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彦森:网络公共领域研究中的“哈贝马斯依赖”现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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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依赖   
郭彦森  

  
  在目前理论界有关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中,存在着明显的“哈贝马斯依赖”现象,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参照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解释,类推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缺乏对其在现实生活中所指对象和内外部边界的明确认识,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理解陷入抽象。第二,依据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断言网络公共领域更加体现了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把网络公共领域理想化,不能解释网络公共领域中相互矛盾的现象。第三,沿袭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批判”、“抗争”视角,不仅没有意识到其局限性,而且夸大其政治功能,对党和政府积极为网民政治参与搭建网络平台、现实生活中邀请网民共商大计等所作的努力及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反思的目的不仅在于“批判”,更重要的是通过反思就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研究目的等达成共识,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发挥理论研究资政为民的应有价值。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及实质
  
  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解释,一般是参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然后类推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体现在语言表述上即除了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空间”一词替换成“网络空间”以外,其他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完全相同。大多认为(不同学者的具体表述略有差异),网络公共领域即公众(或公民、网民)在网络空间自由集聚、自由讨论共同利益问题,意见汇聚而形成的公共舆论。简单地说,网络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舆论领域。乍一看,这一解释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问题颇多,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公共领域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指对象不明确,内外部边界不清晰。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领域所指的对象非常明确,内外部边界也非常清晰。就外部边界而言,他指出:“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讲,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开来。”“公共领域只限于公共权力机关。”“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以,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1](P35)又说:“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了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1](P23)准确理解上述思想,哈贝马斯所说的“社会”、“市民社会”、“私人领域”实际上指的是“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1](1990年版序言P29)因此,公共领域就是介于国家和社会,或者说政治和经济之间的领域,其具体内容(或舆论所指对象)即经济领域中私人之间的共同利益问题。这一问题私人不能解决,需要国家出面协调,同时又必须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不能造成对私人领域的干预,确保政治权力的“公共性”以及决策程序的“公开性”[2](P128-129)。因此,就需要“由私人组成的公众”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讨论,由此形成一个特殊的领域即公共舆论领域。
  就内部边界而言,根据公共领域的内容,哈贝马斯区分了代表型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然后又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政治公共领域区分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平民公共领域。在内外部边界严格区分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明确指出,他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从18和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来阐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1](1990年版序言P2)。或者说“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和功能,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与发展”[1](初版序言P2)。这也就是说,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非抽象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而是特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是“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私人”也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公民”或任何一个人,而是特指有产者,并且“只有有产者可以组成一个‘公众’”[1](P59,94-96)。“批判”、“讨论”的内容也不是抽象意义的共同利益,而是特指“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原则等问题”[1](P33),即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的利益可以说”就是“普遍利益”[1](P96)。参与目的是“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1](P35)。因此,哈贝马斯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1](P32),由此可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实质即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共同利益的公共舆论。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涵义的解释,至多是指出了网络公共领域与现实公共领域之间的媒介不同,即网络公共领域发生在网络空间,至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性质等问题,则没有提供具体、清楚、明白的信息。正因为离开了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基础,结果是把哈贝马斯所说的具有确切内容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演绎为抽象的公共领域。因此,要准理理解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就不能局限于网络,而必须透过网络回到现实生活中,对其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
  要确定现实生活中公共领域的外部边界,哈贝马斯基于国家和社会即政治和经济二分法的分析框架已不能解释现代社会。现代社会除了国家即政治领域、公共领域,社会即经济领域、私人领域之外,又产生了两个新的领域:一是由文化商业化催生的文化产业领域,二是民间组织即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领域。在1990年版序言中,哈贝马斯注意到“市民社会”一词的涵义已经与近代不同:“它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1](P28)这即是说,现代社会应区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私人五个领域,那么,此时的公共领域就不是只有一个,而是多个,比较清晰的有:介于政治和经济之间的公共领域;介于政府、资本和劳动三者之间的公共领域;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公共领域。
  就内部边界而言,现在的公共领域也不能像哈贝马斯那样区分为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平民公共领域,应该依据其内容分得更细。如,政治公共领域、经济公共领域、文化公共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兴趣爱好者公共领域等。也可根据不同主体在网络舆论场中的话语权进行区分,如,官方网络舆论场、草根网络舆论场、精英网络舆论场、大众网络舆论场等。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说:“公共领域是最重要的,但是它难以与其他领域完全区分开,因为它包含了一系列的组织形式。至少有五种自愿性组织在公共领域里活动,它们是:政党、利益团体、福利组织、社会运动和宗教团体。”[3](P14)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公共领域既不是资产阶级的,也不是平民的,更不是抽象意义上由个人或公民组成的公众的,而是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或价值诉求的舆论场。
  在以上区分内外部边界的基础上,需要的是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笼统地把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总体性问题来研究,就不能解释网络公共领域中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也说明,靠简单套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概念,照葫芦画瓢,只能是知其表而不知其里,不能揭示网络公共领域的实质。
  
  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期望与现实落差
  
  依据哈贝马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基本特征的认识,普遍存在着理想化的倾向,认为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更加广泛,更具有“公众”代表性;匿名登录的方式更有利于发挥批判精神,体现公共领域的本质要求;互联网即时互动的交往方式更有利于短时间内形成强大舆论。总之,网络公共领域更加体现了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这种认识有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公众”的认识理想化。“由私人组成的公众”是公共领域的主体和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其具体指的就是有财产、有教养的资产阶级,并从人性、人的自律精神、人的双重角色等方面,对资产阶级为什么具有批判精神、能够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进行了论证。这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假设,否认了资产阶级逐利本性为恶的可能性。然而,我们目前的理论研究不仅没有纠正这一偏失,反而把它更理想化,即人为设定一些理想化的标准,然后拿网络公共领域中符合这些标准的人和事等大肆渲染,以此确定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而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和事等则有意淡化。如对“公众”的认识,熊光清认为,是“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讨论”[4]。杜俊飞认为,是“有良好公民素养的公民群体。成为公民的条件是有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宽容意识”[5]。然而,这只是“公众”人格特征中理想的一面,“公众”作为“现实的人”不理想的一面被人为遮蔽了。事实上,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主体具有复杂性和矛盾性,他们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既有批判精神,也存在群体极化[1];既有一定公民意识,也内心充满仇恨情绪;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矛盾。另外,网络舆论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真实的民意,确实值得研究。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网民指的是“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6](P7)。网民的年龄结构是,10-19岁的占26.7%,20-29岁的占29.8%,30-39岁的占25.7%,40-49岁的占11.4%,10岁以下50岁以上的占比都不超过4%[6](P15)。学历结构是,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8.5%,初中学历占35.7%,高中学历占33.3%,大专学历的占10.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1.9%[6](P15)。职业结构是,“学生仍然是网民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30.2%,其次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比为16.0%。企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占网民的0.8%,中层管理人员占3.2%,一般职员占9.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领导干部和一般职员分别占整体网民的0.7%和5.2%。另外,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为8.3%”[6](P15)。城乡结构是,城镇网民占73.5%,农村占26.5%[6](P17)。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网民以少年和青年为主,40岁以下占85.9%;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高中以下学历的合计占87.5%,且以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企业公司中一般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四者合计占64.4%,且多工作、学习、生活在城镇。虽然不能否认他们在网络空间意思表达的真实性,也不能否认他们与中国最大的两个群体——农民和农民工之间的天然联系,但可以肯定地说,他们也不能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理想化只是作者内心的美好期望,不能代替不理想的、矛盾的现实。正如有学者分析的那样:“目前中国网民大多数还未具备成熟的‘公众精神’和足够‘理性’的批判意识。网民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只是出于热情、正义和责任心,但大多缺乏批判精神和理性思维,往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就妄下断言,轻易评论,甚至肆意抨击,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7]  第二,对网络空间作用的认识理想化。网络空间是形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必要媒介,具有现实公共空间和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传统媒体信息资源垄断、信息发布严格把关、关注点与百姓有距离、文风作风“八股”以及现实政治生活中知情权得不到落实,利益表达通道狭窄、梗阻,公众政治参与形式化,群众监督虚无化等情况下,互联网的出现无疑为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形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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