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风行一时的公民社会理论提出批评,指出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名不正”问题,指出这个概念的本义不清,中文译名更带有严重的误导性。“民间会社”也许是更准确的翻译。第二部分讨论“名实不符”问题,指出公民社会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并逐一戳破了围绕公民社会的种种神话,如同质的神话、圣洁的神话、独立的神话、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神话、民主动力的神话。在批评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证,公民社会不应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关键词】公民社会 人民社会 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组织 第三部门

  

   最近这些年,“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似乎很火,仿佛它是个天然的“好东西”。“公民社会”好在哪里呢?按那些懵懵懂懂拥戴者的理解,它好就好在强调了“公民”、“公民权”,以及公民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从而有利于民主制度的建立与巩固。“公民社会”的理论复兴于20世纪70年代末,从南欧、东欧传至西欧、北美,最后传遍全世界。据这套理论的倡导者说,公民社会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①约二十年前,这种理论传入西方的中国研究领域,②继而传入中国学界,很快也变成显学。③自此以后,国内外总有一些人拿着放大镜在中国寻找公民社会的蛛丝马迹。④

   然而,只要稍加深究,我们就会发现,有关公民社会的种种说辞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名不正,言不顺”;二是“名实不符”,就连“公民社会”这个说法本身就站不住脚。换言之,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神效未必存在。公民社会不应是中国社会建设的方向,真正值得中国人追求的是构筑一个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人民社会。

  

   一、正名:“公民社会”还是“民间会社”?

   要对“公民社会”做出判断,必须先搞清楚它的来龙去脉。⑤

   “公民社会”属舶来品,是从西文“civil society”翻译过来的。事实上,“civil society”到底应该怎么翻译本身就是个问题。译法与概念的内涵紧密相关,概念的内涵不同,译法当然也应不一样。

   “civil society”虽然时髦,却不是个新名词。几个世纪以前,自然法学家就开始使用它了。据布丹、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说,人类社会曾经历过所谓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外在的政治权威,人人自由,人人平等,无拘无束。但也正因为如此,无法形成任何秩序。用霍布斯的话说,其结果便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久而久之,人们产生了建立公共权威的愿望。经过居民协议,大家决定以合同形式授权部分人来维持秩序,由此产生了国家。霍布斯把由国家保证其和平秩序的社会称之为“civil society”。此类思想家在运用“civil society”这个概念时,是将它与自然状态对比;难怪卢梭、洛克等人通常把“civil society”与“civil state”混为一谈。在这个意义上,“civil society”似应译为“文明社会”,以区别于野蛮的自然状态。事实上,“civil”在拉丁文、英文、法文、意大利中的本意就是“非野蛮”或“文明”。⑥今天依然有人在文明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如把某些社会称之为“uncivil society”。⑦

   在对自然法学派持批判态度的黑格尔看来,“civil society”不再是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是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当人类的伦理生活脱离了初始阶段,但还没有进入高级阶段时,他们便生活在“civil society”中。他的“civil society”由三部分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法治系统(包括警察、法院、规管机构、福利部门等)。最后这类组织通常被认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但黑格尔认为它们的作用是保护个人与团体的利益,因此也属于“civil society”的范畴。虽然在概念上,黑格尔将“civil society”与国家区别开来,但他认为在现实中,没必要、也不可能把“civil society”与国家分开,因为在他的概念系统中,国家占据着比“civil society”更崇高的位置。在《法哲学》一书中,“civil society”又被称作“布尔乔亚社会”。布尔乔亚社会是人们活动的私域(private sphere),这里人们的身份只是市民而已。只有在国家政治活动中,即所谓公域(public sphere) 中,人们才是公民。因此,黑格尔的“civil society”似应译为“市民社会”。这也是长久以来被广为接受的译法。

   马克思把黑格尔的概念体系翻了个底朝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⑧用我们熟知语言说,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即是生产关系。马克思的独特贡献是,他在市民社会里,看到了阶级、剥削、不平等、冲突,并看到了历史发展的趋势:资产阶级为自己的灭亡准备掘墓人——无产阶级。

   19世纪与20世纪上半叶的思想家,不管是自由主义者(如托克维尔),还是马克思主义者(如葛兰西),对“civil society”的理解基本上仍然属于“市民社会”(即人们以私人或市民身份活动的空间),尽管他们对市民社会所处的位置及其在政治上的意义争论不休。

   直到过去二十多年里,“civil society”才被赋予了“公民社会”的含义:它既是一片不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空间(私域),也是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基地(公域)。

   问题是,把“civil society”理解成“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非常容易把握,而一旦被理解成“公民社会”,其内涵与外延却十分飘忽。

   定义“公民社会”的第一种策略是指出它不是什么:它既不是家庭,也不是国家,更不是市场,而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空间。那为什么不直截了当地把这片空间叫作“社会”,而要把它叫作“公民社会”呢?显然,并不是介于家庭、国家、市场之间的全部空间都可以被称作“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特指其中某些部分。那么,到底是哪些部分呢?

   另一种定义“公民社会”的策略是列举它的组成部分。2011年出版的《牛津公民社会手册》列举了六类组织,即“非营利部门”(the nonprofit sector)、“发展型非政府组织”(development NGOs)、“草根组织”(grassroots associations)、“社会运动”(social movements)、“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s)、“国际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⑨不过,我们也许还可以想到其他与公民社会有关的种种提法,如“独立部门”(the independent sector)、“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慈善部门”(the charitable sector)、“志愿部门”(the voluntary sector)、“免税部门”(the tax-exempt sector)、“社会经济”(economie sociale)、“民间社团”(civil associations)、“公共领域”(the public sphere)、“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s)等。还有一种据说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叫作“公民社会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或CSOs)。这真叫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要知道什么叫“公民社会组织”,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民社会”,而要了解什么叫“公民社会”,又必须知道什么是“公民社会组织”,此乃典型的同义反复。

   不少人以为上述类型的组织是一种近一二十年才出现的新现象,其实,它们中的不少是古已有之。在很多国家,宗教性慈善组织和民间互助组织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英国便是一个例子。在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德国和新加坡,那里的某些非营利组织的历史甚至比国家本身的历史还要长。还有必要拆穿一个神话,即欧美以外国家的非营利组织都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实际上,在接触西方文明以前,中国、日本、朝鲜、印度等国早就有土生土长的慈善和互助组织。日本的第一个现代基金会“感恩会”成立于1829年,比美国的第一个基金会早了近一个世纪。⑩东欧国家也有深厚的非营利传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东欧的崛起并不是史无前例,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对早期传统的回归。

   真正的新现象是把本不沾边的各类组织统称为公民社会。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毕竟不同,在不同国家,看似与公民社会概念沾边的组织特征不同,叫法也因而各异。更何况,不管各种类型组织在多大程度上交合,任何两者之间都不会完全重合。这样一来,哪怕有可能列出长长一串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类型,人们还是不清楚公民社会到底是什么。

   第三种定义“公民社会”的策略是厘清它涵盖的组织具备哪些共性。美国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以前叫作“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从“结构—运行”的视角归纳出公民社会的五个特征: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11然而,这五种特征的内涵并不容易确定,该中心掌门人物萨拉门教授对它们的说法也不断变化;12更重要的是,这套标准未必与现实相符。

   “组织性”意味着公民社会必须展示相当程度的组织化、制度化。非正式的、临时性的、随意性的聚会应不能算作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萨拉门教授后来认识到,不能排除那些未经正式注册的组织,以及非正式的组织,但他继续强调这些组织必须有日常的会面,必须有会员,必须有参与者接受的决策机制与程序。问题是,现实中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没有真正意义上会员的社团;13更不要提虚拟空间已出现的大量网上团体。它们算不算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呢?

   “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可以赚钱,但只能用于完成组织的使命,而不能将利润分配给其所有者和管理者。问题是,中饱私囊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不一定非得采取分配利润的办法。近年来,由于政府拨款减少,西方(尤其是美国)越来越多的所谓“非营利组织”卷入赢利性活动,致使“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14与此同时,有关“非营利组织”的高管们薪水向大公司高管看齐的报道也不绝于耳。15最近媒体揭露了美国50个最糟糕“慈善组织”的黑幕,它们募得的捐款与拨款中平均只有4%用于受益对象,其余的钱全部用于其管理者与工作人员。更极端的是,最近被人揭发,著名的“善待动物组织”(PETA)屠杀了96%送给它保护的动物,而这家组织的年度捐赠收入高达3500万美元。16在严格会计意义上,这些组织并没有分配利润。但我们能据此认为它们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吗?

“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是以自愿为基础的。这里的“自愿”缺乏严格的定义。问题是,在具有合作主义(corporatism)传统的那些国家(包括不少欧洲国家),工会、商会、专业团体等组织并不是完全自愿的;17在宗教势力强大的国家(包括美国),人们参与宗教组织活动往往从不懂事就开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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