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岂能如此滥用?
——从广西警察杀孕妇谈国家赔偿
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一个叫胡平的警察因为买不到奶茶,就枪杀店主孕妇。事件在微博上广泛传播后,当地政府急忙提出给家属73万元赔偿。警察杀人,政府赔钱,法理上似乎有《国家赔偿法》作为支持。是这样的吗?
我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是这样的:因为政府经常会做出错误的决定,所以,应该对受害的公民给予赔偿。比如,杀张志新,杀林昭,不应该让当时的刽子手承担责任,因为他们是奉命行事。所以,应该由政府经纳税人同意后,进行国家赔偿。所谓国家赔偿,实际上是纳税人赔偿,因为国家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纳税人。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我看不大懂。其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既然是违法行使职权,为何要动用纳税人的钱去赔偿?
该法第五条又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那么,广西警察枪杀孕妇,到底是“违法行使职权”,还是“与行使职权无关”?当局必须先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才能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国家赔偿。
我的理解是:如果广西这个警察是奉命前往小商店抓捕犯罪嫌疑人,结果,他把抓捕搞成了开枪并导致杀人致死,越权了,那是“违法行使职权”。可现在的情况是,他自己跑到商店买奶茶,人家说没有奶茶,他就把人家杀了,这当然是“与行使职权无关”,所以,不能使用国家赔偿。
接下来,对该警察的起诉,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民事方面,应该用该恶警的全部个人财产去赔偿。73万当然是太少,孕妇加上肚子里的孩子,最少一人赔200万,共计赔偿400万。如果该警察财产不足,则应该由他的领导,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局长连带赔偿。如果还不够,那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动用纳税人税款给予人道主义赔偿。如果地方议会代表纳税人,不同意进行国家赔偿,那么,就算警察个人财产不够赔,也不能动用国家赔偿。
刑事方面。即便判罚该警察巨额罚款,也不能抵消其罪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让陪审团决定是否要判处死刑。虽然现在网友都呐喊要判该恶警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最后还是法庭依法处理,陪审团说了算。
关于广西警察杀孕妇一事的后续处理,我在微博上提出的意见是:【钱照拿,人照杀】,赔偿要多,死刑要尽快判决、执行。
此次是警察枪杀孕妇,政府就急忙提出政府赔偿73万元。前次是湖南城管用秤砣砸死瓜农、地方政府赔偿89万元。似乎要开创一种模式:掌握公权力的人杀死无辜平民后,进行国家赔偿。他们犯罪,却惩罚纳税人,用纳税人的钱去赔偿,哪有这样的道理?平民张三杀李四,责任全部由张三承担。可是,假如张三与公权力沾边,哪怕他的犯罪与公务无关,也要有国家赔偿,这是什么星球的道理?难道某报所说的“宇宙真理”就这样?
纳税人与政府,是契约关系。契约的核心,是税收。而中国纳税人的钱,面临着两次掠夺:先滥收,后滥用。收税的时候,未征求纳税人同意;动用税款时,同样不征求纳税人同意。随着民众纳税人意识的增强,矛盾将越来越激化。
我们要从各个角度增强对纳税人的保护、尊重。国家赔偿也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链接: 《厦门火灾的结果又是惩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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