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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山东某地几天前发生一起戴环怀孕五个半月被强制堕胎的计生暴行,最近两三天我一直在接受受害者家属咨询,并初步联系了律师。4月27日晚上受害人的小叔子来电话要求我曝光,我怕影响他取证,又顾虑放假影响效果,商定5月2日再曝光。
4月28日晚上我把他们的稿子做了技术处理,今天傍晚他告诉我,他哥说我改得好。于是我把稿子发给了几个我熟悉的网站,嘱她们等到5月2日再曝光。
没想到过了不到一个小时,受害人的小叔子又来电话,让我千万别曝光,还问我的支付宝账号,说他嫂子要给我一点钱。他说政府答应给他们3万,但不以赔偿的名义,而以什么畜牧费的名义,以免便利今后继续进行计划生育工作。我说这是搞死一个人还你二十头猪,是侮辱你们,也是为了今后继续去堕别人的孩子。我又说这样的话周围的人都不知道政府因为戴环怀孕强制堕胎给了你们3万,都以为你们好欺侮,这样的委屈都白受了还有什么委屈不能白受?但他还是坚持说他父亲和嫂子害怕政府报复,要求我封口,并再次问我支付宝账号。我气愤地把电话挂了。他再来电话,我拒绝接听。
我感到很恶心,又感到非常为难。封口费我肯定是不要的,无论来自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但5月2日还有好几天,我应该把稿子撤回来吗?稿子是以受害人丈夫的名义写的,我只做了些技术处理——删了些我认为不必要的话,少量文字做了理顺,加了几句法律分析,把电话号码隐去了,甚至把受害人本人的名字隐去了,但受害人的所在的省市镇村和受害人丈夫的姓名、受害经过当然都保留了。
作为受托人我有没有义务把已经发给那几个网站的稿子撤回来?好像有。我是否可以为了公义而违反委托关系的伦理? 首先我并不认为公开对委托人利益有害,而是认为有利。其次我从来没说过要报酬,我本来就是主要为公益兼顾他们的私益而行动,而他们的出尔反尔使得我服从他们指示将丧失我原来的公益初衷——而他们也知道我的公益初衷。因此之故,要说违约也是委托人自己违约在先。但是违反委托人明确的指示,自作主张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公益,以委托人违约在先作为理由并不充分。委托人违约在先只能作为辞去委托的理由,而现在根本就无需我辞去委托,因为委托人已提出解除委托。
不过我好像也不是真正的受托人,好像又是个自媒体记者;他们也不光是受害人,也是报料人。事实上我既准备给受害人请律师,也在律师介入之前承担着提供咨询的义务;我既在为受害人找记者、网站,也准备利用自己所有的微博、博客、论坛id为受害人呼吁。仔细分析我跟受害人家属之间存在三个口头协议,发生三种法律关系:1、为受害人介绍律师、媒体的无偿居间服务关系;2、无偿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关系;3、报料人和媒体的关系。如果仅仅是最后一种关系,我当然不必服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指示。但是基于前两个关系而获得的受害人的秘密,应当有保密的义务,哪怕受害人出尔反尔。那么当存在第三种法律关系时,是否可部分改变因为前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犹豫了好几天,我还是没有底气。毕竟我没有在当地生活过,山东许多地方的政府又是全国最凶狠的。但是在委托人提出封口费后,特别是我为了请网友帮我分析我的困境把封口费的事情说出来(没有暴露受害人姓名、地点)以后,我要是啥都不说,不但存在帮当地政府隐瞒计生暴行之嫌,也有拿了封口费之讥。所以我还是要把这个事情说出来,就用“X市Y镇Z村”来代替当事人住址,用T来代替受害人丈夫的名字吧。
2013年5月1日
妻戴环怀孕五个半月被强制堕胎,丈夫泣血控诉
我是山东省X市Y镇Z村村民T,我在2009年8月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6月30日我妻子在X市城关医院剖腹产生育一孩。由于我妻子本身就体弱多病,当时做手术时就大出血,由医护人员及时全力救治才保住了他们母子的生命。我妻子术后于2010年8月上了节育环,并按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2012年7月份我妻子因输卵管囊肿在X市城关医院再次开腹做切除手术(X市城关医院有住院详细资料)。
2012年12月份,我们到X市Y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育龄妇女环孕检(Y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有指纹电脑记录),计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未告知任何情况(包括节育环的位置情况及孕情等)。而在2013年2月份再次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时,工作人员说我妻子怀孕已14周多。当时我们不敢相信,我们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上过节育环还会怀孕、为什么两个月以前查体未告知孕情及环情,她们未做回答。
事后村计生办想出面协商解决此事,我妻子因身体状况很不好,且已经怀孕这么长时间了,既怕手术会造成什么可怕的后果,又不忍心堕掉胎儿。后来镇计生办领导来过一次,带十多人上我家,说是来进行所谓的协商,因当时我们不在家,只是电话沟通了一下,就不了了之。我们全家经过商量认为:这次怀孕纯属意外,是计划生育上环手术不合格的结果,我妻子没有义务因为计生服务站的手术质量不合格而额外承受中期堕胎的身心健康损害,我们必须尊重她本人的意愿;如果政府考虑我们的第二胎源于计划生育手术不合格而免收我们“社会抚养费”,我们可以放弃追究计生站手术不合格的责任。
我们万万没有想到,在4月19号,镇计生办领导带领20多个暴力分子,埋伏在我和妻子走亲戚回家的路上。他们指挥8个人将我强行带走并非法拘禁在一个荒郊,另有大约6个人不顾我妻子的身孕粗暴地将她塞进车里带走,并把我们不到3岁的孩子私自交给一陌生人看管。我向他们索看执法和拘捕证件他们不理,还非法收走我的通讯工具。在把我们一家分三辆车非法带走后,他们把我关进一荒郊的宾馆非法监禁,期间数次威胁逼迫我同意堕掉孩子,被我愤怒地拒绝。
在非法拘禁我的同时他们将我的妻子强行带到X市友好医院——该医院是私营性质且营业执照上明确写着经营范围“不包括中止妊娠等计划生育类手术”,在没有我签字的情况下,强迫医院未经正常检查程序就给我妻子注射中止妊娠的毒针。期间计生办和医院都没有通知我们家里任何人,并扬言要是反抗就采取强制措施。给我妻子注射完中止妊娠药剂后,镇计生办领导就全部离开了医院,只留本村的几个计生工作人员陪护。
镇计生办领导离开医院约三个小时后才让人把我从非法拘禁的地方带到医院。当我看到哭的几近昏厥的妻子和哭成一团的家人时,我一下瘫在了妻子的床边。
X市友好医院的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条件很差,医护人员毫无责任心,没人去我妻子所在的病房查房。病房夜里非常冷,妻子本来就体弱多病,又受到巨大打击,精神恍惚,神智有时不清。我们的孩子在受到巨大惊吓后整夜高烧咳嗽,随即入院治疗(X市Q卫生院有相关病历档案材料),病愈出院后仍留下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天天哭闹,晚上害怕,几次惊厥。
镇计生办还阻挠医院给我们病人家属看病人病历、查验单等理应给病人家属看的住院医疗资料,我们多次索要医院都说没镇计生委的通知不能给。医药费我们家人去镇上找了好几天他们才去付。
我们没有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却无端受此非法拘禁和强制堕胎迫害,一家人的身心健康都受到严重摧残。21日我们到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官官相护不予立案。我们要求政府责令当地公安机关查明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强制堕胎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我们的凶手,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我们要求政府在医药费之外再赔偿我们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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