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长久以来一直平行着两套话语体系。一套是官方媒体气势磅礴、斩钉截铁、不容质疑的话语体系,通常已经被认定为“社论体”;另外一套是民间知识界与媒体界所使用的日常写作话语。这套话语并无一个固定的模式,但多数是针对社会和民间发言,无论其观点如何。一般情况下,这两套话语体系各说各话,少有交叉。即便是人民日报下属的“人民论坛”等等,也大多与官方媒体的体系泾渭分明,不会搅乱。
但近两个星期以来,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突然之间有了交集。倒不是他们在言说的方式上相互靠近,而是他们从各自的话语体系上都选择了一个极度敏感的词语:宪政。
这场争论肇始于5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的杨晓青教授在《红旗文稿》上刊发了题为《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紧接着在22日,《环球时报》即发表社论《“宪政”是兜着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30日,《党建》杂志的文章《认清“宪政”的本质》可视为声援以上的文章。迄今为止,包括《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和《求是》杂志等亦有类似文章,虽然主题各自不一,有谈中国梦的、谈“我们信仰的主义,乃是宇宙的真理”的,有谈“思想西化”的,但多连消带打暗指宪政。
党报党刊如此火力密集而猛烈地剑指一种民间所流行与倡导的思维,倒也算是一件蹊跷的事情。自互联网在中国兴盛以来,民间话语体系自有话题与议题,只要不曾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上,官方向来甚少参与。毕竟以庙堂之高,俯瞰江湖之远,只要民间话语未曾引发实际的不良后果,自然无需官方过度反应。这当然不能算是一种博弈,但起码也算一种默契吧。毕竟,市场社会意见风行,一一监管和压制,江湖无处倾泻之怒,对于庙堂衮衮诸公,也未必是什么好事。只需管理住那些掌握话语权力的各类旧媒体新媒体,乱子也出不到哪里去。
所以,宪政原本也就是一个民间话语体系中自说自话的一种声音,顶多是理论探讨,从来未曾出现在官方话语体系之中。即算是个把不太听话的市场化媒体曾经提及,例如《南方周末》流产了的“中国梦宪政梦”新年献词,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谅必多数的媒体不敢“冒官家之大不韪”,大张旗鼓讨论什么宪政问题。
不过经过官媒这么肆无忌惮地抡起所谓宪政姓资不姓社的大棒来,反倒让公众对于宪政问题颇为敏感起来。例如我向来虽然也喜欢说说宪政,但是倒从未曾梦想中国施行宪政是一件多么现实的问题: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这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而已,不必当真。
细看这几篇论证宪政不适合中国的文章,杨晓青几乎不值一哂。他根本就误以宪政主义替代了宪政实施,以理论替代实际;而《环球时报》更是通篇逻辑混乱,不知所云。既未曾厘清宪政为何物,又未曾理论宪政缘何不合于中国,更未明确指摘宪政如何能干扰“中国发展道路”,而只是一味地高呼“宪政说误导了部分知识分子”,显见写作社论者内心本身就在发虚;反倒是《党建》的文章,开宗名义指出宪政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进而逐一批驳宪政的理论、实施、中共党史上的宪政说的过渡性以及社会主义宪政的“虚妄”,从而根本上否定了任何一种宪政在中国从理论到实践的可能性。
百度百科取武汉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的解释,把宪政解释为“指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经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含三个基本的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而在线新华字典更为简洁明了地解释为“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的政治制度”。
那么,在中国拥有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事实下,宪政不就是一个非常简洁明了的常识吗?
中国人自识字起,就都背诵过一句关于宪法的阐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果我们承认由国家所颁布发行的教科书以及宪法本身条款的确是具有权威性的话,那么如果政治制度不建立在这样一个根本大法上,那么要建立在什么地方呢?难道这些官媒所要否认的,是来自于教科书,甚至是宪法本身的阐述吗?
这些官媒,难道要反对的是这样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常识吗?
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本杰明·柯蒂斯曾经写道:“法庭不能基于政治考虑而做出司法判决……根据法律解释的固定规则,当抛弃宪法的严格解释而允许每个人持有自己的理论观点时,我们就不再拥有一部宪法。我们将陷入某些个人的统治之下,在这种统治中,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眼下认为正确的观点来宣布宪法的含义”。
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它自身有着明确无误的信息。无论所遵循的宪法是由谁制定出来的,那么这些明确无误的信息,就应该得到整个社会的一体聆遵。这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也是宪法的意义所在。所谓宪政,无非就是将宪法的“固定规则”,遍行于社会的每个生活层面,其中自然地,或者更重要地,包括政治层面。《环球时报》的所谓中国发展道路,也就是要以一种政治解释,来宣布宪法的含义,乃是对于宪法尊严的颠覆和唾弃。
自然,宪政实施所需要的制度条件,在今天的中国还并不具备。因而关于宪政的讨论,仅仅停留在民间话语体系的层面。但这种讨论的有益性就在于宪政施行所需制度和公共意识的逐步积累和成熟。官媒对于宪政讨论的打杀,在某种程度上,乃是对于民间理性和渐进社会改革方式的一种暴力压制,其对于民间理性力量的伤害,以及对于官方所苦心孤诣建立的官民良好互动形象,都有着毁灭性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