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专题:秘密处决:不告知家属违反法理人道
导语: 7月12日,湖南湘西集资案主角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其女称,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并未通知家属会见,秘密执行死刑。在经长沙中级法院回应“法律无明文规定”、“验明正身时告知”证实后,引发巨大争议。其实,在执行死刑前,死刑犯有权会见家属,法院通知死刑犯会见家属时应预留足够时间,如果拒绝,法院应提供已尽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据。
处决死囚不能以“秘密方式”执行
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只有中国、越南、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依旧以秘密方式执行死刑
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曾有过”死刑”这种刑罚制度,时至今日,仍有包括美国、中国、日本等五十几个国家继续存有并执行死刑。6月28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纽约举行主题为“远离死刑-错判(Movingaway from the Death Penalty – Wrongful Convictions)”的专场研讨会。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出席活动并发表讲话,对一些国家以“秘密的方式”继续执行死刑判决的问题表示关注,要求相关国家进一步增加有关死刑判罚的透明度,并停止以“秘密的方式”执行死刑的活动。
2008年,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只有中国、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蒙古国等国依旧以秘密方式执行死刑,执行前并不会通知受刑人家属,也不会告知埋葬地点。在白俄罗斯和中国,死刑仍被列为“国家机密”。马来西亚、朝鲜和新加坡也只提供极少的信息。在越南,法律禁止公布死刑数据。
迫于废除死刑团体压力,日本法务省自2007年12月开始公布被处决的死囚姓名和行刑场所
在二战之后,日本政府对于死刑案件采取了更为保密的措施,当时日本的死刑制度处于机密状态,包括不提前告知死刑犯处决的日期和时间、死刑犯的亲属在死刑执行完之后才会被告知、日本民众事先不会被告知任何关于死刑犯处决消息等等。
对多年来不公布处决犯人信息的情况,日本废除死刑团体斥其为“秘密主义”、“暗箱操作”。迫于压力,自1998年11月起法务省开始透露处决情况和人数,2007年12月开始公布被处决的死囚姓名和行刑场所。2010年9月27日,日本法务省也首次向新闻媒体公开了东京拘留所(东京葛饰区)内的死刑刑场,并首次允许拍照录像。
执行死刑前,死囚有权会见家属
死刑犯临刑前的会见权,是给予死刑犯的人道关怀,也是对其亲属情感的抚慰
在临死之前见亲人最后一面是大多数死刑犯最后的心愿,作为死刑犯的近亲属不会轻易将死刑犯执行死刑之前的情况任意传播,不会造成社会混乱的情况。对死刑犯而言,如果能够在执行前见自己亲属最后一面,向他们忏悔或表露自己的心迹,必将使其的心灵得到净化,回归“善”的本性。对其家属而言,无论法律对死刑犯做出何种评价,血缘亲情都是难以割舍的。因此保障死刑犯临刑前的会见权,既是给予死刑犯的一种人道关怀,也是对其亲属情感的抚慰。另外,临刑会见还便于死刑犯与亲属当面讲清财产分配和其他一些不愿他人所知的隐私。临刑前通过亲属会见体现死刑执行的公开,以及在对待死刑问题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在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有权要求会见家属,家属也有权要求会见死刑犯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有权要求会见家属,家属也有权要求会见死刑犯,200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第4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并及时安排会见。
2013年1月1日,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不是属于法律规定。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和意见,各级法院在办案中也是必须要严格遵守。
“刑前会见”在司法实践中有先例 ,2008年,“袭警案”凶手杨佳在执行死刑前两天,与母亲王静梅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见面
之前各地都有“刑前会见”的司法实践,据新华社报道,2007年3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之后,率先按照《意见》第45条规定安排死刑罪犯会见亲属,因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和抢劫罪而被判死刑的罪犯王某,会见其父亲、妹妹和儿子等,保证死刑犯的会见权。
2008年的杨佳案,在执行死刑前两天,即2008年11月23日,上海市二中法院派人从北京市安康医院把杨佳母亲王静梅带到上海,并在上海提篮桥监狱与杨佳见面,尽管当时没有告知王静梅这是见最后一面。在王静梅见杨佳最后一面的第二天,即11月25日上海市二中法院派出法官到北京王静梅家送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书。11月26日,杨佳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注射执行死刑。
刑场上告知,违反司法实践操作
验明正身时只有“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等环节,无规定可以此时告知罪犯会见家属
在曾成杰女儿曝光法院未通知家属会见即秘密执行死刑之后,面对质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执行死刑的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在引发舆论广泛质疑之后,长沙中院删除了上述回应。随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发文称,“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认为,长沙法院辩称在“验明正身时”告知其有权会见家属,明显违法。因为验明正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验明正身虽也是在“执行死刑前”,但已经是执行前的迫在眉睫时刻,此条规定了验明正身同时的其他环节,即“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根本没有规定可以此时告知罪犯会见家属。
在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是违反司法实践操作
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同时还应通知罪犯的近亲属,就算罪犯不提出会见,家属也有权提出会见申请,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法官告知受刑者有权会见亲属,应该是递送死刑复核书之时;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家属通常在此时完成会面),两者有时间差。实际上,验明正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这时只有询问遗言信札等过程,而会见权是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这应是验明正身前几天。因此上述合二为一过程本身就违反司法实践操作。
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此时告知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通知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过程,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二十三条规定会见权之后,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三日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由于刑诉法解释在有关程序规定上大体遵循时间先后的逻辑顺序,以及同级检察院处于同一城市因而更为便利,而罪犯近亲属可能距离较远等实际情况,因此,法院告知罪犯的会见权逻辑上应该在通知检察院之前,或者至少需要留出较为合理的时间,因而绝不可能是行刑之前的验明正身阶段。
根据最高法刑诉法解释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除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和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等六种情形外,根本无法暂停执行,因而验明正身已是马上执行死刑之时,这时根本不可能安排会见,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家属,在时间上根本不可能完成申请、同志亲属、亲属赶来、法院安排会见等耗时较长的过程。
如死囚拒绝,法院须提供已尽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据
罪犯拒绝会见家属,法院应通过笔录或录音等方式保留决定,当罪犯亲属提出异议,法院应提供业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以及罪犯放弃此种权力的书面证据
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关于执行死刑前罪犯会见家属权利,罪犯的会见权行驶,“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后需要罪犯先提出申请的,实践中法院完全可以以罪犯未曾提出申请为借口而实质性伤害和取消此项权力,由于犯罪本人的被动处境以及死无对证的事实,如果罪犯拒绝,法院也要通过笔录或录音等方式保留他的决定,以便告知家属。考虑到法院和罪犯的不平等地位,此种会见权的保障必须采取某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安排。从法理上来说,当罪犯亲属对此提出异议是,法院至少应提供业已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以及罪犯放弃此种权力的书面证据。
结语: 不告知家属就秘密处决不合法理,面对质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态,用“法律无明文规定”、“验明正身时告知”来回应,是在替自己不守规定、违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辩。
(出品:网易另一面 编辑:袁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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