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本期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与启元大讲堂。今天我们的题目是“如何做好一名法官”。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级法官,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王旭光副院长作为主讲人,同时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石佳友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孟强担任今天的评议嘉宾。下面让我们掌声有请王院长开始今天的演讲!

  

   【主讲演讲】

   王旭光: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回到母校,心情非常高兴。王利明老师和韩大元老师听说我来北京,就让我过来和大家进行交流,而且王老师给我出了一个命题,“如何做好一名法官”。王老师给我的命题看似简单,但并不是一个非常好回答的问题,尤其是做法官时间越长越是有这种感觉。

   清末严复先生曾经为翻译界制定了一个所谓的最高标准,即“信、达、雅”。我仔细学习了“信、达、雅”的含义之后,觉得非常契合我今天的命题。我就想从“信、达、雅”这三个字出发和大家做一个交流,谈一谈从事法院工作29年的我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的看法和认识,供同学们参考。当然,参考的同时,也希望更多的同学义无反顾地加入到我们的行列,和我们共同从事司法事业。

   一、信

   严复先生在要求翻译达到“信”的高度时强调, “信”,就是要忠实,忠实于原文,忠实于原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觉得,把“信”这个字运用到法官的身上,并且作为第一要义,应该说也是非常贴切的。作为一个法官,从“信”的角度,应该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信法治

   第一层含义是要信仰法治,对法治要有一种自己的期许、感悟、追求。我们学法律,对法治的含义应该都是非常熟悉的。但是,从实务操作的来讲,法治不是一个抽象的含义,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具体的。对我们法官来讲,它遍布在每一个具体个案当中。实际上,对我们每个人来讲,它遍布在我们日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当中。所以说,我很是欣赏徐显明老师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他现在是中央政法委综治办常务副主任,他说法治应当是我们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我觉得这句话很好地揭示了法治的内涵,也就是说,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而应当是我们国人秉承法律的规则,自觉地信这个规则,守这个规则,同时自觉地运用这个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彼此之间的一些矛盾和纠纷。

   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工具,法治当然还蕴含着,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一种纠纷化解的公力救济机制。。当公民、法人包括社会组织,他不能够自己去化解、处理矛盾纠纷的时候,就需要我们国家通过公力救济,尤其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帮助他们化解纠纷,实现法治应有之意。所以说,从法治这个角度来讲,对于一个法官的要求是非常具体的。要想做好一名法官,他头脑里应该有法治的一种信仰,应该有这样一种理念、思路和方法。所以说,我认为“信”的第一层含义,应该是对法治的一种信,叫信法治。

   (二)信职业

   第二层含义是职业信仰,简称为“信职业”,即对我们自己的职业要有一个法治意义上的准确把握。法官这个职业是干什么的? 我个人理解,法官这个职业实际上是一种行使国家裁判权的工作。也就是说,法官的行为实际上是国家的一种行为,是国家判断权的一个具体行使者。从这个角度讲,法官不是个人,法官是国家政权运行机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一名法官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不能把法官这个职业当做谋生的手段,至少不能单纯、完全的当成一个谋生的手段,他应该认识到自己职业的神圣。事实上,在西方法治非常发达的国家,法官也不是社会中收入最高的,只不过相对让他们有一份高收入,过一种相对富裕的生活,有一种衣食无忧的生活环境,但他并不是收入最高的。所以,在中国目前的进程中,我们法官收入同样也不高,甚至与职业保障需求相比还是比较低的。因此,如果在思想上单纯把法官这个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是很危险的,有可能会利用法官的权力寻租,获取法外的不正当利益。这样一来,于自己,于这个职业,于国家判断权的行使结果,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我认为,作为一名法官应该对自己的职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随着做法官职业时间的持续延长,会不断增强对这个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因为我在济南法院已经工作20多年,经手的案子也非常多。我与我爱人、女儿在街上散步的时候,经常会跟他们很自豪地聊天。我说这个大楼曾经有过一个什么样的案子,怎么怎么着,我们给他解决了。或者说,看到一个驰名商标、一个知名公司,我就会聊到,这个公司曾经在我们这有过什么案子。比如,济南有一个九阳豆浆,在国内的销售市场占的份额是比较大的。它在2000年发展的初期,刚进入市场的时候,豆浆机在国内就是处于领先的。假冒这个牌子的非常多,所以,我们知识产权庭曾经为它做了一系列的搞他人侵权的官司,在作出侵权判定的同时认定“九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加大了保护力度,促进了它的发展。所以,九阳公司对济南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充满感激的。因此,用九阳豆浆机做豆浆的时候,我偶尔也会很自豪地跟我女儿说,这是当年我和我的同事们,通过给它维权,支持它的发展,让它能够它不断更新换代,给我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便利。

   这虽然是一个很具体的例子,实际上,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职业自豪感。说明我们法官干活了,干的活是有用的,有用在哪儿呢?因为我女儿也是学法律的,我对她说,你们在法理教材中学的那些关系,在这里都展示出来了。我用九阳豆浆机的例子跟她说,这就是法与经济的关系。当然,法理教材中还有法与政治、法与社会、法与文化、法与自然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看似很抽象的东西,事实上它会通过法官的职业运作,凝聚在一个个的个案当中。回过头来品味我们做过的案子,这一种自豪感实际上是内心油然而生的感觉,不是一种自吹自擂,它是一种职业的自豪。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对于自己的职业要有一种信仰,要信职业,不能仅仅把它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事实上,从1995年我在人大硕士毕业之后,有很多可以去挣高薪的机会,我是可以跳槽的。现在想想还是很庆幸自己留下来了,守到今天也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作为一名法官的职业感觉。作为一名法官,通过个案的裁判、处理,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甚至于自然,都可以发挥一种良性的促进功能。当然,这个过程当中,我也看到了一些不当的裁判所起到的一种反向作用。因此,从正反两个方面,实际上都会随着我们职业生涯的延伸,进一步促进我们对如何当好一名法官的理解。所以,我认为,如何当好一名法官,应该是一名法官在职业生涯当中,不断思考的东西,不同的年龄段可能有不一样的认识。但不管怎么认识,对职业的信仰是不可缺少的。

   (三)信国家

   第三层含义是信国家,对国家有一种信仰。这不是一个抽象的说教,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一种感情。刚才我提到,法官是行使国家判断权的一个职业,他是国家机构的当然组成部分,不是自己。所以,行使判断权的过程,事实上就是国家运行社会治理机制的过程,是国家治理的过程,也是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这就是法理当中所说的,良法对社会有促进作用,恶法对社会有阻碍甚至反作用。实际上,法官的判断也存在这个问题,这个同法与经济、法与社会的关系都是一样的。从这个角度讲,作为一个职业法官,他要对我们的国家,应该有一种信仰,实际上也就是对我们民族发展的一种自信。他应该意识到,我们国家虽然问题很多,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自己去逐渐的解决这些问题。正因为有问题,才需要社会治理的存在;正因为有问题,才需要法官的存在。因此,法官认同法治和职业的前提,必须是认同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民族。在认同的基础上,要行使我们的职责,为国家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为法治早日成为国民的日常生活方式,做自己平凡岗位上的微薄贡献。

   (四)信自己

   第四层含义是信自己,对自己要有一种信仰。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一点?我觉得,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值得尊重的,作为法官的个体也是需要首先自我尊重。没有一个自我尊重,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尊重;没有一种自我欣赏,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欣赏。比如,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标准,一个人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不孝顺,就不要指望他对别人孝顺,对朋友尽心,也更不要指望他对国家、社会去尽心。所以,我们作为每一个个体,应当先关爱自己,在关爱自己的基础上,再去关爱别人,关爱家庭,关爱国家。这都是相互联系的,应该有的思维。

   我的一些同事往往被提拔之后,往往会说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我跟他们说,感谢组织,感谢领导是对的,但是同时别忘了感谢家人,感谢自己。换句话说,只有我们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在信心的基础上对别人、对家庭、对组织、对国家有信心。包括我们学法律的人,只有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对法治有信心。我认为,这都是一种良性的关系。所以,基于这个角度,我认为要做好一名法官,必须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要信自己。为了信自己,只能不断地丰富自己、充实自己。如果办案子经常被当事人告得一塌糊涂,那就很麻烦。所以,信任自己、保持自信的前提,就是夯实我们在法学院的系统学习。在我的职业生涯当中,是在职读的硕士和博士,我是1985年从山东大学毕业后到法院工作,后来1992年考的人民大学的硕士,然后2005年又回来读的博士,2005年的时候我担任中院副院长已经5年多了。为什么我要回来?事实上,我就是基于一种考虑,就是要让自己有一个阶段性的,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机会。要给自己一种压力,不要和学术太远。作为一个法官,他不仅是一个法官,同时还应该是一位学者,我也在不断的向这个方面努力。

   总起来说,从“信”的角度,我觉得要当好一名法官,就是做到“四信”吧,第一要信仰法治;第二要信仰职业,第三要信仰我们的国家,第四要信仰自己。

   二、达

   谈到达,严复先生在解释翻译要求的时候,他强调意思表达要准确、流畅。我认为,从法官工作角度来看,“达”,就是要做好“四达”。

   (一) 达事实

第一,达事实。这是司法的一个基础。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它表现到每一个个案当中。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但从诉讼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问题。事实上,这些年,全国法院对于这个问题也是在探索、实践。按照诉讼的理论或者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对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满足于以法律事实为标准,也就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的事实,它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基于证据规则做出的心证。这个在理论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我们现在的法治进程还处于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法院的裁判如果是一味的按法律事实来认定、来做出的话,就存在着一种社会各界是否认同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法官的判断是不需要首先考虑社会的理解和认同的,只要做出判断就可以了。但是,在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当中,就像在法理学中所学的一样,(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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