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注:2008年5月,香港市民游行呼吁关注性工作者职业安全。编辑配图,图片来自网络。)

伤痕累累的心是否更耐磨?几年前,在香港街头常常见到这么一个维护女权的公益广告,配图是布满划痕的地板,看了令人心痛。它没有直指具体事态,却让我立即想起那些被侮辱和被伤害的女性。

2005年香港性工作者李婉仪跳楼自杀,原因是她多次被警察凌辱,夺走嫖资、免费索用性服务,又被控恐吓勒索、袭警及偷窃等罪名,李不堪受辱、为证清白不惜一死(据其遗嘱及亲友作证)。这是我认为的2005年香港奇冤,至今李婉仪家人和关注香港性工作者权益的团体“紫藤”多次上诉和陈情,但警方尚未公布内部调查结果。

“你能想象李婉仪的绝望吗?因为她是妓女,施暴者是警察,大多数人都不相信她被警察凌辱,她只有以死抗争。”我在微博问易延友教授。

继李天一案辩护方称强奸受害人为陪酒女之后,北大法学学者易延友先生在微博发布“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言论。我第一个想起的,就是当年令我印象深刻的李婉仪案。可以说,李婉仪间接死于这个貌似有理、实际上无理更无情的逻辑。

强奸性工作者和强奸普通女人,是一个概念,都是违背他人意愿用暴力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除非你认为人分三五九等。而事实上,在法律中,对强奸的定罪并无根据受害人的身份进行区分罪行危害性的条款。我一贯认为,平等对待性工作者与其他女性与否,是人权观是否及格的一个标准,但很遗憾,无论在内地还是在香港,仍有大量人打潜意识里把性工作者贬低为更无价值的物化女性。

李婉仪的例子极端,但正因此,可以揭示在易先生逻辑下事态可以发展到怎样恶劣的地步。李婉仪作为性工作者,身处华人社会道德的最弱势之地,遭遇的却是象征了正义和权威的警察所施加的凌辱,面对社会的不信赖和公权力的互相包庇,李婉仪唯有一死。同理,如果一个“陪酒女”如易先生假设的那样被强奸了,她得以伸张正义的可能性,绝对要少于“良家妇女”,那她可以怎么办?如果不能忍,她是要像唐慧那样上访上访再上访,还是像冀中星那样自毁血控

易先生及其支持者还未敢赤裸裸说出的一层意思,就是他们假设了性工作者的肉体和精神都比较粗糙、比较廉价,所以没那么容易受伤害。但如果他们能设身处地代入被强奸者的身份,去想象她们的处境,应该能理解一个性工作者在被胁迫的惊恐下被强奸时,她的身体和心灵和一个处女一样脆弱。而且,鉴于性工作者处于一个被歧视、上告无门的位置,她的无助感甚至强于一般可以依仗法律追凶的女性,因此痛上加痛,直至绝望。

如果易先生的话出自一个普通网民之口,也许可以一笑置之,但他是一个著名学府的法学家,这样的话如果不收回,绝对会有更恶劣的影响。潜在的强奸犯将接收到这样的信号:强奸性工作者比强奸其他女性风险要低。“法律将公平惩罚一切强奸罪行”这一威慑将被倾斜性地减弱,发挥不了应有的震慑作用,针对性工作者的性罪行将会增加。

仍然举香港的例子吧,据“紫藤”网站提供的数据,就在李婉仪自杀前一年间,从2004年到2005年9月,紫藤收到性工作者对香港警察滥权的投诉包括:48起免费嫖,32起要求手淫,16起要求口交等性交……这实际就等于是恃权强奸。举这个例子是想要说明,在警权相对较受制约和监督的香港尚且如此,内地未暴露的性工作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例如何?大家可以想象

李婉仪案后,我曾经有一次机会参加“紫藤”组织的关注性工作者权益人士与性工作者的圣诞联欢晚会。这个晚会特别有意义,因为耶稣,可能是世界上第一个强调平等对待性工作者的圣人,他接受妓女抹大拉的玛利亚给他洗脚,并且说赦免她所有的罪,他对那些要以石头砸死一个“行淫”女子的人们说,“你们谁是无罪的,谁就可以砸第一块石头。”那天晚上,我看到了一群天真可爱的老中青年女子,她们和我们的姐妹没有什么两样,会笑会哭,当然也会受伤害,而且经常受伤害。

因为她们惯于受伤,伤害她们就因此少罪或无罪吗?甚至可以借她们的“原罪”来洗脱强奸者的罪?原来你们在心中,早已扔出了第一块杀人的石头。

(文章来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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