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治: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领袖、群众与社会矛盾
摘要: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处理好领袖与群众、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领袖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这要求党组织进一步强化民众在选举中的作用,扩大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影响力,听取人民群众对党内选举工作的意见。领袖们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的激化,这就要求领袖们必须具有崇高的使命感、平常的功名心和强烈的责任意识。领袖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这要求领袖在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与群众的相互沟通机制,健全人民群众的权利与利益表达机制,逐步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完善社会管理和矛盾化解机制。
关键词:领袖; 群众; 党政主要负责人; 社会矛盾; 权力观; 群众观
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一些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的不稳定。对此,中央及各级政府采取了各种解决措施,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处理好领袖与群众、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并由此导致了一些干部思想观念淡薄、理论认识模糊及政府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因此,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就需要我们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理论,加强体制与机制建设,处理好领袖与群众、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也就要求领袖们应当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群众观。
一
“领袖”是一个使用比较广泛但内涵和外延又相当模糊的概念,一般而言,它可以界定为国家、政府、政党以及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的领军人物。但本文拟借用美国著名学者伯恩斯在其《领袖论》一书中所使用的“政府领袖”的概念,以政治领袖为主要研究对象,但又以广义的领袖为视角,即不局限于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而是广泛涉及中央和各地方、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
领袖们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他们依据法律组建政府、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成为国家的统治者、领导者,成为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领袖”。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也是国家与社会的主人,从西方学者的“主权在民”到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国家观都承认这一点。洛克在其著名的《政府论》中指出,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所有者和“委托人”,他们把国家权力“委托”给国家领导者,但这种委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撤销”并归还“委托人”,“由他们重新交付给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安全和保障的人”[1]。领袖们是人民群众选出的“代理人”,他们代表人民所以才拥有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因此,马克思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2]12-13,而领袖们则是为其服务的“社会公仆”[2]12和“勤务员”[2]57。在这里,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用和授受关系是十分明晰的。“在代理人追随团体的意义上,代理人可以被称为代表;如果在团体追随他们的意义上,他们又可以被称为领袖。”[3]
然而在现实中,领袖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非如此地简单明确。尽管领袖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但他也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社会权力的化身,这使其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人民群众则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整体概念,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现代化大公司”的“董事长”,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往往是分散的个体,是“现代化大公司”的“持股散户”,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领袖和人民群众这一对矛盾中,领袖无疑是矛盾的主导方面。
领袖具有双重性,他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的“代理人”,而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当他们淡化乃至忘却了作为人民“代理人”的身份,而强化乃至只记得自己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时,领袖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就会失衡,乃至扭曲;在权力的行使中,人民群众权利与利益被侵犯的现象就容易发生,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就会因此而激化。
为防患于未然,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实践中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对于领袖的制约以及国家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其核心是领袖必须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诚然,各国的国情不同,具体的做法也存在差别。但是,国家元首、中央和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都必须由相关范围内的人民群众选举产生却是共性的。选举既涉及国家和政府的领袖,也涉及议会民意代表,民意代表既是被选举者,也是选举人,在实行内阁制的国家,政府领袖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选举是选民对领袖们的一次总评价和总“报复”,即选民用选票来肯定或者否定原来的领袖,选择新的领袖。凡在执政期间无端侵犯选民权利及其切身利益的领袖,都会遭到选民的“报复”,甚至因此而下台。所以,领袖们对人民群众、对选民应怀敬畏心理,即不管其执政理念如何,都必须顺应民意,至少不能侵犯选民的权利和利益。这样,领袖与人民群众、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就趋于相对平衡,从而能够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此外,舆论监督,包括媒体和民间组织所推出的针对领袖们的民意调查,在制约领袖的行为举止、权力运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关于支持率的民意调查,是任何一个领袖都不能忽视的。人们从中可以看出政府方针政策和重要举措的受欢迎程度,也可以看出领袖和人民群众相互关系的好坏程度。
当前,中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领袖与群众的关系被一些表面现象所模糊、乃至扭曲。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领袖形成了错误的权力观,忘却手中的权力是谁赋予的,应该为谁服务。一些领袖因个人权力过分集中而往往独断专行、为所欲为,甚至违法违规,侵犯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但由于所谓的政绩,这些领袖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赏识,仍然可以继续当官,甚至不断升官,而社会对他们的批评、群众对他们的意见似乎并不起作用,也不影响他们继续当官、升官。出现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的选举制度还不够完善,人民群众没有充分机会使用手中的选票对他们提出批评、警告,乃至罢免。选举制度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它能否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能否充分体现国家权力的授受关系、人民群众与领袖的“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关系。虽然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但距离这一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选举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选举民意代表。在中国,就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二,选举政府官员。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不直接选举政府官员,政府主要领导人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是代表民意进行选举,但毕竟不是直接选举,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选举制度。同时,在一些地方选举中,没有把“有序性民主”和“自主性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候选人的提名到候选人的正式确定以及进行选举都是在相关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这虽然有利于保证选举的有序性和行政班子换届的稳定性,但代表的“自主性民主”和广大民意却难以充分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目前中国的选举形式未能直接而充分地体现人民群众在领袖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使一些领袖们错误地认为决定其升迁的不是人民群众的选票,而是上级领导的赏识———民意只是参考,选举仅仅是走过场。这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常常表现为只注意博取上级领导的赏识,而忽视群众的意见,甚至有些人认为只要有上级领导的支持,就可以保官升官,人民群众的意见、看法并不重要。因此,他们敬畏的是上级领导而非人民群众。这样,他们掌控和运用权力时很容易导致有恃无恐、为所欲为的局面,而这恰恰是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
在中国,党委书记是党政领导班子的“班长”、“一把手”,但党委书记是由党内选举产生的,人民群众无权直接参与,而为此征求群众意见的机会和平台也很少。这就使得人民群众进一步远离了权力的中心,国家权力的授受关系以及“社会主人”和“社会公仆”的关系也被淡化,甚至变得模糊起来。
中国各级各类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基本上都采用任命、聘任以及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让人民群众特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的群众有机会直接参与这项工作。长期以来,这项工作都是在相对封闭的条件下进行的,而且选拔干部的决策权又集中在少数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手里,人民群众、本单位本部门的群众鲜有机会直接参与。这就难以充分体现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主人”地位和作用,模糊了权力的授受关系,也助长了一些干部一心博取领导赏识而忽视群众意见的错误行为。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要从根本上端正领袖们的权力观,使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人”,而自己是“社会公仆”;使其真真切切感受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其职责是运用好手中的权力为社会服务、为人民服务。为此,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进一步增强人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试点并逐步推广基层政府领导班子直接选举工作,其指导思想是,使人民群众有权直接选择、决定与其关系最为密切的政府官员任免,让基层官员真切地感受到他们的升迁是由人民群众决定的,从而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人”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领袖们的“社会公仆”意识,把被模糊、乃至被扭曲了的权力授受关系、领袖与群众的关系重新恢复过来,真正做到官敬民,而不是民畏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4]52,这项工作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已广泛进行试点。同时,中央强调“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5],我们应遵照这一原则,积极试点并逐步推广基层政府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工作。第二,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影响力。要创造有利条件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例如,让人民群众参加对候选人的民主测评以征求其对选举的意见就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民主测评的结果要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开,民主测评的内容应更加丰富多样,可增加主要候选人支持度和满意度的情况、候选人的家庭财产等内容以供人们作投票参考、测评的主体可以多元化,既有上级机关组织的民主测评,也允许媒体和民间组织就上述内容进行测评。职能部门干部的选拔既要多听取本单位、本部门群众的意见,也要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4]52已收到实效,应在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试点推广。第三,进一步听取人民群众对党内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所执掌的是国家权力、社会公共权力,这种权力的授予源自广大人民群众。各级党委书记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其如何运用权力不仅关系党和国家的命运、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的兴衰成败,也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切身利益。因此,我们不能把各级党委换届、选举或者换人视为纯粹的党内事务而在完全缺乏群众的参与下进行,应当创造一切必要的条件,使广大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机会、有合适的渠道参与党内干部的选举和选拔任用工作。人民群众既应当享有相关的知情权,又应当拥有必要的参与权。党内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候选人的确立,不仅要征求党内的意见,而且要广泛征求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不仅要征求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意见,也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要真正做到党内选举出来的领导干部也为人民群众所拥戴。在这个问题上,党内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应该是协调一致的。例如,法国社会党为了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使当选的领袖同样受到党外群众的拥护以备战2012 年的大选,便在 2011年党的领袖选举中邀请党外群众参与党的领袖选举。这在欧洲政党乃至世界政党历史上都是一个首创。正是通过这样的选举,不仅奥朗德当选为法国社会党的领袖,而且出乎人们意料地战胜萨科齐当选为法国新一届总统。因此,在党内选举中广泛听取和吸收党外群众意见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二
领袖们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社会冲突的激化,这就要求领袖们必须具有崇高的使命感、平常的功名心和强烈的责任意识。中国的多数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具有一定的使命感。从宏观上,他们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党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而努力拼搏;从微观上,他们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大发展。领袖具有崇高的使命感是值得肯定的,一个缺乏使命感的领袖就不是好的领袖、甚至不配被称为领袖。一个具有功名心、上进心的领袖在工作中总是力求比别人做得更好、更加出类拔萃,因此他既能成就辉煌的事业,又有更多的升迁机会,这本无可厚非。(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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