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政关系全民福祉与政权稳定,推动宪政是现代国家的首要任务。宪政不仅没有“社资”之分,而且对于中国社会稳定和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意义重大。部分学者宣扬宪政“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是兜着圈子否定中国发展模式”、等论点逻辑混乱,论点荒唐,混淆视听,误人不浅。淡化宪政,只会导致宪法虚无主义,使执政党长期执政丧失合法根基。这明显会侵蚀党的执政力和凝聚力,从根本长远上看,反宪政只会误国误民,滋生专制独裁。这正是执政党需要警醒和重视之处。

  关键词: 宪政 姓社姓资 执政党 合法性 执政基础

  今年5月以来,反宪政言论甚嚣尘上。部分学者宣扬宪政“关键元素属于资本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是兜着圈子否定中国发展模式”、在中国“只能是缘木求鱼”等论点。一时间,宪政成了“敏感词”,成为继“市场经济”、“法治”、“人权”之后的观念“禁区”。其实,这套五六十年代腔调的话语前后矛盾、逻辑混乱,但是鉴于其在主流媒体发表后影响颇大,已经严重损害了执政党与政府的形象,有必要澄清关于宪政的基本概念与常识,以正视听、辨真假、明是非。笔者认为,宪政不仅没有“姓社姓资”之分,而且对于中国社会稳定和执政党的长期执政均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

  “宪政”的核心要义与常见误解

  宪法是什么?翻开中国1982年宪法,答案显而易见。除了序言和总纲规定了国家基本目标和原则之外,宪法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政府权力的构成及运行程序。换言之,宪法规定了政府可以或应该做什么——履行宪法规定的权力,也规定了它不可以或不应该做什么——不得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所谓宪政,无非是落实宪法的这些规定并以此约束政府权力。就像法治是依法治国一样,宪政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事实上,宪政是法治的题中之义,因为法治中的“法”显然也包括宪法,而依宪治国、用宪法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即为宪政的经典定义。根据《美国传统词典》的定义,宪政就是“政府权力受到统治者必须服从的法律体系之分配和限制的政体”。①由此可见,宪政就是宪法获得实施并有效约束政治权力的一种状态。在2012年12月4日举行的宪法颁布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这是迄今为止呼吁宪政的最强音。

  和法治一样,宪政本身无所谓“姓社姓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完全可以有,前面加一个“社会主义”前缀就成了自己的市场经济。法治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加一个“社会主义”前缀就成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那为什么偏偏宪政必然“姓资”,而不可能“姓社”?我们要实施的宪法显然不是1788年美国宪法,而是1982年的中国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宪法,自然就是社会主义宪政。难道这也有错吗?反宪政者至今说不出一个所以然来。

  反宪政的社会危害

  反宪政主张貌似要维护纯种的“社会主义体制”和“中国发展模式”,实际上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究其大者,反宪政言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破坏宪法效力,助长宪法虚无主义;二是颠覆政体合法性,使执政权力丧失法律根基;三是破坏社会稳定,动摇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

  破坏宪法效力。反宪政者有一个不合逻辑的出发点,那就是把宪政与宪法截然分开:一方面,他们不遗余力将宪政污名为“资本主义”,是不合中国“国情”的西方模式;另一方面,他们又不敢公然反对现行宪法。这种立场是十分荒诞可笑的,因为宪政无非是宪法的实施,反宪政必然意味着反宪法。至少,他们否定宪法的法律效力,要把宪法沦为无需落实的政治口号、说了不算的一纸空文。这种主张的实质是宪法虚无主义。其潜台词是这个国家虽说制定了一部宪法,其实那只是欺骗人民的文字游戏;中国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宪法,国家权力不受任何法律约束。

  颠覆政体合法性基础。宪法虚无主义不只是缺乏理论逻辑,而是会产生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否定现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正如凯尔森指出,国家是法律创造的产物,国家权力在法律覆盖下运行。②一个国家的合法性并不体现于政府行使的权力。恰好相反,国家权力必须来自法律授权,法律赋予国家合法性和权力正当性。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是区别良法与恶法的衡量标尺,也是国家合法性的终极来源。当今世界只有英国等极少数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其政权合法性来自《大宪章》、《权利法案》、《人权法》等基本法律及宪法惯例。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成文宪法作为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于这些国家,如果宪法形同虚设,那么宪法规定的所有国家机构实际上处于不合法状态。

  中国1982年的宪法序言规定了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第三章又规定了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与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法院与检察院等政府组织机构。如果宪法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国家实际上在无宪法的状态下运行,那么所有这些机构的合法性统统成了疑问,它们所行使的权力也全部丧失正当性基础。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存在合法性都有疑问,那么它们通过的法律也没有正当根基。换言之,假如真是按照反宪政论的主张,那么我们正生活在一个完全没有法度的国家。这难道是我们对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权性质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吗?

  动摇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反宪政主张不仅否定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政权的理论合法性,而且还将损害社会稳定并产生社会动荡等严重后果,进而腐蚀和动摇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这么说绝不是危言耸听。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法,而“权利”不只是一个花哨的概念,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私有财产保障(宪法第13条),人民的土地会随时被征收,房屋会随时被拆毁;如果不能落实平等权(宪法第33条),农民和农民工就要受歧视,随迁子女就不能在就读地高考……如果民主选举(第34条)有名无实,那么人大代表就不会积极行使职权,不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官员必然会滥用公权;如果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宪法第35条),人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伤害也不能发声,那么公权滥用便更加肆无忌惮。

  如果宪法没有效力,政府权力不受宪法约束,人民的宪法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平民百姓的基本利益就处于朝不保夕的状态,随时都可能受到公权力剥夺。这样的社会不可能幸福、安宁、稳定,而是必然充斥着怨气、不公、仇恨和冲突。社会悲剧和恶性事故此起彼伏,集体上访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试问这样的国家如何统治?长期执政如何可能?长期执政是建立在社会稳定和民心所向基础上的,但是如果公权不受宪法约束,人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人民就不会拥护执政党,长期执政就失去了民意和社会根基。由此可见,如果采纳反宪政主张,最终会使政权同时失去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合法性。

  推进宪政建设的政治与社会意义

  既然宪政关系全民福祉与政权稳定,推动宪政即为国家的首要任务。纵观中国与世界各国经验,推动宪政建设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利益:一是有利于促进依宪执政和执政模式法治化,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二是有利于保证和控制法律规范和政策的合宪性,防止法律规范侵犯公民权利;三是有利于维护执政党和政府形象,进而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四是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通过法治控制地方违法现象;五是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让人民看到宪法对保护自己权利的用处并主动维护宪法效力。

  促进依宪执政和执政模式法治化。首先,宪政就是实施宪法、依宪执政,而依宪执政有助于促进执政模式的法治化,帮助执政党完成从革命党向真正意义的执政党转型。不可否认的是,共产党在1949年之前公开发表了大量的宪政理想,表达了对宪政的强烈追求,但是1949年掌握政权后,由于迟迟未能完成执政模式的法治化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革命党,此后30年政治运动不断,严重削弱了执政合法性。改革开放拉开了执政模式改革的序幕,1982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依宪执政的里程碑。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如此明白无误的宣言昭示了执政党推动宪政的决心。既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应该和普通法律一样得到有效实施;任何人、机构或政党都不得超越宪法,尤其是执政党自身必须在宪法与法律框架内活动。

  有人提出,宪政不符合中国体制,因为宪法至上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论点是违背常识的,因为党的领导依据何在?不在别处,正是在宪法序言本身。如果否定宪法,也就必然否定了宪法序言规定的党的领导地位。显而易见,只有尊重宪法、施行宪政,才能让党的领导获得法律地位。有人接着问,如果确立宪法至上,如何协调宪法和执政党之间的关系?如何保证党的领导地位?关键不在于党的领导本身,而是在于党如何领导。是通过宪法和法律领导,还是由执政党领导人在不顾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实行个人领导?如果是后者,那就不仅不是法治,而且也不是党作为集体的领导,而是赤裸裸的人治,显然违背宪法规定的执政党本身早已接受的法治原则。早在1987年,中国就在理论上澄清了这一问题,党的领导主要是体现于执政党领导议会制定大政方针,宪法和法律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制定通过的,但是执政党不宜直接干预具体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否则就违反了执政党自己肯定和承诺的法治原则。宪政有助于更有效地执行执政党体现于宪法和法律中的意志,因而不仅不和党的领导矛盾,而且恰恰体现和强化了党的领导。只要执政党控制了立法过程,并通过有效机制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也就充分保证了自己的领导地位和作用。

  事实上,如果不能实现依宪执政,那么不仅宪法形同虚设,执政党自身的领导地位无从保证,而且法治也将流于空谈。这是因为宪法规定了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制度,规定了选举和独立审判制度;如果这些制度不能落实,那么人大代表无心履行立法和监督官员职责,党政权力高度集中,随时可以干预司法,也无从实现执政党自身早已认同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理念。因此,虽然法治是宪政的基础,但宪政和法治之间不只是不同层次和阶段的关系,宪政同时也是法治的制度保障;没有宪政基础,权力结构高度集中,法治也不具备基本条件,最后只能蜕变为人治。只有推动宪政,才能实现执政模式的法治化,并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模式转变。

  保障法律体系的合宪性。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的有效实施有助于理顺国家法律体系,保证各级法律规范是尊重公民权利的良法,而非侵犯公民权利的恶法,并禁止任何违背宪法与法律的恶行。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果各级法律规范都是良法,那么官员滥用公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官员侵犯人民权利就是一个简单的行政法问题,现行法治框架即足以解决。如此则不仅维护了人民利益,而且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让执政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保持良好形象。

  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期执政的社会基础。如上所述,只有当公权力受到宪法的有效约束,人民才得幸福,国家才得安康,社会才能稳定。社会稳定,政权才能稳固,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才具备社会基础。宪政不仅是最有效的社会维稳器,也是执政党领导地位的法律源泉和长期执政的制度前提。

  维护中央法律权威,有效控制地方违法。推行宪政不仅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中央的法律权威。目前,一些中央政令之所以落实不力,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既得利益设置层层障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成为常态,严重削弱了中央和法律的权威。归根结底,中央政令之所以难以畅行无阻,首先是因为宪法得不到落实。具有最高效力的基本法都难以实施,意味着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定和实施机制形同虚设,一般法律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提高全民理性能力和宪法意识。最后,宪政实践也是极好的公民教育,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宪法热情,为宪法的施行提供强大的社会动力。虽然改革三十年来,中国公民社会得到巨大发展,但仍然出于种种原因不够理性成熟;网络的迅速发展极大促进了中国公民的理性和知情权,但是网上也不乏不讲理的“愤青”。公权无约束造成官员不讲理,(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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