多棵苞谷,你猜我们最后赔了多少钱?一万八千块钱。你们说这是矿上欺压村民还是村民欺压我们矿山?我还记得某年的中秋节,我是在矿上过的,我叫上了所有的工人(工人就是村民),我们拉了一皮卡车的礼物给矿工、村民。说我们欺压残害群众,我直是很伤心、很寒心。

有一位被告人说,我向法庭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当面说清楚,这个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吧?

下午的庭审中,被告人蔡某某,要求更换律师,审判长不予理会,然后杨金柱律师提醒法庭说这是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法庭应当立即解决,但是审判长说,该被告人已经有两名指定辩护律师,谢谢杨金柱律师的关心。可是,人家被告人明明说了是要求更换指定辩护律师啊!

此后,被告人何某某要求法庭联系其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其言,你们给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我没有要,至于是什么原因,我就不说了(你们自己知道),我现在要求我的家人给我聘请一个律师为我辩护。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你们起诉书上的每一句话,都必须要有证据支撑,你指控谁谁谁打了谁,你必须举证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打了谁,没有证据支撑是不行的,你们指控他们是黑社会犯罪,那么你的证据就必须要证明他是以黑社会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公诉人你们必须回应,你们不回应是不行的。

老杨可真多虑,老杨看来十分担心公诉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

何兵教授补充质证说,对于今天下午争议的这一段事实,我看起诉书还是以写小说的办法来写起诉书,你看这段,2000年以来,这十多年一句话包括了,到底是哪一年干了哪一件事,你从来不告诉我们,你这是迷踪拳,你说是村民堵矿是合理的诉求,我感觉我们一下午白耗了,合理诉求应当是到法院起诉,怎么到企业去堵呢?黎家父子被堵矿无法生产,找政府来解决,请问他们不找政府找谁呢?找政府,你们说是勾结政府,不找政府,你们又说是黑社会,搞了一下午就这个问题,我现在确实知道我们的维稳经费为什么那么高了。

一位贵州律师说:“公诉人刚才说看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就在于看他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这暴露出了公诉机关一个非常可怕的办案思维逻辑,因为事实本身是未知的,如果在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印证推导的时候,先设定一个事实,然后再用证据来衡量能否证明这个事实,是错误的。而从现行司法理念来说,查证事实,需要根据现有证据,通过缜密的法律推理,合理运用逻辑,看得出一个什么样的事实,而不能先预设事实,然后再选择证据,如果运用那样的司法理念来办案,难保不出冤案。”

理念,是指导思想,如果理念错了,只怕要正确就难了。刑案如此,万事如此。

下午指控的一桩事实,是找人“护矿”,但是,几乎所有被指到场的被告人都说没有到场,并且,还提出自己当时在浙江,在宁波,在上海,在中学读书且没有一天旷课,有两人说村民都是他们家的亲戚他俩如果去了村民肯定认识他俩但是所有证人证言中却没有他俩但起诉书中却有他俩,等等。

下午休庭前的质证,黎崇刚说,“我是个遵纪守法的人,被搞成这个样子,每天开完庭回去,都是大雨,这是老天在为我家被冤屈掉眼泪,你们这样搞,不是我威胁你们,我老了,无所谓了,但是他们还年轻,他们会活着出去。”

有一句话,每每听到、看到,我都会悲感得需要忍住自己的泪水:我老了,无所谓了,你们还年轻,来日方长。

2012年6月28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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