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 在台湾检察总长黄世铭坦诚特侦组监听国会之后,民进党主席苏贞昌呼吁马英九总统自行下台,否则将透过宪法赋予的权力,实施倒阁、弹劾、罢免等方式让他负起责任。
 
民进党在9月30号下午举办“违宪乱政,民主倒退”记者会,要求马英九总统下台。民进党主席苏贞昌表示,台湾人民好不容易争取到的民主,倍受国际肯定,但目前面临严重挑战:“马总统及行政部门,已经触犯了比美国水门事件更严重的违法违宪行为,我们可以把这次的事件,暂称为国会门。真相还没有完全揭露,但至少我们现在可以肯定、确定的是,特侦组长期的非法监听国会,甚至公布违法取得的通联纪录,不但违法特侦组设立的本质,违反通讯监察法的规定,也抵触了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
 
苏贞昌接着要求马英九下台负责:“对于总统毁宪乱政,行政院长配合政党内斗,罪证明确,民意也已经清楚地展现,而认为总统和行政院长皆不适任,我们郑重要求马总统辞职,下台负责。如果总统不愿意下台负责,发动宪政行动的时机已经到来,包括倒阁、弹劾、罢免等,制衡总统违宪滥权的宪政作为,我们将在近期内展开行动。“
 
向来与马英九交好的陈长文律师,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解散国会、打破僵局”,建议依照宪法解散国会,以最新民意打破当前僵局。对此苏贞昌表示:“要倒阁成功,才有总统接续的作为。如果能够这样(总统)解散国会,让最新的民意产生,我们是求之不得!”
 
在回答美国之音的提问时,苏贞昌表示,民进党也将透过其驻美代表吴钊燮将该党主张告知美国方面,他说:“民进党对于相关的要求在两个礼拜前的中常会也有提出,吴钊燮代表都很清楚,他这次去,当然对于今天记者会所发表的意见等相关作为,他也都会立刻掌握,并进一步向美方朋友告知,让他们第一时间接受最完整的信息。至于美方的反应,他还没有回报。”
 
吴钊燮已在上周末抵达华盛顿,星期四将在美国召开记者会。
 
新闻小辞典:
 
倒阁权
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及其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要求总辞之权力。学理上又称「不信任投票」。 1997年(民国86年)进行第四次修宪,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解散立法院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当中,当行政与立法两权产生僵局,总统可将代表民意的国会解散,藉由重新选举国会将内阁与国会的冲突诉诸选民裁决。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罢免权
人民对于其所选出之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举行投票,以决定是否令其继续任职,或立予免职之权利。此项权利,一般称为直接民权,因为人民既享有选举权,自应拥有罢免权。中华民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九项规定:” 总统、副总统之罢免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之同意后提出,并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总额过半数之投票,有效票过半数同意罢免时,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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