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上有位网友声称我们今天:“没有法制,有的只是法治。其实那法不是法律,乃是办法,治的却是异己之人!”我的一位朋友在微博上亦持类似看法:“怎么都说法治法治,是法制呀,没有真正法的制度,越治越可怕。”对这种看法笔者不敢赞同,回了一贴:“法治比法制更重要。法治相对人治而言,是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制则是法的制度,但这里的法完全可以是工具层面上的法(rule by law),它只是权力者统治手段的制度化。比如法家也有法制,但不可能有法治。” 其后,一位朋友又跟上一句:“无论法制还是法治,核心是法,法的制定,授权,解释,维护”,于是话题从法治或法制又转移到法本身上。
法治与法制,前者是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后者则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查我手上1983年由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其词条有“法治”而无“法制”。复查由邓正来主编并于2002年出版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也是没有“法制”词条而有“法治”词条。那么,到底什么是法治呢,请看《牛津法律大辞典》的释义:“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
此一释义很明确,法,作为某些原则,具有至上性,任何权力或权威都须对其服从而不得与其相违。这些权威通常是指政府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换言之,法治的意思不是指政府在统治这个国家,统治这个国家的是高于政府的法(基本原则),这是“rule of law”的本义,即法的统治。至于政府,只是按照这个最高法对社会进行各司其职的管理而已。它固然也有统治权,但,是一种有限统治权,限制它的便是高于它的法。不用说,这个法是也只能是宪法。至于后位朋友担心,无论法治还是法制,关键还要看是什么法,因而法的制定便尤为重要。但在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语境中,这种担心其实多余。牛津的法治概念很清楚,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它的价值本位是个人及其权利。此即法治的法,无论宪法还是下位法,其制定都是出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据以限制拥有各种权力因而又最易使权利受其侵害的政府。
和法治对应的概念是“人治”。尽管法治的诞生是一个历史的漫长过程,但从逻辑上讲,法治出现以前的社会形态便是人治。法治和人治的区别,用托马斯·潘恩《常识》中的表述更清楚:“让我们为宪章加冕;从而使世人都知道,……北美的法律就是国王,正如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法律就是国王,是法治拟人化的表述。相应地,国王便是法律,则是人治的一种比喻,它的统治形态是统治者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这里,统治者的意志便是法,借用传统的语言,即“王法”。相对于法治而言,任何形态的人治都是专制,它可能很古老,如中国法家政治下的皇权;也可能很现代,如苏式布尔什维克的党权。
至于法制一词,虽不见载于牛津等词典,日常语用中我们却常见。但问题在于,与法治之法相比,法制的法,语义不彰,或者说,它比较含混。法制是指法的制度,可是,宪法如果可以成为制度,王法也可以制度化啊。事实上,中国先秦法家做的工作,就是使统治者的意志制度化而非朝三暮四或朝令夕改,因为后者本身就不利于统治。如《商君书·君臣》曰:“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这样的法或法制显然不是保护民众的权利,而是用来统治民众的。这是一个对比,法治的法是对权力的限制,这里法制的法正好颠倒,是对权利的禁限。对权利禁限而非保护的法,不是“rule of law”而是“rule by law”。《管子·任法》云:“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法不过是作为“生法者”亦即不受法制约的君,用以(by)统治民的工具,而民只能“法于法”亦即为法所统治。这不独先秦,自古而今,任何一种类型的人治或专制,都是以一种制度化的形态即法制形态存在着的。
由此可见,从现代法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法治与法制针对我们今天的政治改革,谁更明确、更精准,业已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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