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陆撼山报道)浙江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妇女王明仙,因被海宁宇城商务宾馆老板周根龙强暴并打伤,在上访过程中被海宁市海昌街道、海昌派出所和迎丰村的九名官员绑架、非法拘禁两次共17天,在非法拘禁期间,这些官员对她进行了殴打、饿饭、开空调冷冻、打疯针等手段虐待。现王明仙依法向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有权机关提出控告,强烈要求这些犯事官员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是王明仙的控告书:
控告人:王明仙,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十二组11-1号,身份证号330419197102106229联系电话:18957330189。
被控告人:
1、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
2、朱祥松,男,海昌派出所警长;
3、朱 江,男,海昌派出所警员;
4、周国平,男,海宁市海昌街道党委书记;
5、李剑锋,男,海宁市海昌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6、陈国栋,男,海宁市海昌街道党委委员;
7、周沈红,女,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党支部成员;
8、张娟芬,女,海宁市海昌街道迎丰村妇女主任;
9、夏国锋,男,海宁市海昌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成员(现为街道新居民办公室干部。
控告事由:上述被控告人于2012年3月10日至3月14日和2012年6月1日至6月12日先后两次将控告人非法拘禁,期间对控告人进行刑讯逼供,并用饿饭、冷冻、叫精神病医生打针等方法对控告人进行虐待。
主要事实:
我因2011年9月8日被海宁宇城商务宾馆老板周根龙打伤后经多家医院治疗无明显疗效,于2012年3月9日去北京治疗。下车后,我向警察问路,警察怀疑我是上访的,便用车把我带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扣起来。随后,他们叫海宁市政府把我带回。3月10日,被控告人周国平、李剑锋、张娟芬将我从北京押回。在杭州火车站,被控告人朱江把我直接送到海昌派出所关押。当天晚上,他们把我关在海昌派出所宿舍,后半夜由海昌司法所的调解员看守。第二天他们把我关到海昌派出所调解室,晚上由海昌街道办和迎丰村委派人轮流看管,我只能坐在櫈板上打盹,睡也没得睡,还经常断餐。朱江给我做了一份假的口供笔录,然后恐吓、逼迫我在假笔录上签字,说不签字就不能回家。为了能早日回家,我无奈只好在笔录上签了字。就这样,海昌派出所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把我前后关了五天。
2012年6月1日,我在嘉兴车站被海昌派出所朱祥松及两个不认识的便衣和海昌街道办的李剑锋、陈国栋,迎丰村的周沈红、张娟芬七人非法抓捕(他们没有任何人出示证件)。朱祥松和陈国栋将我一人反剪一只手,李剑锋抢我的包,其他人在旁边帮忙。他们把先我关进海昌派所审讯室,把我包里的U盘和录音笔等相关证据全部抢去销毁。陈国栋对我进行暴力殴打,刑讯逼供,张娟芬在旁叫骂助威,逼我承认去上访。虽然上访并不违法,但我确实不是去上访的,所以不肯承认,他们就对我又打又骂。后来,他们把我关到海宁市人武部“双规”贪官的房间里(房间四壁都有很厚的海绵),晚上由海宁保安公司的保安看管,白天由街道和村委会派人轮流看管。在海宁市人武部象贪官一样“双规”期间(共12天),我吃尽了苦头。第一天他们不给我吃饭,以后时常不给我饭吃,给我吃的也都是前一餐的剩菜剩饭。被控告人陈国栋、李剑锋、夏国锋对我刑讯逼供,对我进污辱、诽谤,侮辱我人格。陈国栋威胁我,一定要叫我“招”出谁给我写的上访材料,并说要剁掉写信人的指头(他们知道我没文化,不会写信)。他们还叫精神病医院的周医生来给我打疯针,威胁说要送我去精神病医院。6月4日 晚上7点,陈国栋、夏国锋、李剑锋把保安撵走,对我进行“隔离审查”,他们不但打我骂我,还把空调开到最低,抢走我的被子,一直到深夜1点多钟。我冻得发抖,落下了肺炎。就这样,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我又被非法拘禁了12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派出所没有拘留权,留置也不能超过24小时。因此海昌派出所将控告人非法关押五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至于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没有何法律授予它们关押他人的权力。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限,上述被控告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控告人强烈要求国家有权机关予以严惩。
此呈
控告人 王明仙联系电话1895733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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