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浙江省蒼南縣發生城管臨聘人員與民眾衝突事件。在一起官方所謂的「執法」中,路人黃某路過拍照,被城管打倒。之後,數千民眾圍攻城管車輛,打傷5人,其中2人失血性休克。此事很快在網路上激起對民眾暴力的爭議。大部分網友對城管遭圍毆拍手稱快,也有部分公知和網友擔心民眾暴力氾濫,將遭成社會動盪等嚴重後果。
在大陸,城管隨意毆打攤販,早已不是新聞。城管毆打拍照路人,也早已不是新聞。 2008年1月,湖北天門市民魏文華因為給城管攝像而被毆打致死。不過,根據官方屍檢,他的死因是外傷誘發冠心病急性發作。與夏俊峰被處決截然不同,涉案的數名天門城管被判得最重的,不過是一個6年有期徒刑。這還是相對公正的案例,更多的城管打死打殘案件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以說,大陸城管都擁有「打人執照」甚至「殺人執照」。
更何況,大陸很多城市的公安局都在城管局裏設立分支機構,部分還是分局的編制,專門為城管作業保駕護航。城管事實上已成為僅次於公安的亞國家武裝力量。有足夠大陸生活經驗和心智正常的人,都不會認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打人城管討回公道。這也是蒼南人圍毆城管贏得大面積喝彩的原因。當暴力成為城管唯一能聽懂並熟捻的語言之後,民眾早晚會用暴力與其溝通,這也算得上是因果報應。
因此,與其反對民眾圍毆城管,還不如先去阻止城管圍毆市民。不知道那些斥責「暴民」的公知大小V們,以後路遇城管動粗,敢不敢見義勇為,挺身說不。我對此倒不是太樂觀。當然,逼公知做勇士不是我的本意,我更想談一些對暴力的錯誤認識。
首先,何為暴力?在社會學鼻祖馬克斯‧韋伯看來,政治話語中的暴力,指的是「(對他人)強行執行自己意志的能力」。能否可以這樣理解:政府存在的主要理由,就是其擁有(或理應擁有)一國之內最強大的暴力,可以維護國家利益,保障法律實施。當然,如果法律在某些國家無法成為民眾的擋箭牌,政府暴力就成為執行統治者意志的後盾。總之,無論政體如何,國家暴力機構缺位的話,就無法成其國。
暴力與政治如影隨形。反對一切暴力的人,首先就應該是個無政府主義者。人類經驗早已證明,不加區別地反對暴力,在實踐中毫無可行性,實乃烏托邦的一種。他們永遠無法回答的問題是,如果有人出於惡意要奪其性命,他們是引頸就戮,還是奮起反抗,或者報警讓持槍警員到場?
泛泛而談反對暴力的人,出於基本的誠實,不但要反對任何政府,還得反對任何出於自衞和制止惡行的暴力之舉。如若不然,這些朋友就得給自己的理論打補丁,列舉出所支持的暴力類型。問題是,現實中很少有人能做到基本的誠實,他們只是故意混淆甘地式心性之學與政治實務的區別,在這兩個格子間隨意跳躍,利用兩者的便利而規避它們的短板。當聲言反對民眾暴力時,很多人悲天憫人,儼然傳道的聖徒。但面對政府暴力,即使只是一夥當街打人的政府臨時工混混,你就發現,這國並沒有多少聖徒。
對政府暴力和民眾暴力實行雙重評判,早就透支了部分公知和大小V們的公信力,讓他們淪為了笑話。他們真正想表達的是,與政府濫用暴力相比,民眾暴力更不可控。他們會舉出中國歷史上各個朝代的農民起義,以及近代以來的義和團和紅衞兵來作例子。這樣說古論今的說法,對部分人很有煽惑力,卻無疑於向有關部門舉報那些私力反抗公務人員(包括臨時工)欺辱的人,要麼在造反,顛覆國家政權,要麼隨時會闖入民宅,對無辜者大打出手。
以「以暴易暴」的循環律來指責弱者的抗暴,是理中客們慣用的手法。此說混淆了私力抗暴和組織化造反,又假設組織化造反會成功,且成功後必行暴政。這條邏輯鏈的留白太多,論證之孱弱顯而易見,足以展示,選擇性的攀誣附身於妖魔化想像之後,會何等地荒誕和惡毒。
在群毆城管之類的群體事件中,固然不排除有人趁機發洩暴力慾望。就像在毆打路人的城管中,也無法排除有心善手軟的人。這些細微的不協調,並無法改變群體行為的方式和定性。既然城管肆意放縱自己的暴力攻擊欲,那激憤的民眾是否有能力和義務壓制報復慾? 「好城管」既然沒有勸阻愛打人的「壞城管」,「好群眾」又拿什麼勸阻衝上去打城管的「壞群眾」?
也有人說,拆遷隊和城管之類都是混口飯吃,他們不暴力對待民眾,就會失業。此說先是假設施虐者出於被迫,既難以證明,又對被虐打者毫無意義。再者,如果一個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把自我責任推卸給某個集體,自辯為集體的作案工具的話,任何人暴力攻擊他們,是不是也能被視作「損壞作案工具」 ?
我並不主張群毆城管,畢竟人家是政府的人,人家打咱沒事,咱打人家就是大事。要是我的親戚朋友在蒼南街頭準備對城管動武,我8成會攔下他們,就像他們遭到城管毆打,我也會試圖攔下城管一樣。不過,鑑於我遇到城管群毆陌生人一般不敢去攔,遇到陌生人群毆城管,我也不會去攔。大陸法律保護不了民眾,卻一定可以保護城管。他們活著可以隨便打老百姓,被老百姓打死也有一大筆撫卹金可拿,我沒理由為他們操心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