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母亲为什么要一再采取如此丧失尊严的方式去寻求所谓正义呢?”
6年前的2006年,湖南省永州市,当年只有11岁的幼女乐乐,被胁迫至“休闲中心”卖淫3个月,接客百余次,还遭到轮奸,染上性病。但负责此案的零陵区公安分局中队长杨军祥,拒不采取行动;而“休闲中心”居然是公安局政委亲戚开的。
本案的审判过程也同样一波三折,永州市公安局向法院出具“立功证明”称,强迫卖淫的老板娘秦星在看守所里解救了企图自杀的另一名在押人员周兰兰。但法院认定证明为虚假的;周兰兰也明确说:自己从没自杀过!目前,永州公安仍然坚持“立功说”,看来法院与公安至少有一方在撒谎。案件在6年之后的今年6月才终审完毕,7名被告人中2人被判死刑。然而,那些拒不立案、为犯罪通风报信的警察,却无一人受到刑事追究。
摧残少女、官员枉法……但是真正把这件事推向舆论沸点的是:乐乐母亲唐慧因为多次在公安、法院、人大等地点“哭闹”、“跪地喊冤”、“撞墙相威胁”,而被永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半。
唐慧“哭闹”,固然不妥。我们只是要问:一位母亲为什么要一再采取如此丧失尊严的方式去寻求所谓正义呢?
本案当中,仅仅是与幼女的发生性关系一条,就构成严重犯罪,但零陵区刑侦队、属地派出所却一再拒绝立案;乐乐妈妈以自杀相逼,案件才正式启动。本案最初指定的公诉人,从未与受害人深入交流,甚至当着唐慧的面说:“我没看出来你女儿是被强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2008年雨雪冰冻中,唐慧在检察院门口整整跪了18个小时,这才给她换了公诉人。2008年一审判决中,还有这么一句:“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
现在唐慧被处以劳动教养,理由是她在法院等地点“哭闹”、“撞墙相威胁”,但当一扇扇庄严的法律大门向她关闭时,正常的权利才走在了不正常的维权轨道里。
有人枉法,吞舟是漏;母亲维权,锱铢必较,绝不是法治的体现。本案中警官杨军祥消极办案,甚至在“休闲中心”发现乐乐后,居然拒不解救,已涉嫌《刑法》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他只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另一办案民警魏晓辉,竟然帮关押的嫌疑人秦星传信、串供,已涉嫌《刑法》第417条所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然而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也只得到党内“警告”。
相比之下,唐慧因为“哭闹”被劳动教养一年半,显得如此的刺眼。而劳教处罚依据的是30多年前国务院的两则规定;但是,2000年起施行的《立法法》就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人大立法规定。
立案不必以自杀相逼,政委亲戚不能开淫窝,伤天害理的罪犯得到严惩,自然法治彰,民心顺,社会安。目前,湖南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永州幼女被强奸案,公众最期待的是真相:拒不立案、放纵犯罪,导致上百名强奸乐乐的犯罪分子未被追究,永州警方该负什么责任?“立功证明”是否为假,是谁授意的?那个至今安然无恙的公安局政委,到底是不是保护伞?
(沈彬,东方早报评论员。原文链接: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8/7/8385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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