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最高委员会在一月二十八日通过废止的三十八种法令中,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有十四种
之多。其中应由国民政府明令废止的有《非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共产党人自首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共三种,规定由原公布机关废止的还有十一种。到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
国府及各原公布机关的废止这些法令的明令。想来总该马上能做到。让我们来看看究竟为什么这些
法令要废止,废止了对人民有什么好处。

所讲《共产党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党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时的产物,和民主原则根本违
背,当然应该废除。至于别的十三种法令,也都是对于人民集会结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严格的束缚。
所以的确是非废除不可的。我们可以指出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几点内容:

首先,这些法令对于人民的集会结社加上了极严格的特许制度的束缚。本来集会结社自由是人
民基本权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国家的人民集会结社,是无论性质,地点及参加者的
职业性别如何,事前均无须请求警察许可,亦无须报告警察。假如参加集会结社者有违犯普通刑法
的行为,则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则,听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国就与这完全两样;“各种
人民团体组织之成立,无论下级团体或上级团体,均应先经政府之许可”(《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
四条)。在《人民团体开会规则》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每次开会应于会期前将开会事由、
时间、地点等呈请该主管官署及目的事业主管官署……”。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给行政机关控
制,人民要集会结社,必须去请求“恩准”,反之,就构成“犯法”行为。可是,现在既然废除了这
些法令,那么这种不合理的“特许”制度就不应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会结社,不受单行法令的
束缚。

其次,这些法令又赋予军警宪兵及行政机关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会结社的权力。所谓《非
常时期取缔集会、演说办法》,就是在民国二十九年为此目的而设的。规定警察可以有权随时命令一
个集会一个人的演说中止。又如《非常时期团体组织纲领》第一条上规定:“各种人民团体,除受中
国国民党之指导、政府主管机关之监督外……并受军事机关之指挥”;同时也有“明令解散”之权。
这样,凡主管官署认为不适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难或解散。以如此广泛的权力交给官署,便是给以
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权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时就根本没有解散人民集会结社之权的,只有认为某
种集会可能发生骚乱时,英国警察才可以禀准内政部,当场宣读骚动法,使会众自动解散;假如警
察机关判断错误,还须负一定责任。美国的法律亦大致如此。显然地,两相比较,英美是合理得多
了,我国的作法是要不得的。这次政府当局既已通知过废止,当然就是把所谓“主管官署”的这种
权力取消了,不再给军警机关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权利。

最后,由行政官署委派民众团体中重要主持人员的制度,也是在这些法令中规定的。人民集会
结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组织的形式和选举与任用一切负责人员,
而不应该遭受外力之牵制与干涉。可是,我国过去就不是这样的,政府硬要指定职位,派遣人员,
比如在《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第十条确定:“各种职业团体应设书记一人,以曾经特种训练
合格之人员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职权是:“负推进各该团体各种活动之责任”。这一来,纵
然除指派职员外,民众团体另外还选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还是没有用处,因为已给政府指派的
“书记”一揽大权,全都包办了,这还说得上什么人民团体呢?这种制度当然也不是应该可保留的了。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些法令未废止前,中国人民的集会结社自由既受到特许制度的
束缚,又随时会受军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经常会务也常为官派人员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废止
了这些法令以后,一切束缚人民自由的行为已失去法律的根据,那么,人民就应该努力把已失去多
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我们希望,政府方面赶快把这些已决定要废除的彻底废除,并且继续审查是否还有别的同类的
法令也应废止,在这次决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种是关于集会结社的。当局到底准备如何修改,
也希望快快公布,因为这三种法令原文也有种种极不合理的定规。如《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
中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请许可”(见该法第十条)。这和已决定废止的《非
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中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也应该废除才好。又如工农组织团体,在《工会
法》、《农会法》尚未废除的今天,也照样有法可凭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们希望彻底废除这些法令
的束缚;我们人民也尽量帮助政府,搜集这方面的法令,提供出来,请求政府以明令废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复了自由的时候,为了运用这些自由,就应该充分运用起来,因此,就可以
成立各种必要的团体会社,并且依法改造和充实原有的人民团体。过去的人民团体,内部的组织与
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则的,不适合各该团体会员的要求,就可以根据各该团体会员
的意志来加以改造过,使它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团体。

集会结社自由的根本权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里来了,我们应该好好的运用它,发展它,让他
在整个民主建设事业中,表现出更辉煌的成果来。

——《新华日报》社论 1946 年 2 月 18 日