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不少朋友阅读了法国托克维尔写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各种评论很多。这些评论大多和我国改革挂钩,因而引起我的兴趣。在这里谈点学习心得,希望听到批评意见,以提高对当前我国改革事业的认识。

  革命是否是不识好歹

  托克维尔在书中经常反问自己,为何“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对此(压迫)感受最轻的地方爆发?”“何以繁荣反而造成大革命的到来?”“何以减轻负担反而激怒了人民?”难道革命真是不识好歹吗?人民真是得寸进尺吗?是否一味高压就可以阻止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法国大革命前的经济和社会思潮背景。法国自13世纪以来,封建领主的土地制度逐渐瓦解,土地所有者、小农慢慢替代了昔日的大小领主。这一过程延续了500年左右,直至18世纪。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现象。不同的是,这一过程发生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是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500年间的事情。中法两国在两个500年的期间,都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了新兴的工商经济。这是吕振羽先生对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成果。他认为,退出历史舞台的各诸侯国封建领主把持山野川泽的禁令逐渐放宽废弛了,各种矿产、山林、盐铁、水产、运输等资源可以由百姓开发利用,因此私人工商业就得到迅速发展的机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是贫富分化的开始。大地主、大工商业者的出现是必然发生的现象,富可敌国的大豪强和可与诸侯分庭抗礼的大商人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秦汉时期,自耕农、工商经济的发展都带有划时代的特点。中国古代商人出身的权臣桑弘羊也是这时露头的。

  法国的中世纪也是自给自足的领主经济,但13世纪以后,多数农奴已摆脱了领主的统治成为自耕农。同时,工商经济亦如中国获得同样的发展。法国的大小领主如不退出山野川泽资源,18世纪的法国何以有大规模的采矿、冶炼、运输业的出现,其规模或是大至千人分散的手工工场,或是集中劳动的百人规模的手工工场。18世纪初期,英法两国在冶铁业方面未见明确统计数字,但世纪之末,英国铸铁产量为6.3万吨,法国则为13多万吨。法国在煤炭、非金属、纺织、造船方面比英国逊色,但在丝绸、冶铁、酒类奢侈品方面则胜于英国。法国还集中了欧洲一半以上的货币,并出现了近代重商主义的权臣柯尔贝尔。

  与中国秦汉时期的不同之处是法国的工商经济市场规模比那时的中国更加扩大,而且遍及欧洲诸国及美洲。法国贵族的传统意识是权力和荣誉来源于封建领地和领地上的人口,而纯动产则意味着地位卑下,所以贵族视工商业为贱业。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越到中世纪末期:“贵族阶级的财产很快就成了其他阶级力图攫取的共同猎物。每个人都会利用贵族的无知,冲动与弱点,争先恐后地拼命将贵族拥有的大量非生产性财产纳入普遍的商业活动中。”(《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91页)

  中法两国不同之点更在于,封建领主制度结束以后,中国文化学术上出现的百家争鸣,被后来强大的秦汉专制皇权封杀了。而法国却在封建领主制度的瓦解中,迎来了欧洲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即便是路易十六,口头上也讲“自然法”、“劳动权”、“人权”。法国经济、政治、文化存量的聚积都有了数百年的历史。

  其次,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大革命的主体只能是第三等级。法国当时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中世纪的残余制度,那里的人民多为农奴。农奴没有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渴求,当然也不会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提出资产阶级革命要求的阶级只能是法国的第三等级,即为数众多的工商业者、知识分子阶层和广大自耕农。他们的物质利益得不到保证,政治上无地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受到严重阻碍。第一等级、第二等级虽然多已失去领地,但不交税,又有特权,享有年金。封建专制国家把沉重的财政负担统统转移给第三等级。第三等级要交的租税,据托克维尔统计就有军役税、人头税、念一税、年贡、劳役、附加税、注册税等等,法国成为一个主要靠穷人纳税的国家。国王税收不足,就大举借债。如路易十三在位15年,国家的债务即增加3倍,达45亿利弗尔。这些债务负担只凭农业人口的税收远远不够,压榨的对象也只能是交纳工商税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第三等级的市民了。

  这种革命在落后的农奴地区是无法产生的,它一定要在生产发展,社会进步,但又遇到强大阻碍时,才能形成革命的暴风雨。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这场革命主要发源地的法国那些部分,恰恰正是进步最明显的地方。”“相反没有什么地方的旧制度像卢瓦河流域及河口处、普瓦图沼泽和布列塔尼荒原那些地方保存得更完整了。恰恰是在那里点燃并滋养了内战战火。”(《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4、215页)。

  我们万不可被所谓繁荣了,压迫轻了,负担少了,为何革命却发生了的假象所迷惑。托克维尔自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那就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只能在交纳工商税的资产阶级有足够发展的区域开展,而不可能在落后的农奴地区开展。

  第三,让我们想一想法国大革命要解决的根本矛盾是什么。法国农村多有公社组织——这是我们研究法国历史必须要理解的地方——这在托克维尔、马克思的著作里都提过。公社有大量公地,“1710年至1789年许多省份地主便夺取了三分之一的公共土地。”

  (《世界通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英国经济学家阿瑟•扬,在革命爆发前十分惊异地发现,大量土地已被原来的农奴,现已变为农民的人占有。这种情形,他估计占了法国土地面积的一半。所以,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这是另一场革命,它与使农民变为土地所有者的那场革命一样伟大”。

  用今天的话来说,法国大革命就是一场所有制变革,资产阶级希望占据统治地位的革命。农民占有了土地,但没有所有权;工商业者有了自己的产业,但也未得到明确的所有权,因而才与当时的国家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了严重的对抗性矛盾。路易十四在一项敕令中的理论是:“王国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国家的条件被特许出让的,国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过是身份尚有争议、权利并不完全的占有者而已”。(同上,第227页)第三等级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却要为产权不完整的土地缴纳越来越多的税收,此社会矛盾未除,新危机又出。那时为了应对财政困难,还要加税、举债,又一次触动了第三等级的所有权问题。这才是法国大革命的根本矛盾所在。

  路易十六为摆脱政府的财政危机,不得不召开全国三级会议,但在召开三级会议、代表名额、全能法院、国民会议、制宪会议等方面,均与第三等级在这一根本矛盾上产生了激烈冲突,就连特权阶级的米拉波伯爵、西哀士神父都转向革命。矛盾由弱到强,由小到大,革命终于在1789年7月14日顺势而发,巴黎群众攻下巴士底狱。

  不能认为革命不识好歹,群众得寸进尺。革命的每一步骤,都包含着百年的历史积怨和愤懑,革命群众没有退缩,而政府却没有根本对策,最后只能是全盘崩溃。“8月4日之夜”,法国的制宪会议在亢奋激昂的气氛下,通过了大革命后第一部新宪法。现节选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议会声明封建制度从此废除。这包括“现存关于封建制度的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一切来源或代表农奴制的制度的收费都应马上废除而不受保护”。

  第九条:财政上的免税权力已被永久废除,税款将会通过相同形式向全体公民收取,新的税款征收方式正在制定当中。

  第十一条:所有公民,无论其等级及出身,均有任职政府机构及军队的资格。

  以上新宪法的若干条文正是体现了激进的资产阶级的力量,更体现了封建专制政府和法国人民大众的矛盾。所以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无疑是个无经验的时代,但它却襟怀开阔,热情洋溢,充满雄劲和宏伟:一个永世难忘的时代,当目睹这个时代的那些人和我们自己消失以后,人类一定会长久地以赞美的目光仰望这个时代。”(《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44页)

  法国大革命前,朗格多克省是一个例外。该省是一个经济繁荣,压迫减轻,居民负担较少的省份,由市民阶级治理。他们向法国君主买下了所有的征税权、官位权,而国王则以保留该省的三级会议为代价。这里不但未爆发革命,反而在革命中还持保皇的立场。所以托克维尔不无遗憾地说:“倘若当初那些君王不是仅仅考虑坐稳江山,他们只要把用于取消和歪曲省三级会议的一部分的顽固劲头和气力拿出来,就足以使省三级会议依照朗格多克方式臻于完善,并使之全部适合现代文明的需要。”(同上,第279页)或可走上托克维尔羡慕的英国道路。

  虽然托克维尔认为,革命群众的内心有着复杂的心理和企望——贪欲、嫉妒、仇恨和独特的残忍,但他还是摆脱了他的贵族立场,尽情歌颂了它。绝不要相信法国人在最大的痛苦中经常表现出来的轻松愉快,自寻开心的表现。他认为:“给这些人打开一条出路吧,让他们摆脱他们似乎不介意的苦难,他们立即会朝那个方向飞快地跑去,势头暴烈,要是你挡住他们的道,他们连看都不看你一眼,就从你的身上踏将过去。”(同上,第172—173页)这话多么熟悉,让我们想起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托克维尔这种态度、语言充分肯定了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合理性,而他对法国高度集权的官僚专制制度的嘲笑、仇恨也是一目了然的。

  今天中国又有人重读此书,我觉得也是对那种“告别革命”思潮的一种反省和考问。“一切都会过去,一切都不会过去”,一个中学生以此写了一篇作文,直击我心。中国人民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的革命、牺牲,无法令人忘怀,中国的“革命”二字在历史上是怎么写出来的?是用多少人民的热血、生命写出来的?在内战中死亡的敌方官兵,也是共和国成立的一种代价。我国革命在1949年已告结束,但绝不可忘记过去的革命!记忆加创造等于社会变革,为了不再发生革命,我们要以前辈的勇气、决心和智慧,参加今日中国的改革。

  旧制度给大革命留下的唯一遗产是什么

  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国大革命有如山呼海啸,毫不犹豫地摧毁了法国的君主王权制度、法律制度和经济基础,改变了法国社会的风尚民俗,并且越出国界,在欧洲境内“打碎一顶顶王冠,蹂躏一个个民族”,“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而且要使世界焕然一新,可以说要创造一种新人类。”(同上,第43,44页)

  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和旧制度没有完全断裂,但遗产十分有限,唯一保留下来的遗产,就是旧君主制下的中央集权,“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欧洲羡慕我们,但是我坚持认为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这是旧制度的产物,……这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同上,第75页)这种羡慕并非褒义,而是对欧洲君主的揶揄。

  这里说的王权或中央集权,实质上都是国家政权中的行政权,而立法权、司法权,虽然名义上也有,但都是仆役、婢女,可能还是封建领主时代的遗留风俗。托克维尔说,只有当王国民情鼎沸时,中央政权才让他们出头露面,“暂时理事,允许他们热闹一番”,“社会飞跃发展,每时每刻都产生新的需求,而每一种新的需求,对中央政府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权力源泉,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满足这些需求。”(同上,第100、101页)这就是经济学中“寻租”现象产生的制度环境。因为司法缺乏灵活性,其活动范围是固定不变的,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立法又无例可循。

  法国君主的王权,中央集权是怎样形成的呢?那是伴随着大小领主势力的沉沦,王权开始发展和膨胀起来。就和中国秦汉两朝一样,封建领主成为衣食采邑的食利阶层,就不再是领地的主人了,即使领主们手中还有一些领地中可怜的司法权力,只要能兑换成金钱,领主们也不吝交换。这样隶属中央的地方行政权力就乘势建立了起来。大革命前的法国划分为34个总督管辖区,各管辖区都由国王委派总督,各县则有总督的代理人管理,总督代理人的手下则有税务员、行会理事和警察承担政府的行政职权。省属的各教区一切事务都由政府的官吏把持,教区实行的法律不再是过去的领主法律,而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

  随着中世纪领主土地的陆续失去,他们转发国王敕令、征集民兵、征收捐税的公共权力已不再拥有,不再直接统治地方。大的贵族住到巴黎靠年金过活,中小领主则生活在农村、乡镇。“领主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居民而已,与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他拥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权力。总督们在写给他们的下属的信中,(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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