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映虹:中国宪法的悖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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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    ● 程映虹     
  30年前,1982年,中国人大通过了新版宪法。那个宪法基本上就是现行宪法,虽然有过4次修正案,其基本条款和内容没有大的变化。
  这个宪法多年来已经被很多中国的宪法学者和其他人士批评过,要求真正按照现代国家民主共和原则从根本上修宪的呼声从来没有间断。实际生活中,可以说很少有人真的把它当回事,这不但是因为掌权的那个党本身就不遵从宪法上一切党派都要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而且因为这个宪法的很多内容都是空洞的政治教条,完全缺乏法律条文所必需的内容的明确和语言的规范,在社会现实中可以说是无所对照,无所依从,难有操作性。
  例如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如此。“工人阶级”是谁?“工农联盟”在哪里?“人民民主专政”又是什么?一句话中包含这么多泛泛的政治概念,而这些概念又完全是用意识形态的抽象话语来解释的。与其说这是宪法,不如说是意识形态的空中楼阁。任何人到中国社会里走一走,除了挂牌的官方机构,他能看到和接触体现这些概念的具体个人和社会现实吗?
  在这个“宪法”颁布30周年之际,对照中国社会30年来的变化,可以看到这个“根本大法”中的一个根本性的悖谬。
  宪法的第一条在上述条文下接着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就是说,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是重罪,不言而喻,罪犯要受到严惩。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个共产党自己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说清楚或者提供过一个让人感到有说服力的答案的问题,尤其是当人们把理论上的“社会主义”和社会现实做对照的时候。
  那么,这个问题就是无解的天问了吗?其实不然。在宪法的特定语境下,答案意外地简单,人们甚至并不需要对“社会主义”这个东西有起码的理论概念。
  相信没有人会不同意这个道理:一个宪法或者法律规定某个制度不容侵犯,其依据总是这个制度的当下状况,是它的“现在式”,而不可能是它的“过去式”,也不可能是它的“将来式”。法律不可能保护一个已经不存在的制度,也不可能捍卫一个还没有变成现实的制度。
  这就是说,1982年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制度就是当时制定的宪法上那个不容被破坏的“社会主义”。今天这个条款法律上依然有效。但人们都知道,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所有制成分和财富的分配自那时起可以说是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例如,1982年的制度下人们很难想象“董事长”和“总经理”会和“党委书记”由同一人兼任,“股份”“红包”等等会和为共产主义奋斗而上缴的神圣的“党费”并列在收支单上。这些当年的“超现实”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是每天的现实。   
  在这个意义上,1982年的那个“社会主义制度”30年来已经被破坏得千疮百孔,体无完肤了。
  如果宪法真是如此神圣,那么是谁破坏了那个“社会主义制度”而必须受到严惩呢?
  有人一定会说:我们当时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并不全面,“社会主义”也是随着我们的认识和实践,尤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麽,邓小平不是早就这么说了吗?
  这就等于承认把一个自己还说不清楚的东西放在宪法第一条去保卫,不用说这是荒谬的。而这个说法更大的问题是把宪法所要保卫的那个东西的状态和定义看作是永恒的现在进行时,30年来一直在变,现在在变,将来还要变,永远不会固定。这样的宪法,能赢得人们的认可和尊重吗?
  在同样的意义上,“改革”改了三十年,比它要改的那个制度(1949-1978年的中国)的寿命还要长,而且据说其“攻坚”阶段还没有到来。这还能叫“改革”吗?这样把“改革”当家常日子过,哪里还会有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
  其实,如此规定一个虚无缥缈始终处于进行时状态的制度“不容侵犯”,在实践上也就是为随心所欲地解释一切,侵犯一切,破坏一切和粉饰一切打开了大门。只要话语权牢牢地掌握在你手里,你做的一切颠来倒去都可以是“社会主义”。30年来中国所发生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如此。(来源:《纵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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