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枪,我有笔 cdt“月冷笼沙,星垂大荒,一个自由人,在追赶监狱。”

此句出自高尔泰先生的《寻找家园》。高尔泰其时在夹边沟,独自一人,逃无可逃,只能寻回到监狱之路。高尔泰身为画家,寥寥数笔,即令孤寂刻透纸背,荒谬感溢出成河,一瞥之下,再难忘记。

但毕竟是荒谬,是被迫。果真“自由”,谁又会“追赶监狱”?

无巧不成书。《寻找家园》中的这一情境,在读另一本书《寻归荒野》时,意外地再次被激活:现实中,确实有自由人,愿意追赶监狱。

《寻归荒野》近来很火,当然不全是因为作者身份特别。作为一本译介美国自然文学的书,它确实有值得一读之处。“追赶监狱的自由人”,出现在《寻归荒野》第三章,“梭罗:瓦尔登湖的神话”。

卡尔·雅斯贝斯将亨利·大卫·梭罗与苏格拉底、佛陀、孔子、耶稣并论,《瓦尔登湖》更是“自然圣经”,文青必备。以梭罗的名气之大,“瓦尔登湖的神话”流传之广,或可省去很多基本介绍。

但在《寻归荒野》中,并没有“自由人追赶监狱”的情节。那是另一面的梭罗,瓦尔登湖之外的梭罗。

若对梭罗其人了解较多,当晓得我所指“瓦尔登湖之外的梭罗”,是作为“公民不服从”开山祖师的梭罗。梭罗视个人独立自由如生命,却主动“追求”监狱。他拒绝纳税,不仅公开宣称自己不愿意纳,而且认为正义之士的最佳场所就应该是监狱。当他被传唤的时候,他很乐意地入监服刑了(一天)。据说,当他的好友爱默生替他交了税之后,他感到非常失望。这不正是“一个自由人,在追赶监狱”吗?

“追赶监狱”只是梭罗公民不服从的一面,尽管极为重要。在被甘地、马丁·路德·金以至英国工党发扬光大后,“公民不服从”理论蔚为大观,名声也大涨。甚至《瓦尔登湖》之大名,多少也是梭罗在公民不服从的历史地位确认后的衍生结果。

一般来说,公民不服从是指:在一个民主政治社会中,公民(个人或群体)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非暴力、故意、公开违反与自己的政治、道德或宗教信念不符的法律、政策或裁判——恶法,并且自愿接受因此导致的国家制裁。它是违法的,所以不同于各种形式的合法抗议。它采取非暴力、故意、公开和自愿接受惩罚的方式,因而区别于一切违法犯罪。它的目的不是要推翻国家基本制度和既有政权,而是要通过该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迫使国家改进有瑕疵的非基本制度或纠正不合理的裁判,又有别于革命。公民、恶法、违法、故意、公开、非暴力、自愿接受惩罚是公民不服从行为构成的基本要素。

但梭罗本人从未致力于完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架构,很多工作都是后来人代劳,其中著名者如罗尔斯。也由于在印度、英国、南非等地的实践与梭罗本意未必符合,各种理论阐述多少已“修正主义”。公民不服从理论中难以自洽的争议之处,从来就没少过。

比如“非暴力”在公民不服从中的地位,就一直被质疑。拉兹、沃尔夫等人认为:在某些极端条件下,为了更快地结束一个更大的暴力,以迅速制止此恶所造成的伤害,,人们不能绝对地排除在适当的方式上使用暴力。进一步论证,一场“非暴力”的罢工,比如医生,可能造成的伤害或许远甚于“暴力”的。并且,又如何具体区分何种行为是“暴力”的红线呢?再进一步,如果是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镇压暴力反抗,维护社会稳定当然具有正当性。但是,在一个不正义的社会里,当合法的手段发展为暴力的反抗,又该如何评判?

这似乎是很多理论的先天缺陷,当它们嵌入一种超验的文学语言时,看起来光辉明亮,但一旦较起真来,一个概念一段逻辑地抠下去,又经常破绽百出,首尾难顾。

何况梭罗的很多“经典教义”,也未可全信。如很多人说梭罗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自己也这么说,但同时他又讲,若政府官员问起“你究竟要我们哪样嘛”,他也只有一个词:“辞职”。又如他鼓吹非暴力,但当约翰·布朗暴力反抗黑奴体制时,他又积极参与支持。

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梭罗的双重人格,他的性格中既有隐遁、钟情孤独、热爱自然的一面,又有入世、喜欢交际、渴望干预社会的一面。他身上交织着两股矛盾的力量:救世与避世,寡欲与沽名,博大与狭隘,悲悯与冷漠,怀疑与独断。瓦尔登的湖畔生活远非孤寂清冷,《瓦尔登湖》中关于访客的记叙随处可见,其中有两篇还直接以“访客”命名,分别为《访客》、《旧居民,冬天的访客》。

甚至梭罗来到瓦尔登湖的动机也不是很多人想象的那样“纯粹”。从梭罗日记与传记材料中可以发现,梭罗来到瓦尔登湖之前,诸般不顺。1840年,梭罗心仪的女子艾伦拒绝了他的求婚,不久后嫁与他人。这给梭罗留下了巨大的心灵创伤,并在一定程度上“封堵了梭罗的婚姻之路。”1841年,梭罗被迫关闭他接管的康科德学校,面临谋生困境。1842年,哥哥约翰因为被剃刀划伤而感染了破伤风,不久便离世;梭罗因悲成疾,休养了三个月,才渐渐恢复过来。1843年,梭罗前往纽约担任爱默生兄弟威廉子女的家庭教师,与威廉一家相处得不太融洽,对纽约的都市生活备感失望。1844年,梭罗因为“公平天堂湾”的森林火灾而深陷名誉危机之中……可以说,自1840年开始,梭罗每年都有伤心事和重大挫折。

这是一个Loser的典型速写,又是一个励志故事:在成为一个Loser后,梭罗不是抑郁自杀,而是躲进小楼成一统,生产精神上的大麻——《瓦尔登湖》。

但这段经历很可能刺激梭罗多少产生一些反社会倾向,包括对工业文明和资本主义市场的厌恶。这能解释一个超脱的隐逸者和一个(在那时相对)激进的公民不服从运动行动者如何会结合于一人身上,因为它们之间本身就有相当强的相关性。

好在公民不服从一旦出生,就有了自己的成长逻辑。思想市场大体正常运转,没有谁企图用“科学公民不合作理论”一统天下,以为正朔。各说各话,辩驳也止于交流。不至于像在我们这里常见的,同一门派的不同理解也会成为“气宗”、“剑宗”之争,你死我活。前不久台北学生“占领运动”时,大陆观察者的相互责难就有此味道。更好在“非暴力”如今深入人心,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鼓吹暴力不得人心,纵使总难避免,能少则少,大方向上,还是不至于有根本分歧。

更根本的问题是“追赶监狱”。公民不服从如何做到“违法而又守法”?这个问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关系到很多现实的追问,比如说,在美国之外或一个非法治国家,公民不服从还有价值吗?一个“自由人”,有必要“追赶监狱”吗?如果一个人这么做了,人们应该给他英雄的声誉吗?这问题关乎公民不合作的正当性,而正当性又是公民不合作能获得道德力量,并在被围观中给对手羞耻感的基础,实在无法回避。

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思想溯源,是自然法高于国家实在法的西方传统。不符合自然法的实在法是不正义的法律,人们首先要服从自然法,其次才服从国家的实在法。自然法作为判断国家法律是否正义的最终标准,为公民不服从不正义的国家法律提供了历史正当性和思想基础。在这里,康德哲学对公民不服从的影响是极大的。在梭罗看来,他之所以能如此行事,是因为他遵循康德所说的绝对道德律令,当然,作为一个钟情自然的人,梭罗的另一爱好绝对是仰望星空。

但在现实中,即使在美国,也遇到了这些问题:到底该违法什么法律,又准备接受怎样的制裁呢?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生运动,就遭遇了尴尬的灰色:公民不服从符合正义之法,却不符合条文之法。当时里根正竞选加州州长,回答记者提问时硬梆梆地说:“如果学生们不愿遵守校规,就让他们请便吧。”1970年5月,肯特州州长罗兹则直接攻击学生运动的不合法性:“他们比褐衫党、共产党、夜间骑士和自卫团更坏。我们将用执行法律的一切手段,把他们从肯特大学赶出去。”1969年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制裁学生暴力的法案,各州纷纷仿效。全美50个州,有39个州通过了总计超过400项的立法,严厉处置暴力行为。

对梭罗公民不服从阐释最系统、充分的应该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是其正义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罗尔斯的理论在面对这些现实问题的时候也显得无力。

但对美国以外的人来说,还有更麻烦的事情,他们会发现自己很可能被“歧视性”地排除在公民不服从之外了。

公民不服从理论有一个大前提,即一个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社会。罗尔斯明确指出,公民不服从理论只是为了一个接近正义的社会,即一个就大多数情况来看是组织良好的、不过期间却发生了对正义的严重侵犯的社会而设计的。这一理论不适用其他形式的政府,并且除了偶然之外,也不适用于其他持异议和抵抗的情况。

这个大前提使公民不服从一旦运用于现实,就遭遇巨大的现实困境。

如何判断现实社会是一个正义或接近正义的社会?又如何区分一个不正义的国家和一个接近正义国家里的制度中的不正义?

罗尔斯这种做法可能只是为了给那些“非法治”国家的“不服从者”更多选项,在一定程度上,他也不愿把那些政府视为可以平等相待的对手。但这还是会令“非法治国家”的人们感到失望。

幸好还有法律实证主义代表拉兹。他的观点与罗尔斯相左: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仅仅存在于非自由国家中;在自由国家里,它是一种特殊的政治参与。

拉兹把公民不服从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张了,并且也对不同国家里的区别做了界定。

为什么一定要做这种区分呢?因为你可能遇到的对手是不同的。甘地和马丁·路德·金都是通过使对方(英国殖民者和美国白人)感到羞耻痛苦,让这份羞耻痛苦转化成改革的力量,从而实现了印度人和美国黑人的自由。可见梭罗的“公民的不服从”的根基,在于不服从者的个人的良心良知,它同时也仰仗着对方的良心良知。当然,很早就有人指出了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如果甘地面对的是南京大屠杀中的日本侵略军,那么这种非暴力抵抗只能是束手待毙。总会有对手对羞耻不那么敏感的,他们会采取各种能想到的选项。甚至在美国也难以避免这样的情况。马丁·路德·金就敏锐地观察到,公正的法律也可能因为选择性执法而丧失公正,数以百计的民权抗议者们在美国南部就是以寻衅滋事、妨碍治安等罪名而被拘捕的。

现在问题来了:是否在一个没有建立起法治的国家,按照梭罗主张行事的人就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不配获得鼓励呢?一个公然违法然后坦然受之的人,是“自君入狱,举国震惊,人生辉煌,莫过于此”,还是缘木求鱼,画虎不成的迂腐之举?

答案并不难寻。除了拉兹所给出的理由外,由于社会转型的普遍存在、转型路径的多元化,在“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之间,存在着连续的过渡形态。很难非黑即白地界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程度。

还有其他有利因素,比如网络技术的应用及全球化。网络使围观能力增强了,这强化了压力来源,全球化则使“国际围观”乃至施压成为可能,增强了单个国家政府耻辱感的形成可能。

非暴力与准备接受惩罚是紧密联系的。那些公民不服从运动的理论家们大都处于西方,似乎懒得招惹视野之外的麻烦事,但毫无疑问,在一个非法治国家或非自由国家,有些风险与在法治国家里遇到的风险是类似的,比如暴力反抗的失控与为恶。在这一点上,公民不服从的做法,至少不失为一种选项。至于被归为何类,如何命名,倒未必是最重要的。遵从罗尔斯的本意,这一选项与其他选项也不必互斥。

即便如此,这样做的效果仍可能不好,付出的代价可能很大,但是,假如真把人看作目的而非手段,假如真按照康德所谓“绝对的道德律令”行事,那么很多事情便可以不计成败,只需面对自己,从自己做起。如此,那些行动者便仍旧有资格获得与甘地和马丁·路德·金一样性质的道德鼓励。

而能确定的一点是,遗传自梭罗的生态隐者与社会介入者的“人格分裂”,在当下中国已完成了裂解。如今,一个泸沽湖畔的女客,大可以手捧《瓦尔登湖》或《寻归荒野》,做着荒野幽梦,完全不必想到在遥远的某处,可能有一种惊心动魄,某个“追赶监狱”的“自由人”,正通过梭罗这个名字,隐秘地与自己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