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寻衅滋事”罪所涉及的是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并引起扰乱公共治安等严重后果的行为。那么,网民在网上发布言论是否也构成“寻衅滋事”罪?今年六月,异议作家杜导斌就因在网上发表晚清暗杀团的言论而遭到刑事拘留,当时对他指控的罪名“寻衅滋事”罪,他的律师刘晓原翻遍刑法也没有搞明白,之后,他才明白原来是执法机构将“公共场所”突破到了网络空间。8月21日,财经网发表标题为网上“寻衅滋事”罪是突破,的文章引述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话说,将网络空间定义为是公共场所,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中国的执法机构是否有权利作出类似的释法“突破”?业内人士如何看待上述突破,我们请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谈谈他的看法:

刘晓原:中国的刑法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犯罪形式: 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公共场所应该指的是具体的空间,而不是虚拟的空间,因为他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行为所做成的严重后果。那么,在网络上即使发布谣言怎么对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这又如何来评估呢?难道标准是网站因此就不能运转了或是别的人因此不能上网了还是有别的标准。网络传播言论确实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网民可以针对某个人造谣污蔑这样会构成诽谤罪,或者诬告陷害,这些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是诬告人与被诬告人之间的个人法律行为,而没有必要都用公共执法机构。无论如何,也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要将公共场所扩展到网络空间,那就应该由立法机构来修改补充,而不应该由执法机构自己来释法,如果执法机构都可以自己来解释刑法,那将十分的恐怖。执法部门不能够因为要打击网络谣言而置法律于不顾。虽然说,寻衅滋事罪是有布袋罪的说法,也就是说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但是,它的具体形式还是规定得十分的明确。

法广:按照您的说法,如果网络空间不应该被突破为是公共场所的话,那么,刘虎或者其他在网上举报或者发表言论的人就不应该以寻衅滋事罪遭到逮捕,也就是说中国警方应该都释放这些人。

刘晓原:我认为应该是这样的。就拿刘虎的案件来说,除非警方修改刑事拘留的罪名,否则的话,应该在拘押他数十天之后就让他们取保候审出来,因为他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现在有另一件可怕的事是执法机构乱用刑拘权,不管你是否犯法,先把你关起来再说,即使你最终获释,但也早已被关了三十多天。

法广:感谢刘晓原律师接受本台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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