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常常聽到「程序公義」這個名詞。這個詞乃從英文due process而來,簡單的翻譯是「既定程序」,而以往我們也有「不按既定程序辦事」的說法。但在不公義充斥世界的今天,我們為了強調社會公義而採取了新的譯法,筆者雖不完全讚同,也不強烈反對。

筆者想指出的是,強調程序的合理合法固然重要,但我們不要墮進自欺欺人的陷阱,以為乎合程序公義便等於體現了社會公義。事實上,程序公義只是體現公義的必要條件而非充份條件。也就是說,一件事可以完全符合程序,但結果卻並不公義。

這個道理在字面上其實已十分清楚,因為既稱「程序公義」,背後還應該有「目的公義」才對。某一程度上,這便有如社會學家韋伯對「工具理性」和「目的理性」的劃分。但近數十年來,無論目的理性還是目的公義,都是令不少人(特別是知識分子)潛意識地感到彆扭的概念。為什麼呢?原來近世的西方自由主義哲學強調,既然一人的美食可以是另一人的毒藥,世上最高的價值便只有「個人選擇的自由」(佛利民的名著便叫《Free To Choose》)。強調群體價值只會導向危險的獨斷論,甚至導向教條式的社會主義和極權專制。

對於西方的右派,哈佛大學教授桑德爾(Michael Sandel)在《Justice》之中所強調的「回歸到阿里士多德對『美德』的追求」,是十分危險的左傾思想。他們會問,你說的是希特拉追求的美德還是毛澤東追求的美德呢?結論是,我們應該盡量避開「目的公義」的討論,而只專注於「程序公義」的體現。

在筆者看來,這既是一種思想混亂,也是一個騙局。就前者而言,正如「沒有絕對真理」本身就被看作為絕對真理而自相矛盾,「個人選擇至上」本身就是一種美德的抉擇。就後者而言,只要符合右派所定義的程序公義,再大的不公義(例如在自由貿易原則下導致的國際貧富懸殊)也應該被接受。

對於劉曉波被囚和夏俊峰被處決等事件,香港人不會受騙,並知道表面上的程序公義(「完全依照國家法律辦事,外國不應說三道四」),背後實包含著巨大的不公義。可惜香港人受西方洗腦,對於世界貿易組織推行的全球自由貿易、國際貨幣組織對第三世界國家提出的的貸款條件、美國不斷推行量化寬鬆措施、美國司法機關強烈要求別國引導斯諾登回國受審等,卻只看到表面的程序公義,而看不到背後的實質不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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