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烨
8月28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通过官方微博首次就自去年起在新浪微博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发起“随手拍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发表意见后,网上迅速分为成两个阵营,一个阵营是支持随手拍活动的,一个阵营是反对随手拍活动的。反对随手拍活动的理由我罗列一下,大概有四条:1、随手拍活动侵犯了拍摄对象的肖像权;2、随手拍活动侵犯了拍摄对象的隐私权;3、随手拍活动对拍摄对象不够尊重,有违拍摄伦理;4、随手拍活动毫无成果,被拍的基本没有被拐儿童。这些反对随手拍活动的理由先放一边,我想说一下我为什么支持随手拍活动。
一、公共场所不应禁止拍摄是随手拍活动的法理基础
“法不禁止即自由”大家都是熟知的,公共场所不应禁止拍摄就是这一法谚的延伸。记得今年年初的时候香港D&G门前禁止香港市民拍摄,引起香港市民的愤怒,2012年1月9日大批香港市民聚集在香港D&G门前抗议示威,香港市民为之争取的就是在“公共场所不应禁止拍摄”这一基本权利。
当2012年3月28日罗永浩在公共场所追着方舟子、彭剑拍摄的时候,彭剑说:“你凭什么(可以拍我)?”罗永浩的回答是:“公共场所可以随便拍,你不回答你走人,对吧,你不可以禁止他拍摄,你不律师吗?”这个场景就是“公共场所不应禁止拍摄”这一权利的实际运用,我记得这段视频罗永浩在网上发布之后,当时网友都是叫好的,开心的跟过年一样。
在公共场所拍拍D&G、方舟子可以,而拍乞丐是不是就不行了呢? 我对此的看法是,在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被拍摄的对象,包括乞丐在内,进入公共场所就要有被不特定的人拍摄到的心理准备,只要拍摄者采用正常的拍摄方式,并无不妥之处,中国法律不予以禁止。进一步说,在此问题上富人不应有特权,穷人也不该被豁免,在公共场所是否能够成为被拍摄的对象不应以财富的多少进行划分,乞丐并不会受到特别保护而能免于在公共场所被拍摄。那些认为随手拍活动拍的都是穷人,而不拍富人、不拍官员的质疑实际上走的是“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路子,逻辑上不能自洽。
二、随手拍活动是公民社会组织化的新思路
随手拍活动通过“随手拍摄”这种低成本、可复制、易传播、无风险的行为方式将全国范围的社会资源大规模的组织动员起来,这是一种社会组织化的新思路,这一点我就不具体分析了,不然就敏感了。对社会组织化问题感兴趣的,可以看笑蜀最近的几篇长微博,另外,自然之友的梁晓燕女士是社会组织化建设的专家,最近Co-China请她讲了两场,优酷上有视频,大家可以自己找来看,一定有收获的。
三、随手拍活动的真正成果是引起公众对被拐儿童问题的关注
公安部质疑于建嵘的随手拍活动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被拍的基本没有被拐儿童”,以此认为随手拍活动的实际效果并不好。首先解救被拐儿童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随手拍活动只是帮助公安部门更好的工作,提供信息,起辅助作用,公益性质的活动,公安部从拍摄到具体多少个被拐儿童,使之得到解救的角度,对随手拍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是不合适的。
在随手拍活动出现以前,如何将孩子致残后乞讨谋利这种事一般人最多见到的只是各个城市当中的个案,具体这种事情在中国是个怎么样的景象,并没有多少人知道。翻看一下历史,《明律》规定有:“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清律》将“采生折割”列入“十恶”第五“不道”中,犯者凌迟处死,不可赦免。这里所说的“采生折割”指的就是将拐骗来的孩童人为致残的行为,《明律》、《清律》当中俱有规定,说明当时这种现象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严重到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随手拍活动短时间内高密度的展示全国各地残疾乞讨儿童的照片,使人们意识到这种“采生折割”当下仍然普遍存在,是个口口相传的行当。
在通过对比随手拍活动当中全国网友从各地拍摄来的残疾乞讨儿童的照片大家惊人的发现,有很多残疾绝对不是意外事故或者是病理原因能够形成的,明显是人为造成的,比如四肢以不可理解的形状弯曲是残疾乞讨儿童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发现的残疾乞讨儿童腿部所呈现的残疾症状有高度的相似性,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愤怒。
随手拍活动所展示的照片具有强大的视觉冲击力,使得拐卖儿童问题迅速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手拍活动持续到现在这种“采生折割”的现象见得越来越少了,说明从事这个行当的人意识到社会已经不能容忍这种现象公然的存在,而有所收敛,这才是随手拍活动的价值所在。我更多担心的是那些被拍摄到的被致残的孩子有些可能已经不在了,或是被卖到一些不法厂矿里去了。
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类似随手拍这样的活动会在网上开展,虽然我是支持这些活动的,但对于随手拍活动的瑕疵我也不回避,有些不适当的拍摄确实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够尊重,但这只是个案,并不能否定随手拍活动的价值和意义。在此希望每一位参与随手拍活动的朋友能在这方面有清醒的认识。
2012年8月31日首发于本人博客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c5b1df0101ad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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