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相当多的近代史书籍似乎一直在告诉我们:1905年,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个旨在侮辱、禁绝清国留学生的《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于是,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们奋起抗议,其中,爱国青年陈天华因此悲愤投海而死。

但是,这样的历史,恐怕是失真的。笔者在耕读了关于本案的多种史料之后,却发现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其实是这样的:

当时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有相当的一部分已经被革命党、同盟会给策反,他们积极从事反清革命活动。在这种情况下,1903年,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向清廷写了这样的一份奏折:

“…….伏查,游学日本学生,年少无识惑于邪说,言动嚣张者固属不少,其循理守法潜心向学者亦颇不乏人,自应明定章程,分别惩劝,庶足以杜流弊而励真才,当即酌拟约束游学学生、鼓励毕业生章程各一通…….拟定约束章程十依,已往者当知,续往者有范,上示朝廷瘴疠之公,下以昭学术邪正……”(参《鄂督张奏约束鼓励赴日游学章程折》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在征得朝廷的首肯之后,张之洞与当时的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商量订立《约束游学生章程》,要求日本帮助清国“管一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

“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的亲历者冯自由,在其所著《革命逸史》里面,也是这样回顾此事的:

“…….值日本文部省徇清公使所求,颁布取缔留学生规则……”(参冯自由《革命逸史》中华书局版,第120-121页)

冯自由的回忆也指证了:日本这次监管清国留学生的立法行为,是日本政府和清政府互通款曲、共同策划出来的事物。

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立法监管留学生,这是属于干涉日本内政的事情,那么日本为什么心甘情愿帮这个忙呢?这里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历史背景:当时日本刚刚在日俄战争当中打败了俄国,日军仍然盘踞在中国的东北地区,日本想向清政府适当示好,以便在东三省善后谈判事宜中,以条约的形式攫取一些殖民权益。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客观因素,那就是:当时日本民间专门为清国留学生开办的野鸡学校已经泛滥成灾,而且清国留学生的确学风不好,整天在清国人同乡的小圈子里瞎混,终日在酒楼、妓院里游荡,耽于酒色,旷课成风,许多清国留学生甚至连日语都没能掌握好,这样的学风,已经严重影响了日本国内的教学秩序,的确需要整顿。

于是,1905年,日本政府拟订了一个监管清国留学生的新规定。

当时的清国驻日本公使杨枢消息很灵通,他获知日本政府打算出台这样一个规定之后,他找了日本政府要草稿来看,看了之后,杨枢对日本政府出台这个规定表示了同意。杨枢在他给清廷的奏折中,是这样报告这件事的:

“…….日本文部省亦以中国学生来者日众,良莠不齐,而日本人之不肖者,复遍设不完全之学校相引诱,实于教育名誉有碍,因拟订一规程以整肃之,其用意虽极美善,而其内蕴非可揣测。奴才即亲告文部省:整顿学校,固所愿闻,但于我国学生必有关系,请于未公布前抄稿示商,嗣准文部省所拟章程十五条抄稿送来,寻读全文,有为整顿学校者,亦有间接管理学生者,实无苛待之意,旋即公布…….”(参史料《驻日大臣杨枢为学生罢学办理情形事奏折》,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79页)

将法案草稿交给清国公使杨枢审阅并且征得杨枢的同意之后,1905年11月2日,日本政府出台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这个《规程》的条文很长,读者不必一一研读,它里面有相当多的条文是约束日本人开办的野鸡学校的。在这个规定当中,关于监管清国留学生的,主要有如下四条的规定:

第1条:清国学生需要清国公使馆的介绍,方能入读日本公私学校;

第4条:清国学生转学、退学,需要征得清国公使馆的同意;

第9条:清国学生到校外租房子的,所在的学校需要加强监管;

第10条:因品行不端被学校开除过的清国学生,其他学校不准录取。

颁布了这个《规程》之后,日本文部省次官木场对媒体发表评论说:

“…….(清国)留学生之中,属于革命派者甚多,他们经此次省令,必然蒙受一大打击…….”(参史料《读卖新闻》明治38年12月15日,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87页)

木场次官的这个评论,进一步旁证了:日本出台这个《规程》,是为了讨好清政府、帮助清政府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他们被孙文革命党策反。

《规程》出台之后,日本的中文报纸《新民丛报》发表了一篇旅日华人撰写的社论,对《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作了以下七点的评论:

1、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何以故?以损辱我国权故,日本人留学于欧美各国者,宁乏人?何以不闻某国有取缔日本学生之规则?即我国人留学他国者,宁止一日本?何以不闻某国开日本之先例?别为规则以取缔我也,若是夫彼日本明蔑视我国权也;

2、此规则之名,原清韩留学生取缔规则也,不过恐我国不认,姑为朝三暮四之计,去韩留清之尔,夫其使我与受彼保护之韩国为伍,是可忍孰不可忍也;

3、规则第一、第四条言入学、转学需要经公使之介绍、承认,明侵害我入学自由;

4、规则中有侵害我书信秘密自由之件;

5、规则中有学生卒业后将姓名通告于我国政府,清其登用之语,使日本人欲结好我政府、愚弄我学生,以握我教育权,且渐干预我用人行政之权;

6、规则第九条剥夺我居住自由权,查日本惟待娼妓乃有勒令居住于指定场所之制,是娼妓我也;

7、规则第十条性行不良一语,不知以何者为不良之标准,广义狭义之解释界说漠然,万一我辈有持革命主义为北京政府所忌者,可以授意日本、意污指为性行不良,绝我入学之略,其设计之狼毒不可思议。(参《记东京学界公愤事并述余之意见》,《新民丛报》第三年第二十二号,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其中第一点是值得读者注意的:“此规则之名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也,故无论内容奈何,吾辈义不可忍受”。这句评论翻译成现代中文,是这样的意思:“日本政府出台的这个规定,叫做《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无论它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都不能接受!”评论的意思是:因为它起名叫《取缔规则》,“取缔”二字十分刺眼,十分侮辱人,而至于这个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要了,总之,一部连名称都叫做“取缔中国人”的法律,无论它的实质内容是什么,我们都是要反对的。

《新民丛报》这七点评论中的最后一点也是值得读者注意的。依照这个规定,日本学校可以根据清政府的要求,以“品行不端”的名义,将和革命党有瓜葛的清国留学生开除,而且不准这些有革命倾向的学生再入读任何日本学校。这无疑是断绝了众多革命派留学生的前途。

但是,丛文字上而言,这部法律本来名叫《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为何到了旅日华人眼中,却改了名字、变成了《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呢?

原来,这是日本报纸“标题党”惹的祸。日本报纸在报道这个新闻、拟定标题的时候,或许为了吸引读者,或许出于排版原因,总之,日本报纸简化了一个新闻标题,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简称为《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其中,“取缔”二字十分刺眼。报纸一出,留学生和旅日华人哗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没有网络、没有电视、电台,日本政府出台一个新法规,许多清国留学生其实是没有机会接触到法规的原文的。许多时候,要靠口口相传。三人成虎因而在所难免。

这里有一个不太显眼的陷阱:在日本语里面,“取缔规则”的意思是“管理规定”。日本语里面的“取缔”两个汉字,并非“取缔”的意思,而是“管理”的意思。例如:日本企业里面的“取缔役”,是“董事长”的意思。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

可是,当时在日本的许多清国留学生,吊儿郎当,日语学得并不精,他们直接把日语的“取缔”理解成了汉语的“取缔”,换言之,他们是把“管理”错误地理解成“开除”和“禁绝”。

这个新规定一出台,顿时在东京的清国留学生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清国留学生纷纷扔下课本,蜂拥冲上街头,举行了声势浩大的罢课、游行、示威、抗议活动,风风火火,沸沸扬扬。

其中,以秋瑾为代表的部分清国留学生,煽动全体清国留学生罢课回国,一些清国留学生更是组成了“纠察队”,带上棍棒武器,满东京跑,看到清国留学生就威胁他们:“你回不回国?”说“不回国”的,立即群起围殴之。(参张篁溪《1905年留日学生罢课运动始末》)

但是,终归还是有明白人。当中有一个清国留学生站出来说:“我们连那个所谓《取缔规则》的原文都还没有读过,发什么怒呢?我们是否应该先调查、研究,搞清楚之后,再反对也不迟呀!”愤怒的留学生们当即这样回应他:“不用查了,还有什么好查的?!我们认为是这样,就是这样!”(参黄尊三《三十年日记》)

鲜为人知的是:在这场留日学生的抗议回国潮中,汪精卫一派革命家,和秋瑾一派学生代表,立场是对立的。汪精卫是不主张留日学生回国的。因为,汪精卫的上司——孙中山——担心这批革命派的留日学生回国之后,会被清政府一网打尽。于是,孙中山让汪精卫在东京办了一个叫做“维持会”的组织,规劝留学生不要跟风回国、尽快回归课堂、恢复学业。(参亲历者吴玉章回忆《辛亥革命》)

与此同时,清国留学生胡瑛则成立了一个“联合会”,公开和“维持会”叫板。“联合会”私设法庭、对反对回国的汪精卫、胡汉民等一些革命党人判处了死刑。当然,他们没敢实际执行私刑,当时的日本已经是法治之地。

在这次罢课回国的风潮当中,先后一共有八千二百名清国留学生离日返国,日本《东京朝日新闻》发表了这样的社论:

“…….要回去的,随便他们回去,别让他们在这里无理取闹,这种学生,就算我们有心培养他们,也是白费心机……”(参史料《东京朝日新闻》明治38年12月14日,转引自(台)中央研究院黄福庆《清末留日学生》第298页)

在中国湖北这边,湖广总督张之洞对闹事的学生进行了这样的批评和指责:

“……盖此次中国学生八千余人先后全行退学,实为革命党所煽惑威逼,其中胁徒者十之八九,倡首滋事者不过十之一,特以乱党凶顽过甚,良善不能与抗,钦使监督避祸不遑,无从理论,近日本学生种种逆谋真情毕露实堪发指……”(参《张文襄公全集》转引自永井算巳《所谓清国留学生取缔规则事件之性格》(日本)信州大学纪要第二号)

清国留日学生陈天华在细细耕读了日本政府这个《规程》之后,发表了这样的评论:

……规则之颁,其剥我自由,侵我主权,故不待言…….(然而)此次规则,出于文部省,专言我国学务,且细观条文,重在办学方面,与前报迥乎不同……”(参杨源浚《陈天华殉国记》)

这时,同在日本的公共知识分子梁启超,也认真地研读了日本政府的这个所谓《取缔规则》。读完之后,梁启超认为:此规则“利大于弊”、“与中国国家主权没有关系”、“也并没有侵犯我们中国人的地方”。(参梁启超《饮冰室合集·集外集》)

同在日本的章士钊读完这个所谓《取缔规则》之后,也评价道:“与我国国体毫无关系”、“留学生是误解、胡闹”。

不久,日本报纸又有评论员发表社论,认为清国留学生根本没有认真理解、甚至根本没有读过日本政府这次出台的新《规程》,就蜂涌罢课闹事,真是“放纵卑劣”。

隔了没几天,陈天华跳海自杀了。

陈天华是不是为了抗议这次《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而自杀?不是。因为陈天华的遗书,把自己的自杀动机写的十分清楚。陈天华留下來的的《遗书》(又名《绝命辞》),白纸黑字,是这样写的:

“……但慎毋误会其意、谓鄙人为取缔规则问题而死……”。

陈天华这段文字,翻译成现代文,是这样的意思:“…….请大家千万不要误会我,我陈天华跳海自杀,并非为了抗议这次《取缔清国留学生规则》……”。

陈天华跳海自杀的消息传出来以后,清国留学生更加悲愤,发动了规模更大的罢课闹事活动,并且放出狠话:“(留学生)谁敢不跟从(罢课),给我狠狠地打!” (参景梅九《罪案》《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

这就是那场“取缔清国留学生事件”、“陈天华自杀事件”的基本经过。

梳理上述的史料,我们可以大概还原本案的发展逻辑如下:

1、清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帮助监管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防止清国留学生被革命党策反;

2、日本政府在征得清国驻日本公使杨枢的首肯之后,出台了《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

3、这个规程在入学、转学、退学、在校外租房等方面对清国留学生进行了监管,限制了革命党活动的自由,而且规定一旦清国留学生因涉嫌革命党被开除,则再也不能入读日本的任何学校;

4、《关于准许清国学生入学之公私立学校之规程》先后被日本报纸和中文报纸《新民丛报》错误报道成《取缔规则》。“取缔”二字的中文、日文字义的区别使误会进一步深化。

5、《取缔规则》的出台使在日本的清国留学生哗然。清国留学生发动了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罢课、回国运动;

6、一向忧国忧民的清国留学生陈天华,目睹日本媒体对中国人“放纵卑劣”的评论,同时也目睹留学生中“维持会”和“联合会”之间的内讧等诸多原因,悲愤交加,跳海自杀身亡,但是,他在遗书中自述:他并非为了抗议日本政府的《取缔规则》而自杀。

笔者认为,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供读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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