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术界早已经接纳了源自西方的民主话语,不过,细致观察后,我们会发现学术界对民主的深入研究非常缺乏,远没有形成一个共识性的民主观念与理论。大体说来,中国学术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自由主义者对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述,完成了民主知识的传播与启蒙。近年开始进入对西方民主理论进行理性反思的阶段,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共产主义政权能够通过渐进的方式(不通过推翻现存国家政体而把国家转型成为民主政体)实现民主政体的案例”,[1]西方已有的民主理论并不能为中国可能实现平稳政治民主化道路提供具有说服性与预测性的解释。所以,具有前瞻眼光的学者试图在反思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民主理论,以期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转型提供某些观念路线图。不过,实质性的反思与重建的理论过程刚刚开始,概括地看来,国内学术界对民主理论的反思与重建集中在以下几个议题。

   一、民主之“民”:“平民还是精英”?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民主的本意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学者们讨论民主问题的基本前提。但是,人民究竟意指什么呢?每一个人?或人员成分并非一成不变的多数人?或中、低社会阶级的人?或同一种有机的整体?或绝对多数原则所意含的多数人?或有限多数原则所意含的多数人?[2]还有就是,人民做主的时间与议题等问题,人民是否有必要每事必躬,是只在选举代表时作主,还是任何时间都需要处理政治事务呢?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厘清民主的基本概念与含义的基础,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又包含着民主理论最重要的分歧和争论。在具体时空的政治中,“人民”是谁或谁是“人民”,有着极大的不同。有一点是明确的,无论何种民主体制总是把一部分人囊括其中,而把另一些人排斥民主政治之外。[3]如王绍光指出,作为古典民主范例的雅典的民主有很大的局限性,原因之一就是那时能做“主”的“民”只是人口的极少数。[4]如果我们把考察的目光深入民主之“民”变迁的长长的历史隧道,就会发现,民主化从某种程度上是把少数人特权变成多数人普遍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人民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过程。正如丛日云考察所得的结论那样,中世纪以后“西方政治史的主流传统是沿着几条轨迹发展和改变人民概念内涵的:一个是人民的平民化和全民化,人民包括全体成年居民,在内部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的区分,大家都成为平民;二是人民的个体化,人民是独立、平等和自由的个人的集合;三是人民的公民化,恢复城邦时代人民的本来意义,即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的权力意味着每个公民行使政治参与权。但西方思想传统中,整体性的人民概念在个人发育不充分的文化中得以传承下来并产生了新的变种。”[5]也就是说,“人民”并不是一个具有统一利益、组织与观念的行动主体,相反,它内部存在众多分野,最常用的分野就是大众/平民与精英。历史地看,大众与精英所包括的特定社会群体又是变动不居,相互变换的。例如,在前现代政治中,资产阶级属于大众或说是“民”的范畴,他们利用民主理论,领导了对绝对主义君主政治的“民主”革命,因此,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就提出了“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的命题。不过,杨光斌教授深刻地指出,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就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实际上,在第一波的现代化国家即英美法,民主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下层阶级共同推动的结果,此后,在包括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以及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民主是工人运动或其他非资产阶级推动的结果,资产阶级不再是民主的推动者,有的甚至是民主的反动者。[6]在这里,我们看到,资产阶级是如何从支持领导民主的“大众”中的一个群体,转变为主张遏制大众民主的精英的。当代西方的两大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与参与民主理论——就是以这一分野为分析与争论前提的。对于二者的争论,国内学者不再仅仅从道德与意识形态的角度盲目支持平民政治或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力,或仅仅从阶段分野完全否定精英政治。相反,中国历史与西方民主政治理论都表明,绝对平等与不受约束的平民政治、多数人政治往往演化成暴民政治。以此为基础,中国学者普遍而理性地指出最理想的政治状态是精英与平民间达致一种平衡,“民主最健康的时代是下层平民得到基本的政治权利,受到基本的尊重,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同时政治精英又能够主导国家政治生活,也能够对平民形成引导和制约的时代”[7]。自由主义所秉承的民主观念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和社会中心主义的。然而,这是基于西方经验。近现代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践、自由主义的主流地位使得社会中心主义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角度看,中国学者实际上已经试图去从方法论上为上述民主政治的社会中心论除魅,[8]对于中国类似的后发国家的政治民主化来讲,民主化过程中政治精英与国家的角色可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政治民主化以推翻既有国家体制为唯一目标,非但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反而会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失灵甚至是崩溃。即便如此,无论以何种方式重建的国家,都会再次出现精英与平民的分野。既然二者之间的分野是不可避免,而且在如中国之类的发展中国家,“民主更可能是政治精英赋予给社会的一种礼物,而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是重要社会力量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的一种政治制度”[9]。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之“民”也包括“精英”在内,民主是平民与精英之间提供一种制度化而持久稳定的平衡。进一步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是二者各自内部的分野,如对于市民社会,夏皮罗早就指出,“虽然人们常说一个发展完善的市民社会有赖于一套良好的民主制度,但很少人注意到市民社会究竟是如何组成的”,[10]以及二者之间如何达成民主形式。

   二、民主之“主”的形式: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抑或非此即彼?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政治中,上述“人民”所包括的政治主体的范围及其参与政治人数的多数至少会影响到民主的形式、过程与绩效。由于人口规模、国家治理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等因素,在现代政治的国家政权层面,间接(代议制)民主为大型民主国家采取的主要形式。国内学术界在20世纪最后30年中谈论民主时,想当然地认为民主等同于“人民民主”及其现代形式“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不以为然,自由主义学者更是以“法国大革命”为案例,对后者大加批判。国内自由主义的旗手刘军宁从理论上指出两种民主模式各自的优劣,并表示传统的民主过程论认为,间接民主是剥削阶级的民主,最高级的民主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民主越直接,管辖的范围越大,就越完美,这种说法无论如何不能成立,间接民主有缺陷也不意味着必须用直接民主“置换”间接民主,以克服后者的缺陷。在没有间接民主的地方,或间接民主尚未牢固确立的地方,先立直接民主,则是本末倒置。在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11]

   与自由主义秉持间接民主理论不同,王绍光对代议制民主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它完全转换了民主的实质,它不再是参与式的民主,使人民政治参与变成一种间歇性的行为,作为代议制核心特征的以竞争性选举使间接民主变成“选主”,真正享有决策权的是代表而不是人民本身。[12]塔尖上的1%的美国人才真正享有林肯定义的民主,这样的民主显然不是好的民主,却是代议制民主的必然结果——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最后都必然演变为少数“代表”的权力。[13]这种代议制民主与原始的、理想的民主理念有天壤之别。从历史根源上来讲,“民主”在历史的长河中一直是指直接民主;从性质上来讲,真正的民主派认为,民主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从目标上来讲,真正的民主派认为,民主适用范围是没有时空界限的,凡是涉及利益相关者的事物,都应该由利益相关者用民主的方式进行决策;从过程上来讲,真正的民主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平等地参与,从而对决策有平等的影响力;从结果上来讲,民主不仅要求所有人都能平等地挑选他人作为代表,还要求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决策者;从效果上讲,真正的民主强调所有人对决策有平等的影响。[14]基于间接民主的不足和直接民主的优势,王绍光提出要探索以后者替代前者的新道路、新方法,如用抽签来产生领导或进行决策,电子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努力推行社会经济生活的民主等等,这使他的观点看起来带有一种复古式的激进倾向,有评论者称之多少有些“乌托邦”理想色彩。[15]

   表面上看,无论支持代议民主的自由主义者还是赞同直接民主的激进主义者都声称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二者之间的争论也似乎是一场势不两立的对决。然而,经深入而细致地观察,我们会发现他们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种相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或说是前提预设。尽管前者把民主严格限制在国家政体层面,但仍然认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间更像是反义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不是一个事物的两个分支,直接民主更不是间接民主的最高阶段。[16]后者也认为“间接民主”好像与“直接民主”都是“民主”,只是类型不同。其实,选主体制并不是真正的民主,民主一“间接”、一排斥人民大众的参与,它就抛弃了民主政体的实质,变成了另一种政体,非但可能是不民主的,而且可能是反民主的。[17]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使二者都陷入了“白马非马”的诡辩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在这种思维之下,看似是对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批判,实际上没有摆脱相当程度上是基于冷战意识形态争夺而形成的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二分法的民主观。[18]这种二元对立的民主观在萨托利那里体现得最直白,他说“民主是什么”这样的命题是指一个实体的类型,“由此而要求的逻辑处理是分类处理,即二分法处理或分离处理。我们要确定某个政体是不是民主政体。这也使得由这样的处理而产生的不同是类的不同,而不是程度的不同”。[19]

   这种思维方式中还包含着对各自支持的民主模式的事前道德价值上优位预设。支持间接民主者把民主看做是一种手段,它仅仅服务于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目标,这种民主为人类的幸福和安宁而存在,而不是人们为之而活着的目标。赞同直接民主者则强调,“只有真正民主才是好东西”,也只有“真正民主”的社会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正义、人类幸福”。[20]双方都侧重了所支持民主模式的优长,而忽视其缺陷,放大了对方支持民主模式的不足,而忽视了其优长。因此,有时得出前后矛盾的论述,这一点在直接民主论者那里更为明显。例如,王绍光之所以支持直接民主,其前提预设是因为间接民主导致了精英贵族式的专制,而平民大众却处于无权的弱势地位,同情和寻求支持弱者的直接民主就是好的。他主张的直接民主形式抽选,即是“植根于‘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信念”[21]。在这里,至少混淆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同情或支持弱者是善的,但弱者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是善的。同时其论证也有相互冲突之处,如他一方面指出,“现在几乎已经没有学者还愚蠢地坚持认为经济增长与政治民主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深信某种因素与民主之间存在必然关系的看法是幼稚的,[22]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真正民主才是好东西,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正义、人类幸福。实际上,无论抽选还是选举,解决的都是谁治理的问题,要比较二者的优劣,不仅仅涉及道德规范性的价值评价(质),更重要的是还要看二者的治理绩效的高低(量),即实证规范性的价值评价。退一步讲,即使这种所谓真正而纯粹的民主能够实现这些预设目标,那么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和研究,对内部存在利益纷争与冲突的人民内部不同的群体来说,这种民主对谁来说是好的,能否实现持久而公平的绩效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议题。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基于事前道德价值上而不是实证价值上的优位预设,使双方忽视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等等各有自己的适用时空。这一点在支持直接民主者身上更为明显,如王绍光指出,“真正的民主派认为,民主适用范围是没有时空界限的”。但他并不是在一个层面讨论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优劣,(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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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观察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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