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政府履行公約人權責任 立法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
香港人權監察新聞稿 2012年11月10日
香港人權監察趁今日舉行「同志是敢的」遊行,促請政府正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備受歧視的情況,履行國際人權公約責任,展開性傾向歧視立法,以保障性小眾的基本人權。
香港人權監察對日前立法會否決何秀蘭議員所提「同志平權」議案感到遺憾。議案要求卑微,只不過是「促請政府盡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政府卻表明無意展開諮詢,而立法會連展開諮詢也否決。人權監察批評政府以及立法會部份議員欠缺人權識見及承擔。
其中有論者指社會未有共識,推出公眾諮詢會引起社會爭議。人權監察重申,人權基本保障不應訴諸社會共識、文化、宗教或價值觀等,亦不應藉此維護歧視,否定和剝奪小眾平等機會的基本權利。在民主社會中,更須尊重和保障小眾權利,否則只會造成「多數人的暴政」。
亦有論者擔心性傾向歧視條例將會損害言論自由。人權監察提醒,若要限制言論自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是須經明確法律規定,為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有必要才限制。限制言論自由亦須被證明為合理和合乎比例,而且是為了達至上述民主社會所必需的合法目的。而現時香港的四條反歧視條例,例如《性別歧視條例》,所規管的只是騷擾、中傷言論,包括煽動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並無不當剝奪言論自由。若如此限制也屬無理限制言論自由,則任何反歧視條例也不應訂定,現存的四條反歧視條例也應廢除。
人人平等,免受歧視是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核心原則和價值,是基本人權。《基本法》訂明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都有明確的條文訂明人人平等享有公約確認的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等,當中聯合國解釋性別包括性傾向。[1] 香港終審法院亦有採納該解釋。[2] 以公約為藍本訂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保障人人平等享受權利。多個聯合國公約機構的審議香港的結論都建議香港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人權監察促請政府履行公約責任,盡快就性傾向歧視條例展開立法。
《完》
註釋:
[1] Nicholas Toonen v Australia, 50th Sess., Communication No. 488/1992, CCPR/C/50/D/488/1992, April 4, 1994, para 8.7. Young v Australia, Communication No. 941/2000, CCPR/C/78/D/941/2000, September 18, 2003; X v Columbia, Communication No. 1361/2005, CCPR/C/89/D/1361/2005, May 14, 2007.
[2] Leung T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5] 3 HKC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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