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我却突然被抓走。我做梦也没想到,因为‘没买一块钱的车票’,我会被劳教一年。”
被指认“不买票”的4人中,只有孙洪康没有被劳教
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也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因为不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三名江苏常州市民被劳教一年。熟睡中的吴产娣又被惊醒了。
豆大的汗珠从她的额头滴下,她口里不断喊着:“不要劳教我,我买了车票了。”
一个月前,吴产娣刚刚从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所出来。
吴产娣并非唯一一个因为“一元钱”被劳教的人,与其一同被劳教的还有常州市民朱玉妹、陆菊华两人。
江苏省常州警方对于劳教三人的理由是一致的:
“三人均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问题,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此后,在事隔114天、289天、373天之后,三人先后被送劳教。
对于这个理由,吴产娣说:“犹如被人莫名其妙打了一巴掌,随后封住口,连一个‘冤’字都说不出来。”
因为不服,三人分别起诉当地劳教部门“非法劳教”。然而,一审、二审败诉。
2011年4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败诉的判决书,三人的代理律师想不通。一个月前,代理律师郑建伟将案子发布到网上,此事不断在网络中发酵,引起热议,被称为“一元劳教案”。
“一年后,警方突然想起来我没买车票”
吴产娣说:“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我却突然被抓走。我做梦也没想到,因为‘没买一块钱的车票’,我会被劳教一年。”
2010年7月7日早晨8时45分,吴产娣抱着孙子和丈夫在小区门口散步,随后被便衣警察包围。
吴产娣说,因为警察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当时并不知道包围自己的是警察。
“我第一句话是问,你们是谁,要做什么?”说完这句话,吴产娣还拨打了110报警。
随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副所长赶到,出示了警官证及传唤单,要求吴产娣去派出所接受询问。
当天晚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产娣行政拘留9日。
拘留吴产娣的理由是:“在2009年6月29日14时许,吴产娣伙同朱玉妹、孙洪康等10多名我市人员在北京宣武区陶然亭桥北14路公交车站台,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为由,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
吴产娣被拘留的第二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又撤销行政拘留决定。随之而来的是一张由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劳教委”)开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教吴产娣1年。
有意思的是,“去北京反映情况”是在2009年6月,她被拘留却是在2010年7月。
也就是说,在事情发生1年之后,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她一年前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的车票,并跑到她家中将其拘留。
吴产娣后来获悉,在这1年之中,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被警方“突然想起来”,并被劳教的。
此前,一起去北京反映问题的朱玉妹和陆菊华也被劳教了,“简直如出一辙。”
说不清楚的案由
对于“没有购买车票”的说法,吴产娣声称:“我太冤枉了,我是被打击报复。”
另外两人也是大喊冤屈。她们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劳教委对她们进行了非法劳教。
吴产娣说,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陆菊华和朱玉妹在内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桥北等待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
她说,自己是最后一个上车的,刷了卡之后她就往后走,当时确实因为有人不买票,司机崔林和乘客发生了争执,司机拒不开车并报警。
吴产娣见状,还跟司机讲:“我刷了卡,你不能不开车啊,不能耽误我办事情。”由于司机不理会吴产娣,随后她亦拨打了110报警。
吴产娣在向记者讲述的同时,拿出了自己2008年6月份购买的北京市公交一卡通,她说,当时自己就是刷的这张卡,只需要4毛钱。
陆菊华同样跟记者出示了自己的公交一卡通,她说自己也刷了卡。
朱玉妹则没有一卡通,但她亦说:“我上车的时候,投了1元钱,司机应该看到的。否则我怎么上车?”
然而,三人的言辞并不被常州警方认同。
警方采信了唯一目击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的说法,崔林向警方指认了朱玉妹、陆菊华以及吴产娣,并声称她们“不购买车票”。
有意思的是,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调取的当日“报警记录”中显示,公交司机崔林于14:51:06报案,声称:“在自己车上有半车上访人员,要去中南海闹事,车子停在陶然亭桥北车站,他们没有统一服装,背着包,有上访材料,无横幅及标语,请民警来。”
同时,记者调取了14路公交车当日值班记录,记录中,值班人员陈起云写到:“14:50,14路车驾驶员崔林北行到陶然亭桥北时,10余名自称上访人员的人上车,要去中南海,崔林拉手刹报警。”
在这两份详实的记录中,司机崔林并未提及有人上车不买票。而报警原因及停车原因均不是“拒不购买车票”,而是“有上访人员”。
一个人的“孤证”
据案卷显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过去了90天之后,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陆菊华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认笔录,此时,崔林又辨认出了陆菊华。
此后,当时出警的北京天桥派出所两位民警杨金荣、曹永铜在接受常州警方询问时,却未能指认出是谁没有买票。
陆菊华的代理律师杨再明说:“时隔那么久,警察都指认不出来,一个公交车司机每天面对那么多乘客,竟然还能指认出来,这不符合常人的逻辑记忆规则。”
更耐人寻味的是,陆菊华及吴产娣曾要求警方调取刷卡记录,但却被告知:“时间已经过了很久,刷卡记录被冲掉了。”
14路公交车的摄像头,也被公交公司称为:“没有记录功能,只是司机观察上下乘客用的。”
由此,能够证明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没有买票的,仅有司机崔林一人的证言。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这是典型的“孤证”,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陆菊华、吴产娣、朱玉妹被劳教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教委及公安机关非法劳教。
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均判三人败诉。
陆菊华想不明白,她说:“司机崔林,我和他一句话都没说,他怎么就指认我不买票了?而且事发之后,我都没有见过他。”
吴产娣说:“我被一个空气人给指认了。”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但均遭拒绝。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经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这样的说法让朱玉妹的代理律师不能理解。他说:“此案争执较大,法院应该要求证人出庭,而且法院根本就没有送达出庭传票给证人崔林。”
崔林不仅没有出庭,这个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询问后,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自己曾经3次前往北京寻找崔林,均无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车队也说不上班了。”
无奈,律师郑建伟给崔林发短信,询问那天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崔林给他回短信:“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们,还有你们的公安机关别再打扰我的生活工作了。”
新快报记者日前专程前往北京再次寻找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在14路公交车调度站里,车队队长说:“崔林你找不到,他没上班。”
同为14路公交车的多位司机竟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谁是崔林?不知道啊。”
而谈及到更多关于2009年6月29日发生的事情,14路值班队长说,“一切都不清楚。”
此案唯一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销声匿迹了。
异地立案,“手伸得太长”?
除了指责公安机关采信“孤证”外,朱玉妹及律师等人还认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长”,非法“异地立案”,有滥用职权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从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经开始介入调查“常州上访人员6月29日扰乱14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事件”。
而这一问题成为日后法庭上非常有争议之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郑建伟和杨再明两位代理律师都认为,此案该由北京警方管辖,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长”,“其行为是在滥用职权”。朱玉妹的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而陆菊华和吴产娣的案件来源都是“上级交办”。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朱玉妹、陆菊华和吴产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看到,法院所采用的规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后半段中还写有:“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郑建伟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
记者采访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员表示:“北京警方都没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这样的说法遭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的斥责,他说:“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都是一样的。案件发生地北京都没有立案,常州警方怎么可以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
此外,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还质疑,在该案中,3人先后被拘留,随后撤销拘留,再劳教1年,“公安机关先拘留再劳教,有违法律‘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国内著名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也说:这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案例。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下达了行政拘留裁定,临近拘留期结束时,又撤销裁定,重新劳教。按照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劳动教养”是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而针对法院所说的“劳动教养”不属于行政处罚,李肖霖认为:“这是法院在狡辩,劳动教养实际上就是一种很严厉的处罚手段,不单单是教育手段。”如果公安机关说撤销之前的处罚,那么说明公安机关办案很不严肃,第一次处罚就是错误的。
“不上访,就不用劳教”
陆菊华的律师杨再明还说,这个案子从最初就有问题,是一起典型的人与人不平等的案件。
杨再明说这个话的原因是,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一共指认出4名不买票的人员,但最终警方仅劳教3人,另外一人从未被劳教。
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上车“没买票”。
孙洪康是崔林最早辨认出的“不买票人员”,但他却从未劳教过。
孙洪康的一句话或许直指该案的某种真相,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而记者获悉,在“不买票”事件发生后,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先后又曾前往北京反映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常州市公安局时,常州市公安局要求记者前往江苏省公安厅申请采访,记者拨打了江苏省公安厅宣传处赵处长电话,他说:“你这个采访,要上级批准,不批准,我们不能接受采访。”
新快报记者就常州警方到底能否异地立案,证人崔林的话到底能否采信,假设三人确实没有买票、劳教一年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家。
李肖霖:14路公交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李肖霖是国内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李肖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非常蹊跷,也令人产生了很多疑惑。”
他说,这是一起非常简单且很小的治安事件,却被当地公安转变成了一个冤假错案。
李肖霖告诉记者,作为公交车本身,它对于普通民众是不可以拒载的,除非乘客携带了危险品上车。
“你只要未证实乘客带有危险品,不可以拒载,如果公交车不载客,那么就是司机本身的问题。”李肖霖这样说。
与此同时,李肖霖甚至认为,如果司机根本就没有将乘客送到想要到的地方去,那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向乘客要钱。
也就是说,朱玉妹及陆菊华、吴产娣本身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开车。而且在其报警记录中的理由也并非他们没有交钱,而是因为发现有人上访。
他说:“所以北京警方没有立案,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常州警方以‘工作中发现’及‘上级交办’为由立案,是站不住脚的。”
李肖霖还批评北京市14路公交车司机搞人群歧视,他说:“从报警记录和值班记录中能看出,这个公交司机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共服务人员,搞人群歧视。”
他说,崔林实际上执行了这样一个行为,即上访人员不能坐车,这是一个明显的歧视行为。
“但是人家上访人员能够到北京来,他们显然是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的,其它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坐,凭什么你就不让人家坐了呢?别的车都没有搞这个歧视,你北京的14路公交你为什么搞特殊?”李肖霖这样质问。
最后,李肖霖说:“这些人最终并没有乘车到达目的地,公交公司根本没有理由收取他们的乘车费用。他们本身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袁裕来:不给车费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袁裕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公安执法有违《信访法》中对民众上访的规定。且劳教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对上访进行处罚。”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同时他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孤证不可以立案。考核在于,单一证据是不是足够强,如果够强,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够,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机崔林的证词,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认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对方没承认,就需要进一步商讨。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对质。”
沈岿:一元钱,不至于劳教一年
沈岿是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这点常州警方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说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则对于后期争议这么大的案件,两地警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可以确定哪里立案。”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而且,即便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劳教法规里面也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拒付公交车款进行处罚。即便是他们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拒付一元车票这样一个事情的处罚,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等,并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袁裕来也说:“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刘子瑜,《新快报》深度调查记者,山东卫视评论员。原文链接: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715846)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