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
维权网中国选举观察工作室
20121210发布
一、中国大陆的基层人大选举和民间的独立参选
1.人民代表大会和选举体制
2.民间独立参选的历程
320112012年基层人大选举的社会背景
二、民间独立参选和官方打压
1.独立参选遍地起
2.独立参选人的诉求:维权和民主
3.施压、刁难、打击和操纵——当局打压独立参选人的28种手段
三、中共选举法的本质
四、总结和前瞻
附录:选举案例
1.北京的联合参选团
2.广东的李碧云“破坏选举案”
3.贵州人权研讨会的独立参选活动
4.成都的独立参选和选举乱象
5.邯郸独立参选人田奇庄起诉违法选举

三、中共选举法的本质
2011——2012年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状况,反映出在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是根本没有民主的。它搞的所谓选举,不过是要装潢一个民主的门面,欺骗世人。而它所制定的选举法,为其操控选举提供了法律保证。它的选举法不是要发扬民主,相反恰恰是要扼杀民主。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所依据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深入分析这部法律,就会发现,它在根本上不是一部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却为当局操控选举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提供了各种方便的条件和机会。
从立法目的上来说,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该是选举法的根本立法目的,但这一选举法的灵魂,却在现行选举法中被立法者忽略和缺漏了。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灵魂,通常表述在法律的第一条中,说明这部法律是用来干什么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有意识制定的”, “立法者首先有了明确的立法目的。才能着手具体的立法活动,使整个立法活动围绕立法目的展开”。所以,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就会体现在它的制定和实施中,而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状况,也直接反映了它的立法目的。
中国现行《选举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它又是如何规定的呢?《选举法》的第一条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个条文是做了缺漏的,它没有说明是根据宪法什么,简单的说根据宪法没有意义,因为所有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因此,可以说中国选举立法的目的并不明确。实际上,中国选举立法的目的在于落实现行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而在政治和法律上实现宪法第二条人民主权的规定。
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表面上看来好像是一个抽象的目的,但它却是一个统揽整部法律的灵魂,一切不利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原则和法律规范都应当被修改或抛弃。立法目的模糊的法律,就好象一个发昏的人,没了灵魂。当前选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如选区划分的随意、“戴帽”选举、“暗箱操作”等,固然是具体的选举法律规范导致的,但是,一部没有明确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思想的法律,怎么可能不出现这些情况呢?
选举法立法目的的缺漏,表明立法者根本无意于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从法律原则上来说,真正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竞争、公开等等,在现行选举法中都是缺漏的。
在法的内在结构中,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范,当法律规范有缺漏和冲突时,可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因此,法律原则在法律结构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在选举法的总则中。
选举的要义在于政治参与和选贤与能,是人民通过投票的方式来选择他们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活动,只有存在竞争才能保证选举的使命得以实现,竞争是选举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选举。所以,竞争选举是选举法的第一原则。
但在现行《选举法》的立法和修改中,不仅回避了竞争选举原则,而且有意的对竞争进行限制,所谓竞选仅限于差额和等额选举的徘徊。由于缺乏竞争,选举中对候选人的介绍和投票就流于形式。人大代表的当选,不取决于选民,而取决于掌权者的意志,因此他们对上负责而对下不负责。这些“人大代表”根本不代表人民。
在现行《选举法》的总则中,也没有对选举公开原则的规定。
公开是公正的前提,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没有公开性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在民主国家的选举中,通过媒体的传播,选民们只需坐在家中,就可以看到每一位候选人的音容笑貌、举止风度,候选人的身世、经历、家庭情况甚至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否和谐,全部成了大家的自由谈资。实际上,在信息网络发达的今天,选举公开并不是技术层面做不到的事,而是愿意不愿意做的问题。在中国大陆,选举法总则在选举公开问题上的回避,不能不说是当局者的有意为之。
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方面,现行选举法对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落实,制造了极大的现实障碍和不便,从而限制了上亿流动人口真正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方面,由于当局对选区划分的操纵,在各地基层人大选举中,常常出现人数少的选区比人数多的选区分配了更多代表名额的情况,所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实际上是不平等的。但无论多少,他们实际上都不真正代表选民。
现行《选举法》中也没有对秘密投票的规定,只在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但是,无记名投票不等于秘密投票,因为秘密投票包括秘密写票和投票两个方面,而在现行选举法中并没有对秘密写票间的规定。
《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法立法目的的具体化和法律分解,从以上对现行选举法的分析可见,在一党专政体制下,当局并无意于使公民真正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在法律结构上的重大缺漏,表明了当局为操纵选举留下空间的意图。
中共现行选举法的结构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从这个结构中可以看出:
其一,在选举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选举组织机构没有被单列。选举组织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它除了享有一定的权力外,还有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缺乏规范,使得选举法中对选民义务规定有余,对其它法律主体义务规定不足。
其二,没有选举争议解决的机制。选举争议的解决显然不限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难以发挥作用的申诉,选民对于选举争议应当还有权提起诉讼,而关于诉讼的程序除去选举法第28条选民资格诉讼的规定外,其它诉讼在中共选举法中没有依据。
其三,把选举程序仅限于投票计票环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仅是投票权,还包括选举参与权、推荐权和被推荐权、选举监督权和选举救济权等。所以,选举的程序,从选民登记和选区划分时就开始了。把选举程序限于投票计票是现行选举法的重大缺陷,它使得一些地方把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仅看作是投票权。
中共《选举法》在选举程序上的问题,为当局操纵选举提供了各种方便的条件和机会。
选举程序是《选举法》原则的具体化,一个选举程序不严密的法律最终可能使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形同虚设,实现不了选举法的立法目的。中共选举法在选举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规则、投票计票、选举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重大缺漏,从而为当局操纵选举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选举组织。选举组织主持选举活动的进行,是选举过程中最重要的组织机关,中共选举法却没有专章单列,仅在总则中用第七条一个条文规定。关于选举组织的产生、组成、权力和义务,是否应该中立和回避等,都缺乏规范。在一些地方,选举委员会成员直接当选为人大代表。
选区划分。选区划分是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被一般选民所忽视的。中共选举法仅在第五章用两个条文简单表达。现实选举中选区划分的随意性非常严重。在一些地方纯粹是为了保证当地中共官员当选而划分选区,例如1998年的“广东省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案”当时,在广东南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中,市委办和市纪委、监察局、档案局四个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分了3个代表,市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当选。市政府办与7个公司划为一个选区,正副市长当选。市长助理为了避免与市长同一个选区,而分在其主管的局系统当选。其中市委办选区只148名选民,选出3名代表,另一主要为公司企业的选区2168个选民,才分配代表一名,二者相差为43倍。这远比以前法律规定的城镇与农村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悬殊得多,但因为其隐蔽而没有受到重视。选区划分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实现,而中共选举法的修改完全无视选举实践中的这些混乱状况。
选民登记。中共选举法对选民登记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有第六章三个条文。各地的选举实践基本上是按照该地选举委员会的“办法”来进行的,操作并不一致。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人口变动很大,现行选举法规定的选民登记方法,使错登漏登的现象非常突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种权利,由选民主动决定是否行使,采取自愿登记的方法有助解决目前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有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问题,也给流动人口选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
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选民对选举意见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最易被暗箱操作的地方。选举法的修改是在直接选举中增加了预选程序。对照修改,可以发现,候选人的产生去掉了选民最厌恶的“反复酝酿”,保留了“讨论协商”。但“讨论协商”与“反复酝酿”,有什么本质区别呢?而由于预选不是必定程序,如何确定多数选民意见仍然是模糊的。实际上,中共选举法中候选人提名问题不止于此,对于候选人的资格、候选人提名的方式等方面都缺乏规范。
竞选规则。中共选举法不仅未把竞争选举当作选举法的法律原则,在法律规范中也回避竞争问题。和竞争略有一点关系的就是,允许“介绍”候选人,而且介绍的范围限制于“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后来在选举法的修改中增加了一个“见面”,也就是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的“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这只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面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拉票”、有组织的竞选、发放宣传材料、筹措选举经费等,现行选举法都没有明确认可或否定,而在现实中则是一律打压。
投票计票。中共选举法对投票计票的规定也十分简单,没有制度性的保证秘密写票和秘密投票。由于一些选民对选区划分和候选人的提名有意见,投票在他们看来只是一个形式。在选举实践中,大部分选民的写票都是公开的,甚至互相商量。其实,秘密投票原则的要求并不高,就是设立一个秘密写票间,而中共选举法对此没有规定。
选举争议解决。在选举过程中,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选举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而中共选举法专章却只有一个条文规定“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这种立法思路更多强调的是对法律责任的追究,而不是选举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如何介入选举争议,没有程序性的规定。
从以上对中共现行选举法的分析可见,中共选举法的主要功能,实际上并不是要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是要为当局操纵选举、使选举结果符合当局的意志,创造空间和条件,使选举流于形式,为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装潢一个民主的门面。
四、总结和前瞻
2011——2012年全国基层人大选举中独立参选的态势,是对中共现行人大和选举体制的一次前所未有的冲击,由此出现的严厉打压和激烈冲突在所难免。但这恰恰表明,以前习以为常的东西正在遭到质疑,民众越来越不甘于自己的政治权利被漠视,越来越不能忍受命运被当局者摆布的现实,他们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斗争,来改变体制的惯性。
在这次选举中,独立参选人的规模和声势比以往有巨大的突破,独立参选人的表现是具有勇气和智慧的,失利的原因并非他们做的不好。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选民总体上还是沉默的大多数,整个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教育仍然远远不够。我们在前文说到,中共选举法的本质不是要真正发扬民主,而是为其操纵选举提供条件和便利。但正是因为多数选民的沉默和麻木,中共的这些措施才能行得通。毕竟,专制者的打压是必然的,不可能期望他们会自觉的放下屠刀。
对于官方操纵的“走过场”选举,民众表现出冷漠和厌选情绪,官方需要努力动员乃至利诱来达到法定的投票率。民众对官办选举的消极态度,是自然和正常的反应,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对真正民主选举的态度。实际上,民众对政治问题,尤其是关系到其切身利益的问题,是有极大兴趣的,并能够表达出自己的意见。所以,民众的政治冷漠只是表象,是在官方压制环境下的一种反应,而一旦政治空间开放,民众将会表现出极大的政治热情,对能够影响和关系到其利益的民主选举,民众将会积极投入。
另一方面,真正的民主选举,本身就是一种对人们民主素质的训练。只有经过经常性的民主选举的洗礼,才能培育出健康的社会民主环境。真正的民主选举在当今中国还不存在,但在不远的未来,我们必将面临这个课题。可以预见的是,在民主选举的初期,必然出现各种乱象。而我们现在就应为民主选举的到来和将会出现的问题,做好准备。
第一,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培育社会民主意识,在社会上普及民主选举的知识,使更多的独立参选人和独立选民涌现出来,为民主选举培育群众基础。
第二,推动整个社会环境的自由开放,尤其是致力于破除言禁和党禁,实现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因为,虽然选举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领域,但没有整个制度环境的保证,选举不可能是民主和良性的。在现行的中共一党专政体制下,不可能有自由、公正的选举,不可能有真正民主的选举。整个制度环境是必须要改变的,在现行体制下是不可能开出民主之花的。
第三,推动独立参选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目前,独立参选人大多是单兵作战,很容易被压制住。我们应促进独立参选人的相互声援,走向联合,以增强抵抗当局打压的意志和能力。
第四,研究民主社会的选举经验,尤其是美国、印度、台湾的民主选举经验。美国是民主选举历史最悠久、经验最丰富、民主建设最卓有成效的民主国家,其民主选举经验最需要借鉴;印度人口众多,国情与中国有相似之处,它的选举组织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台湾是中国已经实现了民主的地区,它的选举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直接的参考。
本次选举中独立参选人的受挫是暂时的,是前进道路上的曲折,我们不须沮丧气馁。如果没有这些困难和曲折,还要民主派干什么?
中国的民主进程,必然是在民众的觉醒和斗争中前行。
附录:选举案例
1.北京的联合参选团
北京是独立参选人数量最多、来源阶层最广泛、造成的声势和影响最大的地区,也是独立参选遭到的压制最广泛、最集中的地区。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有上百人曾宣布参选,一些人曾成为初步候选人,但无人成为官方“酝酿协商”后的正式候选人,即使独立参选人有很高的民意支持,也没有公开的独立参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北京的独立参选,基本上可以反映全国的一般面貌。
北京的独立参选人,来自于广泛的社会阶层,有野靖环、韩颖等拆迁居民维权代表,有乔木、仝宗锦、吴青、张映伟、吴丹红等大学教师,有张凯、李刚等律师,有熊伟、姚博、徐春柳、程海、项立刚、毛建生等媒体人,有大学生如张诗羽、黄浩明、李昊辰、刘超、刘若晴、方洋等,有作家柳红、许多余,有公民维权人士许志永,有公司职员如常玮平、林毅竟,有公务员蔡振华,有娱乐界人士如程钰婷(模特)、崔文璐(娱评人),有自由职业者如朱奇、吕祎星。
在北京的独立参选人中,有一些是维权人士。他们在政府拆迁、征地中利益遭到侵害,而坚持不妥协,多年上访维权。为了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他们走上了独立参选之路。
这些维权者由于共同的利益诉求,而走到一起。其中,韩颖、野靖春、杨凌云、刘秀贞、刘素民、张善根、郑威、庞银平、王秀珍、吴丽红、周秀玲、野靖环、湛江等13位维权代表,组成了一个联合参选团。后来,又出现了一个由上访维权者组成的联合参选团,包括邵黎华、孙宝妹、赵淑英、茹淑美、马景雪、李素玲、刘敬儒、王学勤、王凤仙、李立荣等10人,他们被称为第二联合参选团。在选举中,这些民众维权者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联合参选人大代表宣言
我们是北京的普通公民,是长期坚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努力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人。长期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深深感到普通公民与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难处,我们非常希望能够找到人大代表帮助我们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无法找到替普通公民、替弱势群体说话的人大代表。
2011年秋季,5年一次的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就要开始了,我们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我们要当人大代表,要让街坊四邻的老人、孩子,让所有的人随时找到我们,我们要替老百姓说话!
我们拥护宪法,我们追求公平、正义、平等、自由,我们以自己参加选举的实际行动,落实《选举法》。
我们这些公民参选人向您伸出负责的手,请您将选票投给我们,让我们在代表的岗位上为您服务!
如果您想支持我们这些参选人,请在本区内征集签名或候选人提名时做我们的推荐人或附议人。如果我们因故没有被列为正式候选人,请您在本区内正式投票时将选票上您不了解的候选人全部划掉,把我们这些公民参选人的姓名填写在选票上的“另选他人”栏中,请注意,同音字、错别字将导致选票作废。
请记住我们的名字。
人大代表公民参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