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浏览网络,新浪媒体上有两篇评论的题目引起了我的注意,一篇是《网络应适当容忍公职人员的错话》,另篇是《“因言治罪”的网络邪气该清除》。对这两篇评论本身,我无以评论,只是它们的标题使我想起前段时间的另外一条微博,其中显现出来的情形在我看来远比这两篇评论所批评的现象更严重也更恶劣。如题,如果“因言治罪的网络邪气该清除”,那么这条微博已经不是因言治罪,而是要因言杀人了。这是今年6月29日下午15点30分的一条新浪微博:
  
  发了前面这些历史照片,我无话可说……如果一定要表达,我只有一个愿望
  ——有一天,亲手砍下@信力建 之类汉奸的狗头,用汉奸的污血来荡涤他们
  卑劣的灵魂,用雪亮的钢刀捍卫民族的尊严!汉奸杀无赦!!——这就是最高
  的法律,让保护那些汉奸带路党的所谓“人权、自由”见鬼去吧!!——同意
  的,转起来!
  
  这是一条杀气腾腾的微博。看过它的人都知道,除了以上博文,下面还配有一张图片,那是一把锈蚀斑驳的大刀,另外还排着两行不同类型的短枪。无论图还是文字,无不透出直接取人脑袋的邪气。博主的“新浪认证”是共青团教育部直属机关委员会书记吴述刚。
  吴述刚不但是公职人员,而且是国家机关干部,口出这样威胁人身的言论,网络是否应该容忍,我以为“不”。信力建是一位普通的广州公民,平时有文字问世。他之被吴视为汉奸,无非是他的言论或文字。你可以对他的文字进行批评,如果你不同意的话,但你不能侮辱对方的人格,这是言论自由的底线。汉奸在今天几乎成了可以任意指认的一个词,一些人高兴说谁是汉奸,谁就是汉奸。可怕在于,随之而来的已不是各种谩骂,而是直接升级到欲致人于死地的人身威胁。这还不是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威胁;即使如此,后者都可以将此诉诸法律。这是一个国家干部对一个普通公民的威胁,一个有公权在身,一个只是普通的民营企业者,因而性质就更为严重。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允许一个拥有公权的人且又是在公务时间对一个普通公民发出这种死亡扬言,而且还要“亲手”。他除了要付出法律上的代价,同时,他也不再合适在政府机关的任何职位上呆下去。
  只要是汉奸就可以杀无赦,而且“这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样的声音出自一个国家干部之口,让人毛骨悚然。我们今天法治转型的艰难,大家有目共睹。用法治取代人治,就在于人治完全是凭靠人(当然是权力者)的一己意志。看到这帖子中毫不掩饰的杀人意志了吗,还把它正义化为最高法律。如此典型的非法治乃至反法治的语言,就这么出自一个国家官员之口,而且高调宣示。我不知道,在这样的语言面前,一个社会的法治信心还有什么凭靠。
  这位团委书记的法律看来的确是最高法律,它可以高过宪法。且不说现行国家法律没有也不会有惩治所谓汉奸的法条;更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机关干部,他的公共言论我们是可以用宪法来检视的。也就是说,国家官员不能言论违宪。如果这位团委书记愿意打开宪法,第38条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今天的微博,受众最广,一个人大庭广众之下莫名其妙又被莫须有地打成汉奸,这样的发帖者是不是明显触犯了第38条。更有甚者,“让保护那些汉奸带路党的所谓‘人权、自由’见鬼去吧”,这样的言论直接反宪法。这是宪法第33条中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的内容和第38条不同,它不是一个具体性的条款,而是一种纲领性的陈述。然而,当国家承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时,一个国家干部却反其道而行之,声称让人权见鬼去吧。如此违宪言论,就是以上我说此人不适合在国家政府机关呆下去的理由。
  “网络应适当容忍公职人员的错话”,换在本文这里,如果可以,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他必须出来向受害人道歉。除了道歉,这位团委书记也真需要好好反省自己;因为从他的言论看,他好像没有接受过一天正常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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